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 | 政法委职能回归

《财经》记者 张剑/文  

2015年08月01日 19:59  

本文1820字,约3分钟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政法委以及政法委书记职能的回归,不仅有利于理顺司法系统内公检法三家的关系,也有利于司法公正,亦是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思路奠定基础。

持续了十几年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局面,在7月终于从省一级层面上画上了句号。

7月22日,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建国不再兼任湖南省公安厅长,至此,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政法委书记全部卸任公安厅(局)长。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政法委以及政法委书记职能的回归,不仅有利于理顺司法系统内公检法三家的关系,也有利于司法公正,亦是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思路奠定基础。

由于历史原因,在司法机构中,检察院和法院一把手的行政级别往往高配。作为政府组成机构的公安机关,在行政级别上“矮半头”。

但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仅仅承担着治安管理、刑事案件侦破的工作,也是地方维稳的主力军。尤其后者,需要综合协调各方面资源。同时也是为了使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诉审三个环节上处于平等地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形态开始酝酿和成型。

约从2003年开始,各地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本来“矮半头”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兼具了政法委书记的职位后,反过来高出检法两家负责人“半头”。

不仅如此,1995年之后的政法委系统还享有了监督个案的权力。按当时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增加了“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地方政法委继而引之。这加大了政法委具体案件实权化,也是最受诟病的地方之一。

再一点是,作为地方党委常委的政法委书记,往往还具有组织人事的考察和建议权,地方检法的主要干部也有耽于此。

如此以来,一起刑事案件尤其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在侦诉审三个环节发生争议时,比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多次退侦、法院可能因为疑罪而宣告无罪的情况下,身为政法委书记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出面协调,即使由主持工作的政法委副书记出面协调,其情形也可想而知。

很多专家在评估这一时期的冤假错案时,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局面也成为重要原因之一。让本来可以互相监督行使权力的公检法运行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失灵。

针对上述弊端以及来自检法两家的声音,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

到今年7月22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政法委书记全部卸任所在省份的公安厅(局)长。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后,各省份政法委书记均已基本实现专职。

同时,另外一项重要的政法委职能改革也已经启动。

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对政法委系统的官员说:“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这个信号表明,政法委将退出“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意即直接干预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将不再是政法委的职责。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要实现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转变。

而在过去,一直盛行的是“以侦查为中心”,这也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在司法运行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支配性作用,公安机关一把手由政法委书记兼任,无疑加剧了这一局面。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期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将于明年在全国十个省份开展试点。

省级政法委书记全部卸任公安厅(局)长已经更大范围复制这一模式的做法,亦是顺应向“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

同时,政法委的运行也渐趋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唐新波撰文指出,政法委书记应当专职化,这有利于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更有利于实现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政法委书记专职担任,也有利于协助统计党委领导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

随着省级政法委书记全部卸任省级公安厅(局)长,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成为“标配”和常态。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公安机关有其特殊性,职务高配并无不妥。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是符合规律的,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由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能够提高政府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能力,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