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观察丨别抛弃商业伦理的底线去“绊倒”Uber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维维/文  

2015年06月25日 20:33  

本文1448字,约2分钟

神州租车对Uber的攻击,无疑涉嫌侵权,且侵权行为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神州租车自己的广告海报。

6月25日清晨,微博上众多名人一同发布神州租车的“BeatU!我怕黑专车”主题广告海报。从广告中可见,吴秀波、海清等知名演员和其他知名社会人士均出现在其中。海报中扎眼的“U”字手牌,“老卡”、“乌伯”等文字,更是点破了窗户纸,直接炮轰Uber和专车服务。

作为一家美国的互联网公司,UBER在中国市场遭遇了水土不服。除了政府监管之外,最受人关注的就是Uber面临的司机造假刷单问题。据说Uber在中国每天光被刷走的金额都超过千万。

这一次,作为中国本土民营租车企业的龙头之一的神州租车,更是赤果果的对Uber挥起了安全大棒和道德大棒。

神州租车的“BeatU!我怕黑专车”主题海报中,明星们描述中的“Uber”,俨然成了一个把黑车和毒驾、酒驾、罪驾司机“漂白”,泄露乘客隐私,安全保障匮乏,女性及其家人应视为洪水猛兽,“狼族”可视为约炮利器的平台。但明眼人能看出,神州租车的广告,不仅仅是直接攻击Uber,其对专车服务模式的质疑,毫无疑问也是神州在对本土竞争对手滴滴快的旁敲侧击。

于法于理,神州租车的“BeatU!我怕黑专车”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广告自身的问题看,网友们广泛嘲笑的是,代言神州的明星们,从吴秀波到海清,其令人拙舌的身价似乎完全不需要经常打车或乘专车出行。“他们凭什么代言被出行困扰的‘劳苦大众’?”

从法律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指,“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四条明确,“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广告法中亦明文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笔者犹记360与腾讯的3Q大战中,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据上述情理可见,神州租车对Uber的攻击,无疑涉嫌侵权,且侵权行为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神州租车自己的广告海报。神州租车无疑是走了一步险棋!其冒着被Uber诉至法院赔偿侵权损失的风险,却试图藉此引起舆论之关注,引导舆论对Uber乃至专车服务模式的“差评”。

这种冒着输官司却赔钱也要攻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手段,绝不是神州租车的发明。但这种肆意,却不得不让人感慨,商业文明又倒退回了丛林社会?我们的专车服务领域的公共竞争,是否已可以无底线无规则到如此地步?

6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了“互联网+”行动,藉此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我们的本土企业,也应响应总理和国家的号召,调整自己的步伐去跟上“互联网+”的发展大势。而绝非要靠脱掉自己的“底裤”,去抛弃底线“绊倒”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