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 | 云南国土厅原厅长受贿案庭审纪实

《财经》记者 李恩树/文 《财经》记者 李恩树/文  

2015年05月20日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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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年初,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分先后多次收受紫金矿业高管等17人给予的金条、手表、现金等财物。其中,现金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约2196万元,现金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约79万元,现金美元共计7万元。

5月14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58岁的林耘埜系福建莆田人,曾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

林耘埜在云南省国土资源部门担任领导职务6年,且在任文山州副州长时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多年,这期间,其被指与多家矿企、地产企业负责人有利益往来。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年初,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分别通过索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受紫金矿业高管等17人给予的金条、手表、现金等财物。其中,现金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约2196万元,现金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约79万元,现金美元共计7万元。

为紫金矿业牟利受贿近百万

林耘埜在文山州任副州长时就与一些矿企存有交集。检方指控,2007年,时任文山州副州长的林耘埜接受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罗映南的请托,为该集团旗下的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并购麻栗坡南秧田钨矿提供帮助,于当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文山州政府其办公室内收受罗映南给予的30万元现金。

后林耘埜虽调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但在麻栗坡南秧田钨矿并购一事上,仍有现身。

检方指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中秋节期间,林在文山州政府其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其办公室等地,又四次收受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明给予的共计52万元现金及重98克的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1.715万元)。

检方认为林耘埜在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南秧田钨矿采矿权上存违规行为,除涉嫌受贿外,还涉嫌滥用职权。再加上涉嫌违规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母姑得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一事,林耘埜被指控因滥用职权而导致国家损失约1.1亿元。

林耘埜的辩护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起堂认为,该钨矿的审批事宜并非林耘埜一人责任,而主要责任应该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和矿管处。华宁母姑得铅锌矿变更为磷矿事宜则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笔最大受贿款项均涉及妻女

在检方列举的林涉嫌受贿的事实中,最大的三笔受贿款额分别为1100万元、500万元、248万元,共计1848万元,约占其涉案受贿总额的大部分。

三个受贿行为均在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任上发生。同时,也均有林耘埜妻女的身影穿插其中。

但这三笔最大受贿款项也引起控辩双方的争议。就该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曾邀请三位刑法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对于上述三笔最大受贿款项,专家均认为林耘埜不构成受贿。

检方指出,2012年至2014年,时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林耘埜在兼任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副组长时,与其女儿林杬接受富源县富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峰的请托,为该公司名下富源县富鑫煤矿经“关一建一”程序办理采矿权提供帮助。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李玉峰共通过十二次银行转款给其女儿,共计500万元。

辩方指出,李玉峰并未将500万元直接给林的女儿,而是给了中间人、林杬的男友黄超,黄也是瑞峰集团(富鑫矿业实际控制人)总裁的外甥。“这500万元是支付给黄超的业务费用,而不是给林耘埜的行贿款项,不能将黄超接受的包干费用简单地认定为是林耘埜通过林杬接受贿赂。”

另一个检方指控的情形是,2013年7月至8月,林耘埜接受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袁加开的请托,利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让昆明市某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为该公司入围水工程公司协作单位,成为昆明自来水市政工程承建主体提供帮助,期间,与袁加开约定事后获取好处。

同年11月,通过由袁加开为林耘埜的女儿出资,袁加开与其女儿合作开办公司的方式,由其女儿收受袁加开出资的人民币1100万元。

辩方认为,根据林耘埜、林杬以及袁加开的笔录,林耘埜在听说其女儿账上可能有钱的事,立刻询问,才知道袁加开转账1100万元一事,在知道后即刻督促其女儿将该股份退还,该股份并未产生任何分红,其女儿实际上至始至终未收到一分钱。

2013年9月,林耘埜以照顾其妻子的生意为由,向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名誉主席任怀灿索要现金248万元。

针对受贿248万元的指控,辩方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耘埜不构成该笔款项的受贿罪。

两笔索贿

值得注意的是,检方列举的林耘埜涉嫌受贿的事项中,还存在两笔索贿的情形。其中除为妻子索贿248万元,另外则是索贿两处房产。

2008年至2009年,林耘埜利用担任文山州副州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向经营房地产业务的文山晋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伍伟宇索要位于文山县价值人民币16.3258万元的住宅一套及价值人民币144.488万元的商铺一套,分别送给李某某和刘某。

林耘埜于2014年8月事发,当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经该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2月16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以林耘埜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法院提起公诉,现该案处于一审阶段。

检察机关认为,林耘埜具有自首情节,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