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评论|傅蔚冈:限牌破坏统一市场

傅蔚冈/文  

2015年06月12日 11:02  

本文1062字,约2分钟

目前各个地方政府对车牌的限制,表面上是为了解决拥堵,但从更广的视野来看,则是对全国统一市场的破坏,这可能是很多地方政府所没有考虑到的。

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有激励来实施车牌管理?从表面来看,是因为太多的车辆导致了道路拥堵,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控制汽车总量的办法来缓解路面交通拥堵。

但控制汽车总量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能有瑕疵,因为单就法律而言,车牌只是一辆车的所有权凭证,其目的是通过此界定不同车辆之间的权利界限,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车牌并不需要额外的行政许可。现在各种对车牌的限制都是来自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此可见,车牌限制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单个城市的限牌并未能控制住一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因为会有其他城市的车辆往这里移动。于是,对外牌的限制就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北京和上海都对外地车牌通行作出了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对外地车牌的通行限制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道路作出“限制通行”的决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上海市公安局对外地车牌在上下班高峰期禁止上高架路的决定和北京对外地车牌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规定是不是属于本条所规定的“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显然是有疑问的。通常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是属于临时性、局部性之交通管制措施,但目前各个城市针对外地牌照所作的限制已经是属于全局性的,显然有违法律之初衷。

如何解决各个城市对外地车牌的限制?可能需要中央政府作更多的努力。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的全国大市场一直是中央和地方努力的方向。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还特意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尽管车牌本身并不属于“商品”,但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既然法律禁止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那么对车牌的限制自然也构成对全国统一市场的破坏。

目前各个地方政府对车牌的限制,表面上是为了解决拥堵,但从更广的视野来看,则是对全国统一市场的破坏,这可能是很多地方政府所没有考虑到的。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