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商业健康险税优办法出台,每年免税额最高2400元

《财经》记者 相惠莲 曹凯/文  

2015年08月18日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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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相当于提高了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居民的个税免征额。同时,由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近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告别征求意见期,由保监会正式印发,提出未来设计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将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税优健康险在国内的提法源起于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所有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相当于提高了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居民的个税免征额。同时,由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最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诸多政策内容,如医疗保险不得设置起付线,封顶线不得低于20万元等。

《暂行办法》指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

商业健康险将会与原有的保险体系相衔接,用于补偿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此外,《暂行办法》还作出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封顶线对首次带病投保的人员会适当降低。

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也被具体限制,其医疗保险赔款金额除以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80%,若确实低于这一水平,差额部分将会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看来,只要市场开放、准入放开、竞争充分,实际上不必在此方面做过多限制。

对于每年2400元的免税额度,朱俊生认为,税优力度相对有限,象征意义更大,但这是一个导向,条件成熟时或可进一步提高免税额。

目前,重庆、上海、西宁、成都等城市已经出台了各地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优试点方案。实际上,试点覆盖更广,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各自选择的一个城市。

被纳入免税范围的为“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按照文件所说,这指的是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但是,有保险界人士认为,这样的界定并不清晰,现在市场上的健康险险种是否符合要求?能否纳入免税范围?这些问题尚没有进一步的政策解释。

此前,能获得税收优惠的商业险种仅仅是企业为全体员工集体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购买不在优惠之列,计算税费时分别可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税优健康险政策放宽的同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也在筹谋之中,以调动国民个人积累养老金的积极性。

朱俊生认为,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一点在于政府的定位是否清晰,发展健康险的目的不仅仅是缓解医保压力。政策环境更加适宜,整个商业保险的规模会有更大的发展,只有当市场比较大时,保险公司和医院谈判时才会更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