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因错判案件被追刑责的背后争议——《财经》“平冤”系列报道之十九

《财经》记者 徐霄桐/文  

2015年08月29日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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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桂荣一道,被追究责任的还有周口沙北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刘和平、沙北公安分局民警王皓、周口中院副院长潘德怀、川汇区检察院检察长郭同敏、检察官袁晓霞和司元理。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王桂荣并不会想到,自己遵照审判委员会和上级法院意见做出了判决,却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如何对冤案错案追责,也成为了这起案件最值得人们思考之处。

她被追究责任的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当时,河南周口两个有合作的商人何桂芝和于海哲产生了利益纠纷。原本作为民事纠纷的一方,于海哲却莫名被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起诉。

时任刑庭庭长王桂荣主审该案。王桂荣向院审委会汇报该案,经讨论决定拟判决于海哲无罪。因此,川汇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重新向法院起诉于海哲诈骗一案。2002年10月18日,王桂荣又一次主审此案。此番合议庭形成统一意见是以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但审委会的意见不一,决定就三个问题向周口市中院请示:1、罪与非罪;2、定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3、既遂还是未遂。

当年12月31日,周口市中院书面答复: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合议庭据此重新合议,统一意见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合议庭意见。

2003年1月9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川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判决于海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海哲之后的上诉和申诉都被周口市中院驳回。

转机发生在2007年,经周口市中院院长发现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进行再审。2007年6月2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于海哲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至6月29日被释放,于海哲实际被羁押2084天。

2010年9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周口市中级法院赔偿于海哲20.7万元。

于海哲被判无罪后,河南政法委牵头对案件进行追责。

王桂荣闻讯后出逃,直到2011年才向检察院投案自首。王桂荣的判决书称,王在两次审理案件中一直未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证据中存在矛盾及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对于海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在向院审委会和市中院汇报的审理报告中均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误导院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错误决定。

王桂荣及其辩护人则提出,王桂荣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在判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合议,向主管院长进行了汇报,并经审委会讨论,后又向市中院请示,且根据中院的书面答复又重新进行合议、汇报、审委会讨论,最终依据审委会决议予以判决,是认真履行了审判职责,不存在违法审判之处。

同时当时案件审理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并且案件第二次起诉时,王桂荣又汇报院长让相关审判委员参加旁听,请示时又将全部卷宗移送,审理报告中也将于某某及辩护人无罪辩解予以详载,卷宗中可以完整地审阅到全部于某某无罪的书面材料,这也说明王桂荣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对构成于某某错案的损害后果根本无法预见。据此认为,合议庭不应负责,王桂荣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发表意见亦依法不受追究。

这一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王桂荣最终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与王桂荣一道,被追究责任的还有周口沙北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刘和平、沙北公安分局民警王皓、周口中院副院长潘德怀、川汇区检察院检察长郭同敏、检察官袁晓霞和司元理。

上述被追责的人中,潘德怀被免于起诉,其余人都与王桂荣一样判处玩忽职守罪,但除了司元理、王桂荣、刘和平和郭同敏被判刑外,均被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