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琦:资管新规落实后,难用私募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2017年11月30日 15:02  

本文4272字,约6分钟

“一些不良资产的债务人们他们本身还不起钱,但是他们的家属和关联企业却很有钱。如果这些公司的财务、资金、账户、实际控制人都混同的话,可以按照撕破公司面纱的原则,扩大追偿范围。另外,凡是没有进行清算的股东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一来,从原来的单一债务人,扩大到股东,给债务偿还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11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吕琦在“《财经》年会2018:预测与战略”上如此表示。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吕琦)

吕琦认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对银行来讲有一个重要方法,即不抽贷,推进重组。而重组无非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借新还旧,一种是展期。一点不抽的话,银行会越陷越深,不好的企业会让你体无完肤、无法撤退,所以银行的做法是边压降额度,边让你补充担保措施,然后慢慢的撤退。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突然中断资金支持。因为如果猛的把资金抽走,等于给这个企业抽血,企业如果还有活着的可能,也会因为你的抽血,导致现金流断掉而死亡。

不过,这种重组方式也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借新还旧以及所增加的担保措施,都有可能会被破产管理人以是在破产受理之前一段时间内采取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而被撤销,就是增信归零。

吕琦列举了不良资产处置的三种创新,一是以股权清偿债权的问题。包括两个层面:以股抵债和债转股。但商业银行法13条规定,除非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不得进行股权性投资。至于资产管理公司,倒是可以尝试。用企业定向增发股权的方式把债权处理掉。

第二种创新是证券化,一部分是公募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是私募的。吕琦提到,根据目前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通过私募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的前景并不光明。公募的资产证券化不受影响,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信息透明。

第三个则是清收层面的创新,就是利用物权法28条关于利用仲裁文书的方式实现物权的变动。不用签以物抵债的合同,用一个仲裁文书把股票也好,或者是不动产也好实现变更,既而减轻税负。

但最高法院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态度:仲裁文书和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实现的物权变动,起码还要加一个执行的裁定书。想以此来规避税负,不查还好,如果查的话是两次交易,税负恐怕也很难避免。

对于解决老赖逃废债的难题,吕琦提出了三种设想。一是调查债务人和其关联企业,如果在财务、管理方面高度混同,可以考虑撕破公司面纱。二是了解这样的企业是不是有过抽逃出资的行为。三是看如果企业已经破产,调查公司的股东们有没有进行清算?凡是没有进行清算的股东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吕琦发言实录:

吕琦:大家下午好!不太清楚与会者是不是都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同仁们?我们做一个简单的互动,我一直在问自己,我们的话题是讲给谁听的。请问,大家是银行不良资产买售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同志们举手示意一下。看来比例也不多。

不良资产创新处置非常难,变成了不良的东西,你想让别人能够从中赚到钱,除非它的价格非常低。基于这种认识,当时和一些其他业务部门的同事们交流说,现在我们的资产处于下滑的阶段,是不是对于不良资产公司来讲是一个春天呢?因为你们银行要卖这些资产的时候价格非常低,急于出表,让自己的报表更加的美丽,是不是会以很低的价格处置。我以为是这样,我以为这也是律师的春天。

后来又朋友告诉我说,你可以这样想,但是在我们这里律师事务所已经死掉三家了,因为花钱买了以后根本清不回来,所以我想也没有那么乐观,创新的方法可以做一些技术上的探讨,但是真的靠创新就能让不良资产起死回生,我还是打问号的。

前面两位嘉宾介绍的我很汗颜,都是从宏观的大格局下来谈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从历史的观点娓娓道来,而我是法律部门的从业人,我只能做一些技术上的探讨。

我想从两方面讲。第一,要谈新,就必须要从旧来谈。不良资产的处置对银行来讲有一个方法,不抽贷、让它重组,让它还活着。这种方法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来讲很难继续做。

所谓的重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非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借新还旧,一种是展期。一点不抽的话,银行会越陷越深,不好的企业会让你体无完肤的无法撤退,所以银行的做法是边压降额度,边让你补充担保措施,然后慢慢的撤退。

因为如果猛的把资金抽走,等于给这个企业抽血,如果还有活着的可能,也会因为你的抽血现金流断掉而死亡。在技术处理上往往我们会担心一个企业已经坏了,曾经的担保人都不会再继续为他做担保,这个时候会不会出现脱保的问题,因为债务人本人已经没有清偿的能力,担保人会不会跑掉?如果重组的期限越长,会不会出现法律问题?

大家接触这方面不会特别多,我简要说一下,是会有的。重组之后会不会脱保,抵押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受制于债权人的诉讼失效,可能导致抵押权也不复存在。

还有一个最大的风险是可能我们用重组的方式希望它能慢慢活下来,结果它却破产了。去年和前年我们经历了地方企业、国有企业的破产潮之后,我们发现这个风险确实是切肤之痛。这个时候如果出现了破产事件,倒过来看我们所做的借新还旧以及所增加的担保措施,都有可能会被破产管理人以是在破产受理之前一段时间内采取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而被撤销,就是增信归零。借新还旧也要把钱还回去,这是我们面临的风险。在座的朋友如果有这种方式做的,这是一个风险提示。

第二,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创新的方式可值得交流?谈一些概念上的做法。

第一个做法,去年很热门的以股权清偿债权的问题。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以股抵债,第二个是债转股。不知道大家对这个概念是不是有清晰的厘清的界定?它是不一样的。

一个企业欠钱了,可以把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拿来抵债,这是很老的做法,一点都不创新,只要股权和股票能涨价,你肯定就赚了,特别是股票,它在二级市场上有增值和波动的话,肯定就赚了。

但是如果谈到债转股的话,我们听到了很多风声,现在还没有看到商业银行得到特许说可以做这样的股权投资。因为在银行,我们商业银行法13条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性投资,除非监管部门批准。但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批准。

这个企业欠了我的钱,我想用这个企业定向增发股权的方式把债权处理掉,到目前来讲还是不可行的。在座的各位如果是资产管理公司,你可以尝试,因为你不受股权的限制,这是银行身份和社会上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不同,你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

第二个做法,证券化。证券法分为两个层面,大家知道从前年开始监管部门已经同意商业银行做一些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募的资产证券化,第二部分是私募的。

公募需要监管批转,对于私募来讲就是财产信托,不需要有专门的批准,它是信托公司一个常规业务,在市面上做得也非常多。这块业务里面,对于我们来讲,对于社会上持有不良资产的公司来讲,机会会在哪里?

大家如果关注到了最近的资管大法征求意见稿的话,其实机会也在萎缩。之前我们如果运用资管,无论是通过哪个通道做是有杠杆和资金池存在,意味着你把固定的收益给了投资人,资金到底赚多少钱,靠财务顾问、投资顾问以及通道赚走。

资管新规不允许你在信贷资产上有固定收入的资金池存在,投向上有机质,而且杠杆的存在是你出很少的钱可以撬动更多的资金,去杠杆化意味着都得靠自己实打实的资金投资到这个领域。

因为主张的是封闭型,长期等待的资产到底能收回来多少?这种资管新规落实到底的话,通过私募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可能前景也并不光明。公募的资产证券化不受影响,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信息透明,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谁愿意来买你的不良资产。这是证券化的重要问题。

第三个做法,在清收层面的创新,在抱着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停地希望通过法律上的规定能得到一些新的做法。典型的做法是利用物权法28条关于利用仲裁文书的方式实现物权的变动。就是说不用签以物抵债的合同,用一个仲裁文书把股票也好,或者是不动产也好变更到我的名下来,这样的好处是不需要两次变动,因为卖到我这儿来,持有房地产并不是终级目的,我还要把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的过程中经过了两次交易,会产生高额的税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一次交易,先仲裁过来,不到登记机关变更名字,直接由原持有人,让他以受托人的身份再次向我指定的第三人交易。希望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

最高法院有了比较明确的态度,仲裁文书和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实现的物权变动,起码还要加一个执行的裁定书。想以此来规避税负,不查还好,如果查的话是两次交易,税负恐怕也很难避免。所以创新在这个领域恐怕在不良资产领域并不乐观。

另一方面,我想提供一些我们的思考。我们发现不良资产的债务人们他们本身还不起钱,但是他们的家属和关联企业却很有钱。原来在山西的一些煤老板,特别是民营企业这种状况比较明显。这就会引起我们的一个思考,这里面是不是有法律上的漏洞,我们是不是可以利用这些法律规则来把钻空子的老赖们解决逃废债的问题,我们是有一些考虑的。

第一方面,是不是有人格的混同?一般来讲一个民营企业做大了以后也会有家族企业控制的集团,如果他们的集团只是挂了两个孩子、三个孩子,实际上财务、资金、账户、实际控制人都是混同的话,可以按照撕破公司面纱的原则,不用仅仅盯着一个债务人,而是把关联企业纳入到你的视野中,发现关联企业是不是很有钱。如果你只做这一步就能发现他的财产的话,这样的企业是挺傻的,现实中也做不到。

第二步,你可以了解这样的企业是不是有过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在的公司法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但是并不以为这资本维持原则就已经废除了,公司的股东仍然不能够从公司抽逃资金,民营企业的管理往往不会那样的规范,老板娘用的钱从公司直接用于个人的目的,这时候可以考虑是不是抽逃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说他在侵占公司的资产,如果能达成一项的话,官司是有得可打的。

还有一个方向是如果一个公司真的破产的话,我们看到的案例是,对不起我这个公司已经破产了,还不起钱。那么,公司的股东们有没有对这个公司进行清算?凡是没有进行清算的股东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话,有可能你能把股东们绑进来清偿债务人的集团里面去。从原来的单一债务人,扩大到股东,给你寻找更多的资金来源。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逼迫他慢慢还你的钱。这是对于逃废债的老赖来讲,可以由一系列的制度来用的组合拳。

这是我们在业务中的一些思考,我是从技术人员的角度交流一些想法,并不代表我我公司的观点。谢谢大家!

《财经》年会2018:预测与战略由《财经》杂志、财经网主办,于11月28日-30日在北京举行。

(嘉宾观点据现场发言整理,未经发言人本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