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杰:监管者要有牙齿,市场还要有创新空间

2017年03月26日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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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搞资本市场搞了两百多年,它们用大量血的教训才达到高度法制化水平,我们才27年,体制又跟它们不想同,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情况下,大量责任就压在了监管部门身上。所以不知道谁翻译成了证监会,证监会全称包括监督、管理,是有管理责任的。”3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前会长孙杰在2017博鳌亚洲论坛“纠偏:让资本市场回归根本”分会场作出上述表示。

孙杰表示,在股灾情况下,美国也是干预的,比如08年股灾,美国把全部投行收编成银行控股集团,美联储注入资金,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于市场干预也非常严重,包括对券商、受托人制度管理,时间管理。总之,由于体制不一样,有些职责监管部门也是迫不得已。

孙杰认为,在修法层面,监管者和市场要达到平衡并不容易,监管者要有牙齿,市场也要有创新空间,因此中国法律修改比较慢,经济法还没有提上日程,市场还是要有更多的创新空间、更有活力,但也需要监管。

以下为孙杰发言全文:

孙杰:对市场的监管,有一点感受。有点过去的经历。我曾经在国际部工作过,你没有介绍。我们看了很多境外的经验,不是没有看,我们也内心想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不要去干预,不要去扭曲市场。但是事实上,具体工作中不现实。

欧美国家搞了两百多年,或者是更长的时间,它用了大量的血的教训,才达到高度法制化的水平,我们才二十多年,27年。我们的体制跟他们又不相同。比如说大量问题的消化在市场的法律诉讼上。我讲了多少次,媒体就是不报这个事。简单来说,特朗普上台之后,第13天要大量修改多德弗兰克法案,同时他讲了两个问题,还要修改劳动部提出来的法案。我们媒体没有报,只报了第一个,没有报第二个。这是很大的问题。有一个美国的学者说了,六百年的法律实践,大家心目中都知道这个事,用不着把它写出来,中国大陆法系必须明文规定,很多东西是想象不到的。写不出来的。所以我们法律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量东西压在监管部门。我们一开始建立证监会的时候,我不知道谁把它翻成的,中文是监督、管理,两个词。

所以他一开始就是要管这个事。最简单的一些道理,出了问题,美国证监会是法定机构。所以出了问题,中国证监会你能不管吗?所以我们相关体制是不相同的。有的大的股灾条件下,它是干预的。包括最简单的一个案例,08年股灾,把全部的投行都收编成为一个银行控股集团,这样美联储会给他钱。多德法大家可能没有时间研究,因为上千页,而且具体的东西,要若干年才能弄出来。多德法对于市场干预非常严重,包括对于券商、受托人制度的管理。时间管理,我不多讲。总而言之,中国体制是不一样的,所以有一些迫不得已的东西。

孙杰: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制,资本市场,特别是资产管理引出的这么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第一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定义非常的简单。我们看一下美国33年34年法,把证券交易方面,把证券的定义搞得非常清楚。所以对于投资和哪一些发行,可以不受监管,它是非常明了的。我们证券法这方面是非常模糊的处理。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修改出来,据说是快了。我们希望能尽快出来。

第二基金法,99年种瓜得豆的法,很可惜,我们错过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机会。当然当时因为没有实践,和各部门之间也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把私募基金、创投基金、证券基金三大类的资产管理的证券投资,投资基金法,变成了证券投资。只规范二级市场。现在把基金法加了两个字,叫投资基金法。所有的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得到迎刃而解。三会有了一定的法律。否则我们有很多的,银行理财没有法,还有其他的这样的那样的都没有法。我们有一个法很尴尬。从头至尾没有谈到投资和公司这样的法。这样大量的依赖行动关系的行动法。

我有一点关系,要回归受托人制度。因为信托关系在国际上实施了这么多年了之后,现在已经延伸了,包括证券,也要适用受托人制度。所以延伸这个制度,对于证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非常重要,包括合伙制。

中国金融杂志问:我给孙主任提一个问题,刚刚你提到多德法案的修改,如果法案修改的话,会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进而会对中国,中国应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谢谢。

孙杰:多德法案修改,美国有巨大的争论。首先特朗普提出修改,那一天股市大幅度上升。但是多德法案,我是真看了美国国会调查委员会的听证会。它有大量的问题,当时我记得很清楚一句话,高盛说,你们要再这么做,当时争论非常激烈,经过了独立调查,影响很大。我觉得确确实他看到了问题的本质,我觉得中国应该要修改法律,我们不会那么复杂,但是监管者、市场,监管者要有牙齿,市场要有创新的空间。达到平衡不容易。所以这是为什么中国法律修改这么慢。经济法还没有提上日程,但是我想市场要有更多的创新空间,要有活力。但是也要监管。

问:我想聊一下关于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互通的问题。在一些案例当中,比如最近的辉山乳业,香港有没有足够的法律权限来追讨。第二个您刚刚提到,能不能让投资者有渠道进行集体诉讼,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在香港上市的这些大陆企业,如果他们IPO中有造假情况,香港的法院有没有权限保障投资人的权利?

孙杰:对于个案我不评论了,我就说跨境监管,我曾经待了四年半,有一些市场签了谅解备忘录。我也经过一些案子,一句话,跨境监管合作,应该是有效到位,香港那边市场出现问题,他们证监会提交,中国证监会给他们提供协助。中国证监会的境外需求,也会向当地的市场提出需求函,他们会按照他们的职责范围提供相应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有非常密切的合作。相互之间有人员交流,我觉得是有效的,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