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官告民现“阴阳判决书”

《财经》记者 张玉学/文  

2016年06月16日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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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案件出现两份案号相同、日期相同但结果迥异的司法文书——一份是被告一方拿到的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一份是此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财经》记者 张玉学/文

同一起案件出现两份案号相同、日期相同但结果迥异的司法文书——一份是被告一方拿到的判决书,一份是此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定书,结果截然不同。

该起案件源于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政府起诉承包该县唐家湾水库(现为唐家湾景区一部分)的两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纠纷案。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承德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终审结论有两个版本,一是2015年1月2日上传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承德县法院重审;二是承包人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的终审判决书,结果是维持原判。

被告遇“阴阳判决”

2005年8月1日,孟祥珍、黄大海与仓子乡政府签订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16年,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遇他方大规模投资开发,甲乙双方和投资方共同协商转包事宜。

2007年4月24日,承德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河北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以及承德县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将原仓子乡政府所有的唐家湾水库产权划归县政府所属,交由县水务局管理,并对水库产权进行了移交。

之后,唐家湾景区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需征占唐家湾水库及周边山场土地,但政府与孟、黄二人就唐家湾水库的经济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1月15日,承德县政府将孟、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

2013年8月28日,承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期间,承德县政府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

2014年3月4日,仓子乡政府又以相同理由将孟、黄二人诉至承德县法院,第三人为承德县政府。2014年7月29日,承德县法院又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又一次上诉至承德市中级法院。

2014年12月9日,该案二审有了结果,但直到2015年4月17日,孟祥珍才收到判决。孟祥珍说,至今无人告知他判决书为何晚送四个月的原因。

孟祥珍拿到的判决书结果显示,该案维持一审判决,承德县政府在判决生效10日内补偿两被告因解除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所受损失289万余元。

但让孟祥珍吃惊的是,他拿到的判决书与2015年1月2日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同一案号、日期相同的裁定书结果完全不同。

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最高法院成立的裁判文书公示平台。按照规定,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要在其中统一公布。

2015年1月初,孟祥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自己的名字,搜索到了承德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该裁定的结果是撤销承德县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该裁定书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

孟祥珍收到的判决书案号为“(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案号和日期都与上述裁定书相同。

“裁定书”已被从网站替换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无法搜索到该裁定书,搜索到的文书为孟祥珍所收到的判决书,发布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这意味着,上述裁定书在网上公开近5个月。

2015年4月20日,孟祥珍将上述裁定书网页内容进行了截图,并做了公证。

孟祥珍称,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裁定后,即在家等待承德县法院重审开庭的通知,但最后等到的是一份完全不同的判决书。

黄大海向《财经》记者提供的一份截图显示,发布于2015年8月5日的承德县政府官方网站政府大事记一览,以《承德县2014年政府大事记》为标题的内容记载,2014年12月23日,承德县相关领导“到市中院协调唐家湾景区开发合同纠纷事宜”。

但该篇文章已从该网站删除。《财经》记者经查询发现,承德县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政府大事记一览内容已全部清空。

之后,孟、黄二人还将此事举报到最高法院纪检监察局和承德市纪委,最后均转至承德市中级法院纪检察办公室处理。

2016年6月16日,对《财经》记者提出的采访请求,承德市中级法院的相关部门均未作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