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清洁空气,打场1000万元的官司

《财经》记者 高胜科/文  

2016年01月25日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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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首个案例,大气诉讼案例的数量在今后会有增加

1月1日生效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催生了首个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将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岭化工)告上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1月19日立案。以往的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水、土壤、林业资源、海洋生态等领域,这还是第一起大气诉讼。

自然之友在起诉书中提出,除了排放持续超标,金岭化工还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并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此前,该公司曾遭到环保部门罚款1500万元,是数次按日计罚。高额罚款仍没能制止住金岭化工的违法排放行为。

在此案中,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环保组织济南市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共同作为支持单位参与诉讼。起诉请求为:责令金岭化工停止超标排污,消除所有因其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而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该公司支付对大气环境造成侵害期间的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费用1000万元,具体数额最终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此外,要求该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告诉《财经》记者,此案的意义一方面是填补了大气领域诉讼的空白,另一方面对大气损害鉴定、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等的确立,都将提出新的挑战。目前,中国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集中在水、土壤等领域,对于大气领域的研究及技术导则还很不足。

金岭化工位列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主要生产制造和销售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胺、硝基苯、烧碱、液氯、高纯盐酸、环氧丙烷、二氯丙烷、工业氢等多种化学原料,属废气类国家重点控制工业污染源。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去年完成修订,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鼓励公众举报、投诉以及依法途径的监督。负责此案的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告诉《财经》记者,提起该诉讼的原因,一方面是利用最新的案例,通过司法实践来检验新法的效力,另一方面是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典型性,希望通过此案来填补大气污染诉讼的空白,探寻大气污染在未来如何走向司法实践。

以往,大气诉讼的案例不足,主要原因是大气环境质量处于动态变化,受风力等气象条件影响较大,而且企业大气超标排污属于瞬时状态,这导致诉讼在取证上极为困难。

在此案中,为克服这一困难,自然之友此前向山东省的地方环保部门多次申请信息公开,获得了多份政府部门曾对该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为本次公益诉讼提供了取证依据。

《财经》记者梳理发现,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环保局先后对金岭化工行政处罚16次,皆因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其中,针对该公司热电锅炉废气长期超标排放行为,县环保局在2015年3月和11月共五次下达“按日处罚行政决定书”,按日计罚总额达1500万元。

然而,自然之友调查发现,自2014年以来,金岭化工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至今未予整改合规。“此种处罚很难对于一些‘惯犯’有足够的威慑力,我们希望借由此案、通过公益诉讼在2016年里树立一个典型范例,突破‘以罚代管’的传统路径”。葛枫说。

具有标志性的此案出现,能否在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引起更多的全国案例出现?

夏军认为,有了首个案例,大气诉讼案例的数量在今后会有增加,但不会有井喷之势。不过,作为一个地方司法实践的个案,此案还是能引起全国最高法院的关注,并列入典型案例。如是后者,随着大气诉讼案的数量增多,围绕诉讼中最难的损害鉴定评估等研究工作也将会积极开展,有望及早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