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 |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台 四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财经》记者 俞燕/文  

2015年07月27日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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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有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这四类险种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一周之后,酝酿多时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今日正式下发,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根据互联网金融“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互联网保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办法》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在7月27日保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财险监管部主任刘峰介绍,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四条总体监管原则,即: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以及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不过,《办法》并未对何为“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定义。刘峰解释,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

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采取线上和线下监管一致的原则,刘峰表示,这是因为,互联网保险并未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为此,《办法》在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

放宽产品区域限制

对于业内颇为关注的区域限制问题,《办法》规定,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有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这四类险种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不过,与去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删除了“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换言之,受限的产品类别有所放宽。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从目前来看,人身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范围比较普及,所以对一些人身险互联网产品进行区域限制,对消费者的选择影响不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到相似的产品。

袁序成同时表示,互联网保险的试点期间是三年,届时将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区域限制的产品类别。

袁序成透露,下一步要细化互联网保险的具体操作规程,完善相关的流程、信披和管理规章。《办法》虽然删除了对高现金价值人身险产品的区域限制,但下一步将规定理财型产品的管理。近期有部分寿险公司片面宣传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高收益,保监会将对其约谈,要求其规范管理。

强化第三方平台监管

如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此类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保险代理、经纪和公估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和承保业务明确为必须由保险机构来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如经营包括这两项关键业务,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

刘峰表示,做此规定是因为考虑到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因此,《办法》,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和合规管控。不过,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络支持和服务等业务,则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认为,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中,有一些嵌入互联网平台内的保险业务,需要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直接接触客户,因此须由平台参与理赔和服务等一些操作流程中。监管的这一改动,更加符合实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另一处修订是,《办法》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于承保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人的完整资料信息”,由“承保后”改为“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根据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结合产品情况,选择是否承保。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认为,由“承保后”改为“投保后”,保险公司可以将信息收集步骤提前,在实务中更加科学、合理。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的问题,刘峰表示,在征求意见稿阶段,业内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这一职责定位有所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其有积极作用,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因此而豁免其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其他机构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目前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已被大家广为接受。基于此,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如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代收保费,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保费专户,制定相应的代收保费的解决方案。

业内人士认为,允许保险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保费专户,充分考虑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实际现状和客户支付习惯,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业务。

完善车险理赔措施

“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放宽经营区域限制的还有机动车保险产品。刘峰表示,车险业务是保险风险高频业务,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非常高。如果没有分支机构,则难以提供理赔等服务。因此,保监会要求,如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需提供相应的线下理赔等解决方案,否则不予审批。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同时要求,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

此前,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已获得互联网车险的经营资格。作为一家没有线下分支机构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其如何提供线下查勘和理赔等服务,也成为业内对其开展车险的一大质疑之处。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车险的查勘、定损、维修和救援等服务资源的本地属性很强,很难实现跨地域的线上共享,因此这也是互联网车险开展的一大难点。

而众安获准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则在于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据了解,众安保险在车险理赔环节,采取与平安合作的方式。

众安保险CEO陈劲此前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曾表示,众安保险最初开展车险业务时,可能仍会采用传统做法,但会通过信息的分享和数据匹配,运用新的技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出新的车险经营模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止到2014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85家,2014年当年新增26家。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