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入境缺乏救济途径,学者称立法存缺陷

《财经》记者 徐霄桐/文  

2015年11月03日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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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下午,在中闻律师事务所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办的“限制出境及其救济途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等多位学者、律师认为限制出入境由于立法时秉持“不说理,少监督,少救济”的理念,使得实践中一旦公民被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措施,缺乏有效的救济申诉途径。

出入境管理是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家通过此种法律制度体现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自由出入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有商务、探亲和留学等需求的人来说尤为重要。

此项制度在实践中却有被滥用的现象。例如,冤案平反的念斌在被福建高院无罪释放以后,福建平潭县公安局又将其列为不批准出境人员向福州市公安局报备。

201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称《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被限制出境有六大情形,分别为:(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表示,现实中又以(三)、(五)、(六)三种情况较为常见。有关部门在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后,通常并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往往临出境时才发现自己被限制出境,作出决定的机关不会到现场协助处置,边检也不会解释具体限制的原因,往往造成当事人无法知晓限制出境的时间、期限和决定机关等关键信息。

2015年7月、8月,就有多名律师因后两种原因被实施边控,限制出境。

吴革以其近期代理的一个案子为例,称当事人发现自己被限制出境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希望了解被限制出境的原因,这一申请被以被申请内容不在公开范围为由拒绝。

此外,有权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部门众多。根据中国现行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部队军以上单位、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具有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权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表示,这种多头并立的情况为公共权力肆意应用该权力留下空间,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报备主体责任心不强,滥用报备权,逾期不撤备,或者错误报备等现象。

在此基础上,限制出入境的救济途径寥寥。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若因“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情形,本国人被限制出境的,法院会作出限制出境的裁决,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决申请复议。除此之外的其余情形下,《出入境管理法》并未明确如何申诉救济。

林来梵表示现实中往往缺乏书面通知,且事后信息公开申请不畅,当事人在不知道自己被哪个部门因何事限制出境的情况下无从维护自己的权利。

莫于川曾参与《出入境管理法》的立法咨询。他表示该法以及目前正在完善的相配套法律法规在立法时,就有“不说理、少监督、少救济”的倾向。“立法时强调特殊性,随便一说就是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此外莫于川表示《出入境管理法》中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于救济难的问题,莫于川认为在现行制度规范下,针对部分个案可以首先申请信息公开,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公开有关材料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提供限制出境的决定文件,再据此提起复议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