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花瓶独董”,保监会新规严禁险企股东“钦定”独董

《财经》记者 俞燕/文 袁满/编辑  

2017年11月04日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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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作为公司治理体系重要一环的独立董事总被诟病为“花瓶独董”,屈服于公司大股东的掌控之下。为了使之真正发挥作用,保监会日前在业内下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独董的提名、任职和履职等方面多方限权,且要求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的独董席位须达一半以上。

保险业是国内较早引入独董制度的行业之一。2006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首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独董制度。2007年发布《保险公司独董管理暂行办法》,对独董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权利职责等做了详细规定,正式确立了独董制度。

截至目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已有十年,保险业态、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征求意见稿”对其修订和完善后,旧规将予废止。

《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得的一份“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董事会独董人数应至少三名,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其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除外)。

据了解,《公司法》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独董不得同时在四家(含任职保险公司)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该规定比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中规定的“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还要严厉。

与旧规最大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征求意见稿”在独董人数、提名方式、任职限制、履职权利和职责等方面,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对其施加的影响力皆有所限制,以保证独董的真正独立性。

有业内人士指出,独董不“独立”,很大原因在于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其提名机制不完善。据了解,一些独董通常由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提名,选举亦受其控制,基本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有的独董多是与公司股东或高管交好的师友同乡或旧部,难以保证在高管薪酬、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上不受其影响。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保险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但每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董。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则不得提名独董(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除外)。

在独董的任职限制上,“征求意见稿”亦划了六条“红线”,其中四条涉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三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一年内为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在与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此前一位监管部门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近年来市场对保险业最大的指责来自保险公司所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由此生发出的诸多乱象。为了防止公司治理失灵,独董需要真正地独立并发挥作用,并考虑建立对其的任职和履职监管评价机制。

近日保监会披露的多份监管函显示,“上榜”的多家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独董人数不足和管理不规范等现象。比如,鼎和财险仅有两名独董,占比不足三分之一,未向保监会报送独董尽职报告,未建立独董评价和考核机制等。安心财险的两名独董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且未在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就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

为了使独董更好地发挥作用,“征求意见稿”赋予了独董五项特别职权: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条件公允性、内部控制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董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两名以上独董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不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赋予独董的特别职权与“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比如,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时,没有限定提议的独董的人数。此外,上市公司独董还拥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以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此外,当保险公司出现公司治理失灵,或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利益,或出现被监管机构限制股东权利等情形时,“征求意见稿”赋予保监会实施监管干预措施的权力,包括限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提名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限制相关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要求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责令撤换有关独立董事;向保险公司派驻独立董事等。

对于监管部门如何对独董实施的监管权,早在2012年在基金业曾提出过由监管机构委派或相关社会组织选任独董的建议,以使其独立于大股东或公司利益。亦有业内人士建议实行独董职业化,并成立全国性独董自律组织。不过,亦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由监管部门向保险公司派驻独董,实施干预措施,是否会形成另一种层面的滥用监管权的风险?

据《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除了修订旧规完善独董制度,保监会在年初就在考虑建立独董人才库。“征求意见稿”对此已有规划,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全部在任独立董事将入库管理。保监会对独董履职进行年度监管评价,并在独董人才库进行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