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磊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庭 公诉人称证据存较多矛盾

《财经》记者 尹岳/文  

2016年05月21日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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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孟磊涉嫌故意伤害案迎来二审庭审。孟磊辩护律师称,该案事发时,被告人和证人均不在现场;公诉人当庭亦表示,该案侦查水平不高,证据较多矛盾,鉴定有瑕疵。

《财经》记者 尹岳

一直备受争议的孟磊涉嫌故意伤害案迎来二审庭审。

5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借虞城县法院的法庭二审开庭审理孟磊涉嫌故意伤害案。

法庭上,孟磊的辩护律师指出,该故意伤害案案发时,孟磊不在现场而是事后到场救助伤员,指控孟磊打人的关键证人不但当时不在现场,且远在广东河源打工。“该案属于彻底的错案,应该将被告人无罪释放。”

公诉人也当庭表示,该案“侦查水平不高、证明孟磊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存在较多矛盾、重伤的鉴定结论也有瑕疵”,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大学毕业生孟磊卷入群架案

案件材料显示,2012年5月16日上午,贾寨镇村民孟庆锋等人在贾寨镇供销合作社翻盖旧房时,与同镇村民李素荣发生纠纷。

当晚,双方冲突升级,发展为发展成万姓和孟姓两家族的斗殴,双方都有人受伤。

200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的孟磊,在商丘市开了一家油漆防盗门配件商店,事发时正好回到贾寨镇老家,在父亲孟宪冉开的百汇超市帮忙。

虞城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孟磊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孟磊用木棍将万正峰左眼部打伤,经虞城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万正峰之损伤为重伤。孟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众多现场证人的陈述与起诉书不同,5月16日晚饭后,孟宪冉指派孟磊到韩红建的养鸡场询问鸡蛋行情,回来时已9时多,看到一辆汽车疾驶进入对面的镇卫生院。孟宪冉和孟磊到卫生院见到了正在治疗的孟庆锋,获悉万家和孟家打群架。两人赶到打架现场时,警察已经平息了事态,120救护车将万家几名伤员拉走,只剩几名孟姓伤员躺在地上,孟磊就回家开车,将伤员拉到医院救治。

二审庭审时,孟磊发言称,他当时不在打架现场,更没有打人,希望法庭不要冤枉好人。

事后,司法机关对参与人员都进行了处罚,多人被治安拘留,李素荣之子万正彬因故意伤害罪被虞城县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事发第二天的警方笔录中,万正峰的陈述涉及孟磊,“孟磊用手里拿着的一根四方木棍朝我头上打了一棍”。

之后,5月24日接受警方的再次调查时,万氏其他兄弟都称看见孟磊用棍打了万正峰。

对万氏兄弟的指控,孟磊父子和律师也找到多名证人描绘出孟磊的活动轨迹,以证明事发案时孟磊不在现场。

但三名证人的出现使事件发生了改变。

事发3个月后的2012年9月14日,农民杨保林和侯如海分别向警方作证,事发时他们在现场看到孟磊用木棍打在万正峰头上将其打倒。一年后的2013年6月13日,孙世民加入证人队伍,同样称孟磊用“四棱木棍”打倒万正峰。

这成为孟磊涉罪的关键证据。2013年6月22日,孟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3年10月24日,孟磊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检方提起公诉。虞城县法院立案审理。

关键证据存疑

虞城县法院事后查明,上述三名关键证人都与万正峰有亲戚关系——杨保林系万正峰连襟、侯如海系万正峰姐姐万凤春女儿的公公、孙世民系万正峰妻弟。

孟宪冉的录音证据材料显示,他曾找到杨保林并质问其为何陷害孟磊,杨保林称是亲戚请他帮忙无法推脱,承认事发时他并未到现场。

法院调取的乘车记录证明,自称看到孟磊打人的孙世民事发时在广东河源打工,事发半个月后才乘坐K1620次列车由广东河源抵达商丘南站。

复杂的情况令虞城县法院一审审理该案时,内部的意见也出现分歧。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关于被告人孟磊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报告》(下称《审理报告》)显示,该案第一次合议时的多数意见认为,万正彬等兄弟的证言“因四人与被害人系兄弟,有利害关系,四人的证言不排除是在事后听万正峰陈述后又改变了证言的内容,且证言反复,不具有确定性,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而杨保林、侯如海、孙世民三人除了在作证时隐瞒与被害人的亲戚关系外,还存在孙世民事后才回商丘等矛盾,再加上作证日期与案发时间间隔过长,同样不予采信。

《审理报告》显示,“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内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孟磊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最初主张孟磊无罪的承办法官程方谦后被调离该案审理。

据《审理报告》,第二次合议的多数意见变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补充侦查证据,“杨保林、侯如海、孙世民均对在公安机关没有如实陈述其与被害人万正峰的亲戚关系作出了合理解释”,对孙世民一个月内两次往返河南和广东的说法也予以采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磊有期徒刑6年。

这份《审理报告》曾出现在孟磊案的卷宗中,被孟磊辩护律师复印卷宗时发现。后在今年5月9日二审开庭前,被多名法官以“内部资料”为名收回。《审理报告》的内容,被法院一位知情人士证实。

虞城县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磊有期徒刑6年。

判决书下发后,孟磊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2015年1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虞城县法院重审。然而,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虞城县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再次对孟磊判刑6年。

在这期间,被害人万正峰因病去世,尸体被火化。

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公诉人当庭明确表示,该案“侦查水平不高。证明孟磊犯故意伤害罪有一定的证据,但是检察员也注意到,证明孟磊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存在较多矛盾。重伤的鉴定结论也有瑕疵。”公诉人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孟磊在最后陈述时表示,三年前他被抓时相信“正义一定能等得到”,失去自由三年之后他依然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