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兆平: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

《财经》 孟兆平/文  

2016年01月29日 10:22  

本文1833字,约3分钟

关于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的说法,和现在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是相违背的。说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这是开历史的倒车。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分成三个阶段,目前来看已处在第三个阶段:在在人大行使立法权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同时,政府各部门也在频繁大面积立法。

第三阶段的部门立法存在两个类别,一类是具有市场直接监管职能的部门,如工商总局、交通部、质检总局等。这些部门在立规过程中的主要趋势是要求平台承担像政府一样的监管市场职能,将平台视为“二政府”。在每个规章制定过程中,或者单条,或者单章都要提到平台代表政府去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责,平台要向相关的电子商务管理部门提供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信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发生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但在赋予平台监管职能的时候有一个方面是遗漏的:平台作为一个私主体,对市场进行监管,如果管错了怎么办?是否可以像民事领域一样豁免一定的责任?这样可能会造成一种结果,平台管错了给经营者、给产业造成了损害,平台作为市场主体要直接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将监管职能赋予平台的政府却置身事外,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类是承担促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部门,如发改委以及其他一些有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他们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定则相对友好,划清政府和市场界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主管部门所出的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冲突,可能一个部门管宏观调控,希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搞活经济、促进就业,希望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少介入具体经济行为的管理,但具有市场直接监管职能的部门则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把市场管起来,譬如工商部门新近强调的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希望通过登记来建立自然人网店的监管体系。所以我国从2013年启动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助于解决这种不同部门基于自身职能出发所所确立规制规则之间的冲突,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确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市场,划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在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上,应秉持政府最小干预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就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而言,这个问题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除了总则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建构之外的重点问题。从目前法律章节的设计来说,第二章是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直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问题。在立法中,参与立法的专家在论证的过程中曾经讨论过有关目前我国法人登记的问题,究竟在我国坚持民商合一的体制下,自从事经营活动是否一定要办理工商登记?现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把工商登记作为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没有拿到这个牌照,你就没有办法从事经营活动。这是否符合国家现在的经济方针,包括互联网环境下的发展趋势?

实际上,在自然人登记的问题上,工商总局已经通过部门立规的方式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并未强制自然人开设网店必须办理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是有助益作用的。《电子商务法》在制定过程中也吸收了工商总局规章中的有益经验,对自然人登记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后工商部门的意见却出现了反复,强调前述办法已经过时了,现在必须要强调自然人网店的登记。目前提出的理由中,没有一个站得住脚。譬如有关工商登记中要求住所的情况下,现有政策是将是否允许民宅注册交由省以下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对政策的把握存在不同,譬如根据了解,北京地区是不放开民宅作为住址登记的,那么在一些没有放开的地区,实际已经在从事经营的个人网店就没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了。工商部门要求自然人网店登记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未经登记就无法掌握自然人网店的交易信息,也就无法实现监管。这种监管思路仍然是一种传统的牌照监管思路,利用工商登记创设自然人从事经营行为的障碍,其实为了实现市场治理,完全可以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思路基础上鼓励自然人自由合法经营,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工商机关作为行业的直接监管部门,需要实现电子商务市场治理思路的转变。否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自然人登记的规定的促进产业发展作用,转而从严管的角度强调自然人登记是与现在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整个大背景是相违背的。说自然人网店可不办理登记这一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这是开历史的倒车。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孟兆平在“E法论坛第四期——商事登记改革与大众创业制度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