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打恶记】舜天船舶前掌门“一人独断”:隐瞒关联交易,腾挪年报数据

《财经》记者 张建锋 陆玲/文 王东/编辑  

2017年03月10日 16:04  

本文4256字,约6分钟

“即使在王军民辞任舜天船舶董事长担任公司总经理之后,其之前在公司留下的‘独断’、‘霸道’影响力仍在,导致新任董事长工作进展不顺。”证监会调查组人士回忆调查舜天船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时对《财经》记者感慨,当时知晓公司与明德重工存在关联关系和年报造假的财务人士都不敢向调查组说出内情。

作为舜天船舶的创始人之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军民在公司上市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公司拥有很高威信,虽然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但其“个人英雄主义”在公司的经营中随处可见,“一言堂”现象严重,公司内控机制形同虚设,在此背景下,其一手策划、组织实施的与明德重工的关联交易、财务造假行为。

隐瞒关联交易

“开始调查舜天船舶,是因为当时公司股票存在异常交易情况,调查组在向公司进行常规性了解情况时,发现公司存在巨额资金漏洞,以此顺藤摸瓜查出了公司隐瞒关联交易和财务造假。

舜天船舶(现更名为*ST舜船)成立于2003年6月16日,公司主业为船舶委托加工业务,公司股票于2011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2年下半年起,因造船行业持续低迷、银行收贷趋紧,明德重工资金紧张,遂与舜天船舶时任董事长王军民联系,到舜天船舶商请借款。在借款的基础上,2012年11月15日,舜天船舶经营班子成员召开办公会,王军民等人参会,会议同意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共同卖方合作建造船舶。

彼时,舜天船舶的业绩也在不断下滑。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同比下滑23.0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70.5%。当年第三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46.73%。

2013年1月,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作为共同卖方与外方船东就2艘多功能海洋平台供应船的业务,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外合同),约定共同对船东承担交船责任。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内合同),由明德重工负责建造船舶,舜天船舶提供建船所需资金,船舶建成后由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购买并出口销售给船东。

基于前述合作,明德重工建船所需主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所需资金、人员工资等日常经营费用也由舜天船舶提供,与舜天船舶合作建船的船东预付款也经由舜天船舶转至明德重工。在此基础上,明德重工在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实际受舜天船舶时任董事长王军民控制,2013年1月起,王军民安排冯某、徐某全面监控明德重工的经营、财务及人事任免,对明德重工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具有决策权,并通过徐某代持明德重工30%的股权。2014年9月1日,王军民转任舜天船舶总经理,不再具有实际决策权。

因此,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此外,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还存在关联交易。

舜天船舶以合作建船垫资、向明德重工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与明德重工开展贸易并为其垫资的形式向明德重工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定期签字确认应收利息额和回收利息额。

2013年全年、2014年1至8月,舜天船舶对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23.15亿元、10.64亿元。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为回收其向明德重工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舜天船舶通过采购、销售原材料形式与明德重工及其控制的综信钢贸进行交易。2013年全年、2014年1至8月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综信钢贸采购原材料金额(不含税)分别为4.09亿元、4.19亿元,销售原材料金额(不含税)分别为7.36亿元、5.75亿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购船舶,其中,2013年向明德重工买船成本为2.11亿元,占舜天船舶全年营业成本的7.08%,2014年1至8月向明德重工买船成本为5.43亿元,占全年营业成本的17.62%。

但舜天船舶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亦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

财务造假

除了隐瞒上述关联交易外,舜天船舶还通过多种手法对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造假。

手法一为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未计提应收利息,导致2013年未计提应收利息9093.40万元,虚减利润9093.40万元;2014年未计提应收利息7829.42万元,虚减利润7829.42万元。

其次,舜天船舶通过由明德重工承担其财务费用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少计财务费用1912.89万元,虚增利润1912.89万元;2014年少计财务费用5031.48万元,虚增利润5031.48万元。

再次,舜天船舶通过与明德重工及其关联企业虚构业务和正常采购原材料并加价销售给明德重工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多计收入5.75亿元、多计成本4.71亿元,虚增利润1.04亿元;2014年多计收入4.94亿元、多计成本4.56亿元,虚增利润3711.41万元。

同时,舜天船舶通过在采购明德重工船舶时扣减采购成本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虚减成本494.15万元,虚增利润494.15万元;2014年虚减成1565.82万元,虚增利润1565.82万元。

上述因素加总导致舜天船舶201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5.75亿元,虚增成本4.66亿元,虚增财务费用6686.36万元,虚增利润3732.66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94亿元,虚增成本4.41亿元,虚增财务费用1232.12万元,虚增利润2479.29万元。舜天船舶2013年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财务费用、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数的17.6%、15.6%、86%、21.8%;2014年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财务费用、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数的16.4%、14.3%、5%、1.4%。

“一言堂”

舜天船舶案件呈现的特点之一是公司内控制度几近失效,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公司虽为国有控股公司,但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军民“一言堂”的情形较为突出,其一手策划、组织实施的与明德重工的关联交易、财务造假行为,公司既没有召开相关的董事会审议,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讨论研究。

舜天船舶2013年年报显示,王军民49岁,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历任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部经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舜天船舶有限公司总经理。

在舜天船舶2011年上市之际,王军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持有公司12%股份(首发新股前),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王军民在舜天船舶的发展和上市过程中确实起到很大作用,其在公司威望很高,可谓说一不二,形成了一人独大、霸道的工作作风,公司的内控制度几近失效,这也是其能一手策划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调查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虽然其最初的目的想收购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明德重工,但其上述种种行为却触犯了法律。

上述调查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虽然王军民在2014年8月辞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但由于其仍在公司任职总经理,知晓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实质关系的财务人士碍于其“余威”不敢向调查组说出内情,这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

调查挑战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组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先后耗时近半年。

除了上述困难外,调查组还要面临以下重重困难:公司本身的业务模式较为复杂,在主营业务萎缩的情况下,发展了大量盘根错节的借贷业务,部分业务的账面描述与实质存在较大差距;公司为伪装其借贷业务,形成了极其繁琐的核算方式,账簿数量众多,有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利息计提、消化利息等多种账外账;公司人员变动较大,相关业务主要决策人员被双规,重要合作方的账目被封存,而目前的负责人对当时的情况并不了解,在岗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也仅延续过往做法,并不理解原因;公司的以前年度事项众多,加之近年来船市低迷,财务风险集中爆发,诸多因素交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形成了一定的干扰。

针对此情况,在证监会稽查局的大力督导和调查组长的统筹安排下,调查组成员一起发挥钉钉子的精神,攻坚克难。

“一方面全面细致地取证,为了明确业务模式,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反复谈话,在不同人对业务性质理解不一的情况下,调取业务下所有的合同及协议,辅证询问笔录证据。”调查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为了了解核算方式,除与财务人员进行核实外,还延伸至业务部门,对于单方无法解释清楚的事项,采用双向印证的方式。同时,在相关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进入看守所与之谈话,找到突破口。

另一方面,大胆严谨地认定。由于违规事项错综复杂,调查组在取证同时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讨论和剖析案情,深度运用财务专业理论和法律法规条款,使整个案情条理清楚,认定准确。如,在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中,通过对业务、资金、人员、控股关系等多维度取证,结合法律及会计准则中对关联关系的论证,最终形成了逻辑完整、证据扎实的认定链条。

舜天船舶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误导和欺骗了广大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6年10月,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处罚,舜天船舶被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民被处以30万元的“顶格”罚款,公司时任董事魏庆文、洪兴华、倪炜等董事和李心合、徐光华等独立董事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执法理念,保持一贯的决心和态度,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拒不姑息,切实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调查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发行人、上市公司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内控治理水平,切莫触碰法律底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切实做到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财经》记者 张建锋 陆玲/文 王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