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大厦”系列案接近尾声,“宋志永团伙”20人一审获刑

《财经》记者 鲁伟/文  

2016年06月28日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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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州知名的“烂尾楼”,新中国大厦因涉广州最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幕后控制人潘维曦卷款7亿元潜逃香港、众多官员牵涉其中而备受社会关注。随着“潘维曦案”和“宋志永团伙案”的相继一审宣判,新中国大厦案渐入尾声。

6月28日上午九点半,多达20名被告人站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第一法庭等待宣判。

这20名被告人是“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中“宋志永团伙”成员。新中国大厦地处广州市十三行路1号。20年来,围绕矗立于此的大厦,各利益相关方博弈不断、冲突难止,历经由地标变烂尾、再由烂尾重焕生机的种种巨变。

据《财经》记者此前的调查,该大厦由一名叫潘维曦的商人所建,后因涉广州最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潘携7亿多港元一跑了之,潘一方面通过攀附的众多官员,另一方面靠着手下的“涉黑”力量,即便是“在逃之身”,潘仍谋取大厦利益多年(详见《财经》报道《新中国大厦“红与黑”》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50330/3851362.shtml)。后,潘维曦被抓。

新中国大厦案中的“涉黑”力量主要指“宋志永团伙”。2015年4月,“宋志永团伙”涉黑案在连审8天后,于4月28日结束一审庭审。该团伙20名被告人中有7人被指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另外13人同时被控涉嫌“领导、组织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作为首犯的宋志永,被控“涉黑”等罪名,被公诉方建议量刑10年至20年。

《财经》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宋志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余下19人被判一年六个月到六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由于人数较多,法官在现场询问20名被告是否上诉时表示只需要回答“是”或“否”即可,不需要给出理由,结果20人均表示要上诉。

据《财经》记者了解,新中国大厦案事涉两起案件:其一是“潘维曦案”,其二是潘曾经的合作伙伴“宋志永团伙案”。

2015年9月30日,《财经》曾独家披露了潘维曦一审获刑16年半的消息,他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个罪名。

随着此次“宋志永团伙案”宣判,备受关注的“新中国大厦”案渐入尾声。

《财经》记者 鲁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