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 | 多部门探讨“互联网+”时代立法

《财经》记者 陈景云 实习生 杨蔓/文  

2015年07月24日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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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嘀嘀打车到P2P金融,互联网在提升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其自身的商业模式被指不断突破、挑战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边界。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挑战是当前国内政界、学界、业界所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

2015年7月23日,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上,来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腾讯研究院、京东集团、搜狗集团的官员、学者、业者就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的立法、司法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表示,如果把中国互联网看作一艘迎风破浪的巨轮,那创新与规范则好比是推波前行的双桨。一方面,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和灵魂;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市场离不开规范和秩序。

《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章多达数十部。一方面是传统法对互联网法律关系的适用,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强制法》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看来,尽管我国互联网立法在过去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成形,但整个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未来可以把相关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个领域倾斜。”

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互联网+”的核心是通过相关互联网技术以及与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创造增量,盘活存量,让社会资源最大化的利用,推动发展。但是,考虑到互联网行为的虚拟性、交互性、广域性,以及社会关系多元、行为多元、主体多元等特点,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立法、司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在版权保护制度方面的挑战尤为明显。比如,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上传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还有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侵权盗版作品,以及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类似搜索链接、p2p、播放器、app、网盘等等。

司法实践中,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证据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当事人举证、法庭认定、案件判决之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认为,这意味着人证、物证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证据等时代即将到。但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目前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证据制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和证据内容真伪的不确定,如对电子邮箱的实际控制人、手机短信发送人无法确认等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是“自由心证”,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互联网+”的发展时代和传统行业交叉融合引发的包括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互联网企业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电商合同案件,互联网金融类案件,这些诉讼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

搜狗集团法务总监顾文扬认为,商业模式应在不损害竞争对手竞争权利和保证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前提下合法运营。市场竞争者受利益驱动,不断涌现的创新正在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评判“扰乱市场秩序”还是“利益重新分配”,在不侵犯实体权利情况下,司法应尊重市场的选择。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石玉春表示,国家对互联网立法日益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也提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