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寻求政策的最大公约数: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出台

《财经》记者 由曦/文  

2015年07月18日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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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经历了超过两年的等待,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5年7月18日,央行网站公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由包括央行在内的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提纲挈领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在总体上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文件没有出乎意料的预期。在出台之前,很多监管措施已经由各个部委的领导在不同的场合上透露过。从2012年末开始酝酿,到2013年首份征求意见稿公布,《指导意见》反复酝酿,几易其稿。期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也经历了飞速的发展: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新技术和新模式带动中国经济金融转型升级;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的缺失和平台自身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事件也屡屡发生。

一位接近《指导意见》起草的人士指出,《指导意见》体现了各个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和行业之间的政策最大公约数,一方面确立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是金融,并对特定的金融业务的风险作出了原则性的监管规范。这就为以后配套措施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同时,《指导意见》增加了对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义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对客户资金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存款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另外,《指导意见》对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易宝支付总裁唐彬对《财经》记者表示,《指导意见》总体符合市场主导、政策助力、包容发展原则。未来要看配套措施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