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评论|人贩子一律死刑是野蛮时代观念

《财经》 王建勋/文  

2015年06月18日 19:31  

本文2272字,约3分钟

贩子固然可恶,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罄竹难书。然而,将人贩子一律处死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无视人贩子产生的复杂社会经济根源。众所周知,在刑事法律领域存在一条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意思是说,对犯罪人的刑罚要与其所犯的罪行相适应,既不应畸轻,也不应畸重。

这几天,朋友圈因为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话题而被不断刷屏。对于人贩子一律处死的呼吁,可谓一呼百应,应之者众。呼吁者认为,人贩子在当下中国猖獗,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消灭他们。

人贩子固然可恶,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罄竹难书。然而,将人贩子一律处死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无视人贩子产生的复杂社会经济根源。众所周知,在刑事法律领域存在一条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意思是说,对犯罪人的刑罚要与其所犯的罪行相适应,既不应畸轻,也不应畸重。这个原则要求,对于犯罪人而言,即使犯的是同一种罪,量刑也必须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情节较轻的,刑罚也就要轻,情节较重的,刑罚也就要重。譬如,同样是犯杀人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杀人,是预谋还是激情杀人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罪犯的量刑,决不能一概而论。

这对于人贩子也不能例外,因为道理很简单,并非所有的人贩子犯罪情节都一样轻(重)。可以想象,一些人贩子比另一些手段更加残忍,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譬如,一个运用暴力强行抢夺儿童的人贩子与一个通过盗窃或者倒卖手段获得儿童的人贩子,一个拐卖了一名儿童与一个拐卖了数十名儿童的人贩子,社会危害性肯定不一样,对他们怎能施以同样的刑罚呢?如果对贩卖一名儿童的罪犯处以死刑,那对于贩卖数十名儿童的罪犯该处以何种刑罚呢?因为没有了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

那种不顾青红皂白一律处死人贩子的做法无疑是违反公平正义的。人贩子一律处死的呼吁,作为一种对于人贩子恨之入骨的发泄可以理解,但如果真要在法律上这么规定和实施,问题就大了,于法理于逻辑都站不住脚。

很多人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是因为他们过于迷恋死刑的有效性,认为只要实行了这种极刑,就能遏制乃至消灭某种犯罪,就能阻止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其实,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起到有效阻遏犯罪的作用,死刑的存在不会导致犯罪率的降低,其废除也不会导致犯罪率的升高;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并不比保留死刑的国家有更高的犯罪率,尤其是就严重的暴力犯罪而言。

其实,我们可以简单地想一下,中国长期广泛地适用死刑,这种做法减少了犯罪行为吗?“严刑峻法”真的有效阻遏了犯罪吗?实际上,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和合乎正义的司法,比起死刑和苛法来,更能有效地阻遏和减少犯罪。

在前法治社会里,死刑的适用非常普遍,连欠债、通奸、盗窃、诽谤都可能被判处死刑,"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流行,但在今天看来,那不过是野蛮时代的印记,与人类文明的演进和法治社会的确立格格不入。

在法律界,虽然对于减少死刑的看法得到了普遍接受,但死刑的存废问题依然存在争论。支持死刑的人认为,作为重要的震慑手段,死刑对于阻遏犯罪不可或缺,因为胆子再大的人也怕死;同时,死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痛苦,让他们看到“报偿”。而那些反对死刑的人则主张,死刑根本不能有效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犯罪率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降低;死刑也根本无法减轻受害者家属的痛苦,顶多满足其原始的“报复”心理。

尽管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死刑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的剥夺,谁有权力褫夺一个人的生命?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剥夺其所有其他的权利,就意味着对此人的消灭。一个人愿意赋予他人(或者国家)消灭自己的权力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这么做,要想就这一点全体达成一致恐怕极为困难。况且,从法理上讲,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击溃人们组建共同体的目的和意义,因为人们组织共同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与财产。

从世界范围来看,9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即便是那些保留了死刑的国家,40多个国家已经10年以上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可见,死刑的废除和减少是一个国际潮流。当然,在我国废除死刑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部分是由于严刑峻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如果说很多国人尚难接受对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话,那么对于普通的经济犯罪或者非暴力犯罪,不少人都同意,死刑的适用已无必要。部分罪名死刑的废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所谓的“生存权”,但忽略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实在是法律界不可饶恕的疏忽。

值得强调的是,减少或者遏制人贩子单靠严刑峻法很难奏效,因为刑罚并不能铲除这种犯罪产生的土壤。人贩子的出现,与很多社会经济因素密不可分。比如,长期存在的重男轻女观念让一些人不择手段地想要获得男孩,甚至根本不认为买卖儿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计划生育政策又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为计划生育导致一些家庭无法生育或者生育的成本巨大,一些人转而求助于儿童拐卖市场。还有,一些地方因经济落后,买卖儿童成了一些父母改善自己经济状况的手段,不惜将亲生骨肉出卖,甚至,如果找到了一个家庭条件好的买家,他们还认为此举是"积德"行为。不要认为这些是个案,在贫穷落后、法治观念缺乏的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既然如此,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灭人贩子就不能只盯着法律手段,更不能只盯着死刑,而是要多管齐下,甚至要在如何铲除买卖儿童的土壤上多下功夫。这种努力或许不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长远而言,它们才是切中要害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地方是靠死刑有效遏制或者消灭人贩子的。(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