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新义:负面清单式监管更符合新生金融业态规律

2017年11月28日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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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历来推崇底线监管的规则,能不能对新生事物就划一条底线,哪些底线不能碰的情况下,其他情况允许它发展,或者叫负面清单式的监管,可能这样更加符合新生金融业态的规律。从监管的原则来讲,应该坚持适度监管、包容监管,或者协调监管的精神,只有这样,金融企业才会有预期,整个社会才会有秩序,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11月28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新义在“《财经》年会2018:预测与战略”上如此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新义

董新义表示,《金融法》的三个价值是效率、安全和公平。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一些小的风险,就抹杀或者阻碍创新。市场的效率还是要先提高,然后是安全。现在进入普惠金融时代,公平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三个关系一定要处理好。

我们的监管绝不能为了应景式的,董新义指出,出了什么问题就一刀切,如果采取这样的方式,反而会破坏整个市场的活力和效率。既然我们现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政府作为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也要坚守法治的精神。

董新义认为,作为企业,要坚守底线,特别是做金融的企业,要保护金融消费者,如果不把金融消费者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这种企业不可能长久。政府监管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果没有要赶紧制定规则,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你采取措施时要有一定的犹豫期。立法机关要及时跟上现在金融发展的趋势,如果把握不了前瞻的很多东西,可以确定一些基本的规则。

以下是他的发言实录:

董新义:非常高兴参加《财经》年会。我对金融安全和金融法治是这样看的,首先,《金融法》的三个价值是效率、安全和公平。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一些小的风险,就抹杀或者阻碍创新。市场的效率还是要先提高,然后是安全。现在进入普惠金融时代,公平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三个关系一定要处理好。

我们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党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安全的建设也要遵守法治的逻辑,或者监管的逻辑。我们的监管绝不能为了应景式的,出了什么问题就一刀切,如果采取这样的方式,反而会破坏整个市场的活力和效率。既然我们现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政府作为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也要坚守法治的精神。

现在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金融科技发展非常迅猛,新的金融业态也不断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很多新生的事物,监管部门要给予一些宽容。我历来推崇底线监管的规则,能不能对新生事物就划一条底线,哪些底线不能碰的情况下,其他情况允许它发展,或者叫负面清单式的监管,可能这样更加符合新生金融业态的规律。从监管的原则来讲,应该坚持适度监管、包容监管,或者协调监管的精神,只有这样,金融企业才会有预期,整个社会才会有秩序,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大家所讨论的金融安全究竟是什么概念,有愿意进一步阐述自己观点的嘉宾吗?

董新义:金融安全主要是从系统性安全角度讲的,如果金融风险管理不好,最后达到金融危机的程度,可能会引起金融安全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有这么一个问题,社会稳定跟金融安全有一点混淆,现在更多的加强监管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谈的,而不是谈金融安全。

邓峰:我们有不同的观点。如果考虑到微观的,每个人的财产安全,也是金融安全的一部分,如何实现?我们把《金融法》理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见仁见智。

今天有第二种不同的分歧,就是金融安全和法治之间是不是矛盾的?在座的几位嘉宾都谈到这样的观点,法律摆在那儿,要金融安全就得允许别人突破这个法律,按照我说的另外一个逻辑,如果这个安全是和每一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你要实现金融安全,无论是系统性的,通过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保证中央银行能够专业化的操作,所以,法和安全之间是有一个关系的。今天我们在发的题目里也有这样一个概念,金融安全通过何种路径实现。这第二个问题各位有没有需要澄清的观点。

董新义:作为企业,要坚守底线,特别是做金融的企业,要保护金融消费者,如果不把金融消费者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这种企业不可能长久。政府监管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果没有要赶紧制定规则,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你采取措施时要有一定的犹豫期。立法机关要及时跟上现在金融发展的趋势,如果把握不了前瞻的很多东西,可以确定一些基本的规则,比如韩国有一部法律,就是反非法集资法,只有十几条条文,把金融企业不能搞的底线,在法律当中摆出来,这个底线摆出来以后,企业在创新的时候也没有什么负担。所以,监管的预期和规则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

邓峰:我理解,假如是系统性风险,通过完善《中央银行法》,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就可以以专业化的操作来解决。实际上我们今天打着安全的名义,从事着很多维稳的活动,从微观的角度,我们把《金融法》理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去,所以,安全在我看来,恰恰是法要实现。

大家都谈到了一个观点,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和安全之间有一个问题,就是创新和监管的矛盾。对这个问题,各位也都有很多的阐释,如何在法的框架下来谈创新?各位有没有补充的意见。

董新义:要保护真正的创新,真正的创新是基于销售渠道,给客户提供更好的体验,这样的创新我们应该鼓励的。另外,通过法治的手段打击伪创新,因为很多披着创新的名义搞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网络诈骗,这种我们一定要甄别出来,像这种不是创新,而是包装起来骗投资者的,这种“创新”要毫不手软的进行打击。作为政府,要更好的建立一套甄别的机制,怎么样把真正的创新甄别出来,这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