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 |因擅转中超联赛 凤凰网被判赔50万元

《财经》实习记者 陈景云  

2015年07月02日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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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体育赛事直播的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能否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成为业界关注焦点,也成为司法实践当中的判断标准之一

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者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此前,新浪以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新浪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8月1日,天盈九州在凤凰网“中超”频道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比赛的直播。点击进入“体育视频直播室”,可以看到2013年8月1日中超“山东鲁能vs广东富力”、“申鑫vs舜天”的两场直播比赛视频。

依据中超公司向新浪出具的授权书内容,新浪在2012年3月1至2014年3月1日期间,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传播、播放中超赛事的独占权利,凤凰网不享有涉案赛事的播放权利。

新浪认为凤凰网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盈九州称,足球赛事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

法院查明,2012年3月7日,中超公司与新浪互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授权手续,新浪互联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占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其所有视频的权利以及采取一切法律手段阻止第三方违法使用上述视频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天盈九州未经许可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赛事转播,该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网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

判决内容显示,法院认定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同的机位设置、不同的画面取舍、编排、剪切等多种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故天盈九州的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与此同时,新浪还诉称赛制转播授权制度是一种正当的竞争秩序,天盈九州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就此,法院认为,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授权制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新浪起诉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诉求,是基于同一事实,不能通过两个法律进行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日登载声明以消除给原告新浪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