《财经》专稿 | 红色通缉令第二人李华波落网 外逃前留信公布作案手段

《财经》杂志 李恩树/文  

2015年05月20日 16:00  

本文1666字,约2分钟

李华波出逃前,曾给财政局领导留下一封信,信中提到其作案动机是由于深陷澳门赌场。信中也详细记录了其和同伙的作案手段。

“红色通缉令”百人名单中的2号外逃人员、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5月9日被遣返回国。

鄱阳县人李华波生于1962年,曾在2011年以“股长”身份“卷款9400万元外逃”而震惊全国。

2011年2月11日,鄱阳县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程四喜接到一个海外电话,对方自称李华波,已携巨款到加拿大。随后,程四喜向该县财政局原局长欧阳长青汇报,并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

鄱阳县委县政府领导获悉此事后,迅速组织了司法和审计机关人员组成专案组。后经专案组查证,李华波与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原主任徐德堂等人,为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的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转至李华波、徐德堂预先注册的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上。

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鄱阳县,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只有4.1亿元。李华波几乎拿走了该县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李华波出逃前,曾给财政局领导留下一封信,信中提到其作案动机是由于深陷澳门赌场。信中也详细记录了其和同伙的作案手段。

实际上,李华波并未逃至加拿大,而是于2011年1月逃往新加坡。2月1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华波以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国际刑警组织于23日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缉令。

在逃往境外前,李华波已将家人移民新加坡。由于中国和新加坡并未缔结引渡条约,使得追逃工作异常艰难。

随后两年,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与李华波案相关的37人受到纪律处分,其中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有20人受到问责处理。

2012年4月,程四喜被鄱阳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同年7月10日,南昌中院以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欧阳长青有期徒刑19年。

李华波贪污案发后,适逢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其280条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根据上饶市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9400万元中的2953万余元被李华波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随后,检察机关提请法院追缴李华波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其违法所得共18项,其中16项为新加坡方面查获的违法所得资产。

李华波在国内的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和位于鄱阳县的一套五层住宅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扣押查封。

这使此案成为我国新刑诉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因此而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

据悉,李华波在新加坡的资产包括数个银行账户等,总额合计约合550万新元,按照当时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800万元。除其李华波夫妇用于全球投资计划150万新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为追逃李华波,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组织检察、外交、公安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进行磋商。

在未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实行了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并在李华波出狱当天将其遣返回国。

据了解,李华波案件是中新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也是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在中国公布“红色通缉令”百名外逃人员名单后,李华波也成为继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被缉捕归案后的“外逃涉腐人员落网第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