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建言: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职能应该分开

蔡继明/文  

2016年03月04日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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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或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类)企业。这不仅容易导致行政腐败的出现,更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

文丨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双重含义

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两重含义。宏观层面上是指混合所有制结构,即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经济在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被绝对禁止(1984),逐步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7),最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1997),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得到了宪法的保护(200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微观层面上是指混合所有制企业,即在同一企业内部既有公有制因素又有私有制因素,其中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也包括一般的股份制企业。

这两个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有着内在联系: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是公私外在的机械混合;混合所有制企业即股份制是公私内在的有机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混合所有制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实现形式。

截至2014年年底,私营企业已达1 546.37万户,从业人员超过2.496亿人,注册资金超过59.21万亿元。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例已达73.1%(2012),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已达64.1%。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一半,占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且已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同时,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目前,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1100余家,其国有权益和实现利润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17%和46%左右。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

二、能源行业国有企业混改

1. 我国能源行业属于国有垄断行业

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油气行业无论上游资源配置、开采、中游加工还是终端销售网络都基本形成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垄断的市场格局。2011年中石油公司的石油、天然气产量分别占全国产量的 53%和 68%;中石化占20.4%和13.2%;中海油占23%和15.1%。截至2012年年底,国内陆上油气长距离输送管道的70%由中石油管道公司控制。中石化还是我国最大的成品油销售商,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家公司控制的加油站数量超过全国加油站总数的54%。

在三大能源行业中,电力可以说是市场化程度最低、竞争程度最差、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最低的部分,以至于社会上有观点认为“电改十年,回到原点”。迄今,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等四个环节分开的格局。在发电与输配售两大市场上,发电市场相对开放,任何资本均可进入。2010 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发电企业有 3893 家,但五大国有发电集团加上国华电力、华润电力、国投电力、中广核集团无论是在代表生产能力的装机规模还是代表市场份额的发电量等都占据主要地位。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能源央企上缴利润比例较低。电力行业在2008年到2010年,参与试行的10家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5%或10%,从2011年开始,上缴比例分别提高到10%或15%,而国外多个国家为30%-50%。

2. 国家鼓励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的政策

“非公经济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 “非公经济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都强调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而根据《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有经济应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

多年来,民营企业要求进入上述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但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往往遭遇“玻璃门”。比如石油的开采、进口、提炼、批发、零售、运输等各个环节,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与中石油等平等竞争,其有的分公司,对内实施油运价格低于民营企业数倍的“内外有别”价格歧视政策。

3. 国家政策支持能源行业混改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

同时,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中也指出,加快开放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电力、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电信等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6家民营企业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数据显示,201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比去年同比增133%。

4. 区分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是指,如果某种产品的生产技术及其市场需求状况具有这样的特征,以至于一个大厂商既能够以有利可图的价格、又能以低于分享同一市场的几个小厂商的平均成本供给整个市场,那么,这一个大厂商就会成为该行业的惟一生产者。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厂商提供相同产品,将导致更高的平均成本,各厂商均无利可图,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由于自然垄断往往带来经济效率从而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给予其豁免肯定它的合法地位。

而政府垄断则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或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类)企业。它不仅容易导致行政腐败的出现,更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

根据上述定义,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主要集中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如供水、供电、煤气、热力供应、电信、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等。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所提到的“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除了市政公用、电网和电信网、铁路网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环节外,应该属于竞争性行业,应该打破政府垄断,向民营资本开放。

三、改革国有资本管理体制

1. 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还需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

2.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职能应该分开,国资委官员与国企负责人不能互换

我国国资委的全称是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一方面管理部门对自己管理企业的好坏如何同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很多国资委的官员同时兼任或改任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反过来,很多国有企业董事长同时兼任或改任国资委主任(如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高自民记拟任深圳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新文任山东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索普董事长尤廉涉嫌受贿落马 曾任镇江国资委主任),一个由国企官员改任或兼任的国资委主任,由如何能客观严格地监督他曾经任职的国企,更不用说像蒋洁敏那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本来就是一个国企贪官,他改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后,能指望他管理好监督好中石油吗?

有鉴于此,建议国资委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不能兼职和互换,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应该由全国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