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改革三十年|聚焦金融工作会议

《财经》记者 韩笑/文 袁满/编辑  

2017年07月17日 10:17  

本文1176字,约2分钟

《财经》记者 韩笑/文 袁满/编辑

1986年1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

1992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其中,人民银行主要管机构准入、业务审批、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证监会主要管证券期货市场运行。

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适当发展各类专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全国人大相继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证监会监管。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列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置若干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督管理。

1998年,原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将其对证券市场和机构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

1998年6月,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成立,初步奠定了对银行、证券、保险的全面组织管理,金融监管事权归口中央。

1998年,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保监会先后成立,标志着中国分业监管格局的真正起点。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由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银监会。“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全面成型。

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

2008年6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主持建立金融旬会制度,加强“一行三会”的协调配合,推进金融发展、改革、开放、创新、监管和服务。

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央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