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平反冤错案件 方向在哪里

《财经》 张流常/文  

2015年08月05日 15:17  

本文2301字,约3分钟

从本期开始,《财经》新媒体将以系列报道的形式为广大读者展现冤案形成的肌理性问题和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并详细分析平反冤假错案的大方向。

十八大之后,作为提振民心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反腐。腐败问题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执政党的地位。而同时,另一大举措,也在近期集中体现出来,那就是平反冤错案,尤其是重特大刑事冤错案。

与反腐相比,平冤距离民众更近。每一起冤案得到纠正,每一起可能的冤案进入复查程序,都会影响到民众最直接感官和权益。

从本期开始,《财经》新媒体将以系列报道的形式为广大读者展现冤案形成的肌理性问题和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并详细分析平反冤假错案的大方向。

首先记者通过对冤案的采访和对已经平冤的当事人的回访,已经对98宗具体案例和相关理论研究试图对冤案产生原因进行一种闭合或基本闭合式分析。

闭合式分析的起点当然是某一起刑事案件发生;随后是侦查人员“洞穴之喻”(是指办案人员潜在的,只关注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证据的心态)的办案偏见;第三是刑讯逼供和言词证据的滥用;第四是审查起诉阶段监督原则丧失;第五是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权的丧失或无效,以及审判者疑罪从有、从轻的历史惯性心态;第六是被告人数年或十数年入狱蒙冤;第七是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被害人良心发现吐露真言后的纠错程序;第八是对办案人员程度或大或小的追责;第九就回到原点,即起点刑事案件完结。

在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等情况下,那冤案的产生构成一种完全闭合的逻辑链,但这毕竟是少数冤案得以平反的原因所在。绝大多数冤案,是一种基本闭合的链条,既没有真凶出现,也没有亡者归来,亦无被害人良心发现吐露真言,冤案得以平反盖因出现罪疑,或非法证据未被排除,或其他程序上有严重问题,或者法律应用和实事存在极大瑕疵,进而平冤。虽然最初发生的刑事案件可能未被侦破,因为不能闭合,但这才是一种理性和正常的状态。

我们研究发现,在这种闭合或基本闭合的冤案生产链上,其实是因为叠加着更多层面的内容,才导致这种链条不断被复制,不断地恶性循环。

所叠加的第一层面内容是办案人员的基本素质问题,除了私利关系,冤案的制造者们普遍存在着“洞穴之喻”的心理偏见,这是一种世界性的冤案产生原因。

第二层面是畸形刑事政策的存在。命案必破、侦诉审人员的奖励和提拔等一系列不正当绩效考评体制;数次“严打”行动的负面作用;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地方政法委书记等原因,这加剧了侦查中心主义在实践中的执行度。

第三层面是现有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被忽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无视。

闭合式的冤案被平反,在十八大之前较为常见。基本闭合冤案的平反,在十八大之后正在成为一种常态。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被应用到已经发生的冤案平反之中,对当下及以后发生的案件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十八大之后,全新的洗冤时代已经开始。

仅从数量上看,据《财经》记者统计,2013年至2015年间,公开报道可见的共有20余起死刑冤案得到纠正,另有“两梅”和聂树斌等一批疑似冤案业已进入核查程序。这一数据,几乎相等于2006年至2012年整整7年中公开报道的死刑案件纠错数量。

在制作本专题的过程中,《财经》编辑部试图联系采访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但截至发稿时止,未能获得应允。然而在联系采访过程中,从记者们反馈回来的信息上,一个信号值得关注,即最高司法机关秉承中央意图,正在努力从制度和个案上、从程序和实体上,纠正既往的司法败笔,遏制新生冤案的可能。

冤案尤其死刑冤案如何产生?这一问题在中央有着清醒的认识。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2013年7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上任后首次媒体见面会上公开表示,对于错案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到,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最重要意图是堵住刑讯逼供的出路。而刑讯逼供是造成大量冤案的最直接根源所在。

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了更为详细论述。这次全会除再次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进一步明确了两项重大法律原则的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原则能否落地,还要靠具体的司法者执行。如何保证司法者去接受和执行这样的原则?习近平提出:“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冤案制造者的最严厉警告。

避免领导者干预,让裁判者裁判以及由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等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已经或即将全面展开。

同时,在实践中,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改革也在落地,而对办案人员畸形的绩效考核体制改革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当然,人们也应该看到,还有很多与司法改革大方向相背离的问题出现。比如对《刑法修正案草案(九)》的争议,法庭上律师辩护权应该得到加强还是设置更多限制条件;仅仅因为极少数有违职业道德的律师存在,而使控辩审的三角关系变得更加失衡?这些问题,已经引发广泛讨论,也必定会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财经》记者通过对既往冤案当事人的集中回访,通过典型疑似冤案的样本剖析,通过对近百起冤案肌理性解剖,意在还原冤案产生的生态关系,以期为制度性纠错带来更多思考和借鉴。

(《财经》“平冤”系列报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