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峰:政府监管互联网新产业应转变思维方式

《财经》 邓峰/文  

2016年01月29日 10:18  

本文1808字,约3分钟

看不到一个政府机关能够用一个真正的现代化思维模式去回应这些新产业的发展,有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有的则是砍头的方法。

最近,工商管理出现了一系列突飞猛进、单方猛进的立法,有很多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入口、出口、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问题在于并不告诉你这件事情是否可以做,没有一个机关会说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中国政府的特点是不知道不可以做的时候不告诉你。过去国企里的特点现在延伸到社会管理当中,一统就死、一放就乱,比如互联网的P2P平台,法律没有监管,大家一哄而上,出现了一些负面效果,这时候突然收死。收死的方法是什么?我们采用的是查执照、吊销执照。这是我们监管的风格,和当前所提倡的“治理现代化”,用法律制度支持创业有很大差距。

所以总体来说,看不到一个政府机关能够用一个真正的现代化思维模式去回应这些新产业的发展,有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有的则是砍头的方法。这是我目前想到的,从国外的文献当中,从前沿的研究当中,法律制度如何能够有效支持企业家创业。

当我们搞不清楚某件事情是不是可以干的,某一件事情可能会损害到利益集团,可能会引发矛盾,可能会带来一些很大的负面效果,在这个产业上,我们应该怎么样来做?有两位学者提出比较系统的监管规制的对应方式,那就是回应型规制方式,不断根据产业的发展,一开始可能是允许放开的,然后我持续地跟踪产业,如果产业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邀请你进行改正。如果我要求你进行改正,你拒不听,产业又继续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就采用一定的手段。这相当于不断地持续加码的一个监管措施。也就是说,我是根据你的行为、产业的发展状况和你引发的正负外部性(引发的乱象),会对你有相应的规制方式。这在整个规制里,实际上是基于行为和效果的规制。

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们国家的规制机关,在互联网上,出现了非常典型的不合理作法。除了互联网以外,在其他的领域规制里也有这个方式,用执照规避一切,用市场挡起来。比如专车,专车里有很多问题,老年人问题、没有智能手机用户的问题、乘客安全问题,我最近在朋友圈里看到的是司机和乘客合谋去骗补贴的问题。这些问题,监管部门事实上是没有能力监管,当它没有能力时也不能够去借助于别的方式,比较省劲的方式是先把这个企业抓起来甚至关闭。虽然交通部是非常值得表扬的一个部门,当我们发出不同声音以后能够听进去。但一开始,仍然表现了传统的问题思路,并不是根据问题做调整。这种方法是你先到我这里办执照,什么事都要经过我的批准,采用计划经济式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方式,不同意就不给你的执照或者吊销执照、不能拿到别的执照,所以这仍然是老套路的,采用市场准入的这种简单方式去规制。

这是一种商主体的控制模式,这在我们国家的创业和规制之间,这样的问题是我们急需改变的一种思维方式。但是事实上,商行为的监管和规制,才是大势所趋。

第二个层面,在一个产业的新发展阶段,规制机关应当做什么事,在进入监管的时候,就应该有一个可以解决的方案。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监管机关事后想起来要做点事时,让你报各种材料,给你设各种门槛,让你登记各种执照。

第三个层面,那么多创业企业,里面可能真正会涌现出一批企业家,如何在动态的过程中,用法律、制度去支持企业家的发展和成长?

工商总局现在要求自然人的网店进行登记,并管起来,且要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当中纳进去进行修改。很重要的官方原因,是工商执法人员无法取证执法,违法成本极低,执法成本极高。

今天讨论的问题,第一是工商局在未来的职能定位。现在的工商局管六大块:企业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商标、产品质量、竞争。工商局在2004年以前就颁布了一个文件,说企业登记就是一个形式审查。到《行政许可法》出来以后变成行政许可,可实质审查要担责任。这说明工商局本身的定位、职能、政府监管这一块需要有一个综合的考虑和前瞻性的考虑 。

第二个,是所有监管、法律规则的设定应该以社会效率来实现。在所有今天所涉及到的产业,有一些已经很成熟,做得比较大,如阿里巴巴。还有一些,如滴滴、优步,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摸索和探索的平台,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面临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经济时,出现了职业分化,由此所产生的商业主体,甚至营利性概念就有很大挑战。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在“E法论坛第四期——商事登记改革与大众创业制度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