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住宅用地到期续期暂不收费

《财经》记者 张倩/文 李恩树/编辑  

2016年12月23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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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国土资源部表示,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照“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财经》记者 张倩/文 李恩树/编辑

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国土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照上述过渡性办法处理。

这一过渡办法出台的依据为《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下称《意见》)提出的,“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对于上述过渡性办法,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表示:“目前只能这样处理,土地使用权为20年的这批房屋已被转手多次,让最后的房屋持有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不公平。”

同时,他认为中国的房屋市场和土地市场长期脱钩的市场状况,使得公众对土地市场及土地使用权的认知均较模糊,从这一层面看,这一土地因划拨而仅有20年使用权的问题应该由政府先行买单,“不收费自动续期,有利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将来向无限期持有过渡。”邹晓云指出。

对于公众是否能够无限期使用住宅用地即土地能否免费续期的问题,多位学者均表示,目前仍无定论,事件的后续发展仍有多种可能。

2016年4月下旬,“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持续发酵,事件的起因是1990年国务院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的出让制度。

按照温州市国土局的说法,在政策实行初期,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居住用地在不超过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的方式给予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并解释称,分档的初衷是为了顾及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不过,20年使用权的土地到期后,温州市国土局最初采取了让过期用户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措施,而土地出让金接近房价的三分之一。

此后对于如何续期的问题,在学界及舆论中引发诸多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为《物权法》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该如何理解,如何处置。

截至目前,《物权法》未就上述争议做出相应修改。

对于此次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续期争议问题的处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程雪阳表示,这一处理方式非常好,但《意见》并非法律,且其相关条文未被写入《物权法》,这意味着公众对住宅土地使用权的永久产权仍未通过法律进行明确。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汪晖则指出,“过渡性办法”这一说辞为相关部门在制定后续文件及修改相关法律方面留出了余地。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多为20年使用权的部分,但在中国土地使用权多为70年,“大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到期还没到来,万一有关部门后悔了呢?”汪晖表示。

从这一角度考虑,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以寻求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在汪晖看来,此次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未收取土地出让金,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考虑公平问题,政府同样不应该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且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来对此进行确立,以践行《物权法》立法之初使“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