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格案追责仍处悬疑阶段——《财经》“平冤”系列报道(回访)之五

《财经》记者 张剑/文  

2015年08月08日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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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呼格案两名办案人员进入呼和浩特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一时间再次引起轩然大波,呼格案办案人员能否被追究责任再次引发热议。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赵志红被终审判处死刑。一审、二审判决均确认赵志红为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女厕奸杀案真凶。呼格吉勒图案最终得以完全沉冤昭雪。目前,最高法正在对赵志红案进行死刑复核。

近日,呼格案平反后被调查的当年该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已经被免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职务,免去正处级侦查员职务。对他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冯志明成为呼格案平反后被正式追责的第一人。据《财经》记者了解,其他办案人员也已经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而7月下旬,呼格案两名办案人员进入呼和浩特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一时间再次引起轩然大波,呼格案办案人员能否被追究责任再次引发热议。

截至《财经》记者本次发稿时,内蒙古官方尚未公布调查、追责结果。

呼格案获得纠正后,呼格家人获得了200余万的国家赔偿。

8月6日,呼格的三弟庆格勒图对《财经》记者表示,父母现在不愿意再多提起呼格的事情,怕回忆多了又引发过度的悲伤。对于案件的追责问题,庆格勒图表示,全家人希望这起错案的责任人被追究责任,这一点是坚定不移的。

庆格勒图说,对于案件的追责情况,全家人并不掌握最新的情况,“除了知道了公安的冯志明被调查,别的办案人员的追责情况,我们现在还一点都不清楚,相关部门也没有向我们通报过进展情况”。

“4·9奸杀案”在当年破案后,呼和浩特市当地媒体曾进行了报道。该报道显示,当年的警方办案人有时任呼和浩特新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志明、刑警队长刘旭、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赵月星等人。呼格案的起诉书及一审二审判决书显示,1996年5月23日,该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呼格涉嫌“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

当年该案公诉人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彭飞,现已退休。一审判决的审判长为呼和浩特市中院法官苏明、代理审判员宫静(2014年9月由呼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升任民四庭庭长)、代理审判员胡尔查(现任中院执行监督庭庭长)。二审裁定的审判长为内蒙古高院法官杨小树(现任副厅级审判员)。

2015年6月27日,《呼和浩特日报》刊登了一组任命名单,其中胡尔查、宫静被任命为呼和浩特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7月20日,呼格家人在微上率先发布了这一消息,呼格家人质疑,应该被追究责任的胡尔查、宫静不但未被追责,反而获得了升职。此消息一经披露,再次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呼和浩特中院很快回应称,此两人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非是升职。审委会委员不是职务,而是专业职称,法院业务庭庭长一般都进入审委会。

但法学专家指出,审委会委员虽然不是行政职务,但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案件复杂重大,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所有成员都要参与讨论。这同样属于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呼格案被纠正后,内蒙古官方曾明确表示,要对此案进行追责。

2015年“两会”期间,内蒙古高院院长也曾表示,相关追责工作已经在进行中,有了结果会及时公布。但目前明确被追责的仅有该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人。

4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冯志明已被呼和浩特市委宣布撤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职务、开除党籍,呼和浩特市政府同时决定免去冯志明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但该消息发布后不久,呼和浩特市官方即辟谣称此消息不实。

《财经》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法系统一些知情人士获悉,之前媒体关于冯志明被双开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在4月2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传达了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文件,该文件号为呼党干(2015)20号。该文件提到,免去冯志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职务,免去冯志明正处级侦查员职务(简称“双免”)。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形成调查结论,认定违纪违法后才可以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双免”与“双开”虽然并不相同,但冯志明在呼格案中滥用职权同时还涉嫌其他经济问题,冯志明被“双开”只是个时间问题。

此外,上述人士还表示,呼格案的所有办案人均已经接受过调查组的询问,但相关的调查结论和情况,目前难以获知。上述人士认为,呼格案已经被认定为一起错案,但由于涉及的办案人较多,有必要搞清楚每个办案人在错案中究竟出现了何种错误,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