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之殇:暴露比例仅是冰山一角,70%以上为熟人作案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李恩树/编辑  

2018年01月05日 22:12  

本文7808字,约11分钟

性侵儿童处于冰山下的状态,受害儿童报警的可能性较小。相当一部分儿童没有防性侵意识,缺乏辨识能力。性侵儿童案30%以上是非常熟的人,儿童因此不敢说、不能说、不愿说

不少被性侵害的儿童不敢、不愿说出来,与熟人圈子存在的权力控制关系、社会对性侵受害者的偏见、传统观念、可得到的社会支持等有关。图/视觉中国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李恩树/编辑

2017年12月1日,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在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获集中宣判。随后,4人信息被公开并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这一最新司法尝试引起关注。教师、幼儿园工作人员、教练、保安等,这些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和有权威地位的官员、名人等,他们是儿童熟悉又敬畏的人,也是性侵儿童案件常见作案者。儿童因此不敢说、不能说、不愿说。

从事儿童保护的法律人士、研究者、工作者、公益人士,一个共识是:低估了儿童性侵事件发生率,暴露出的案例仅是冰山一角。

性侵儿童的冰山一角

“在全球,约有1500万15岁到19岁的青春期女童曾被强迫性交或发生其他形式的性行为。遭受过性暴力的女童中,只有1%的人表示她们曾寻求专业帮助。”这些内容,是2017年11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

三年前,该基金会另一项报告称,世界上约12亿女孩到20岁时,大约十分之一曾被强奸或者遭到性侵犯。同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每5名女性中有1名、每13名男性中有1名在18岁之前受到过性侵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对《财经》记者说,在儿童保护领域,“公认的一点是,目前的数据低估了性侵儿童发生率。”

她说,很多儿童,不一定意识到他遭受性侵,这与性侵定义有关。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儿童的性侵和性剥削(child sexual abuse and exploitation)是一个概括性定义。在很多国家,性侵儿童包括身体接触型(sexual touching)、强迫性行为、以及非身体接触型,比如对儿童暴露性器官,强迫儿童做出带有性意味动作等。当然,现实中很多性侵儿童行为是综合型的,往往包含多种行为方式。”

关于性侵害儿童,中国没有立法明确定义。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其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但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不构成刑法犯罪的性侵行为。

在中国,没有机构公布大样本量的性侵儿童数据。最高法院公布过猥亵儿童犯罪数据,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10782件。

“性侵儿童处于冰山下的状态,儿童报警的可能性较小。”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说。相当一部分儿童没有防性侵意识,缺乏辨识能力。性侵儿童案30%以上是非常熟的人,如家庭成员、老师、教练等,“对孩子来说他们是权威人士,是敬畏的对象,再对其威逼利诱,报警可能性更小”。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是满洲里女童性侵案受害者代理律师。她说,该案4名女孩遭5名女生多次胁迫,被满洲里市原人大代表石学和等人性侵,其间受害女生就被威逼利诱。

李莹所在的中心,公益提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有一个孩子自述被老师性侵,“在朋友鼓励下报警,并向我们求助,我们很重视给她提供法律援助,但她又放弃了”。她认为,不少儿童不敢、不愿说出来,与熟人圈子存在的权力控制关系、社会对性侵受害者的偏见、传统观念、可得到的社会支持等也有关。她了解到一些性侵案,受害者不止一位,“但她们有很多担心,不敢站出来”。

“你会发现对性侵儿童的二次伤害无处不在,这也是为什么孩子沉默不敢说,我们鼓励孩子、家长报警,但目前环境下,谁也预料不到报警后伤害会更大还是小。”同样接受不少倾诉和求助的公益组织“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说。

也有一些部门试图息事宁人。“女童保护”团队推广防性侵教育,在某地校园宣讲时志愿者了解到有学生被老师性侵,向有关部门反馈后,反而推广受阻。

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樊星介绍,从他以往办案经验看,受害儿童主动说的不多,家长发现的也不多,“可以推定,我们看到的只是部分情况。”

走司法途径遭遇取证难

相当一部分性侵案,因证据不足淹没。

“曾经有某地妇联向我们咨询,说有性侵案,施暴人承认,受害人指认,但没有物证,警方不立案怎么办?我们也没办法。”孙雪梅说。

李莹也常遇到这种情况。有些孩子开始不能识别性侵,等时间一长更缺乏证据。“等意识到后向我们求助,但因为证据问题,我们即便知道事情可能是真的,也没办法帮助她。”

她以强奸犯罪举例,一般须满足是对方所为、有物证的条件,如果是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增加一个难点即证明不是自愿发生性行为,“时间越长,越难证明”。

目前,性侵害案件呈现低龄化特点,低龄儿童不能识别性侵,即使识别但可能提供不了完整的言辞证据,而在猥亵类案中相当一部分不会留下物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长期致力儿童保护研究。她说,保护儿童要打击犯罪,牵扯证据采集问题,不能让孩子一次次作出回应或回复,一定要经专业人员专业服务流程处理。“在对孩子友好的场所,最好一次取证。”

童小军对《财经》记者说,对儿童取证,应结合孩子不同年龄段、不同情形判断用不同方式。有些性侵案中的孩子不到两岁,不可能用语言交流。“研究发现,9岁-12岁的孩子是性侵儿童案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但这个年龄段或再大点的孩子,可能遭遇这类事情后不愿说话,想让他说出来也很难。

她认为要更多用游戏方法取证,年龄越低,越要用游戏方法,由专业人员去观察孩子反应,这需要特殊的技能和方法。但目前现实是,中国缺乏包括专业问询在内的服务儿童的专业人士。

樊星曾在浙江某市检察院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多年。他曾遇到一个取证难的案例,4岁女童遭强奸,下体重伤,没有人证。女童讲不清楚也不愿讲,家长也不想孩子受到二次伤害,但打击犯罪又有取证需要。“后来引入专业心理疏导,几次心理疏导后,孩子才把事情讲出来。”

浙江近年意识到儿童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组织未成年人检察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培训和考试,樊星因此同时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但这并不具有普遍性。

“其实,司法实务部门现在对性侵案受害者的证言部分,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樊星说,被性侵儿童只要在不受成人影响下,“大概描述事发经过,或者不一定会说得很准确,但可能会演示几个动作等,再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推定是否发生性侵”。

他还说,性侵也是分层级的,他遇到一些案例,比如把女孩裙子撩起来摸下体,“其实这也是性侵,但与长期的猥亵、强奸不同,这类轻微的案例也比较多。如果证据不能固定,就难以认定构成犯罪”。

精神损害赔偿尴尬

满洲里性侵女童案,于近日一审宣判。该案涉及多名被告,其中犯强奸罪的满洲里市原人大代表石学和被判处无期徒刑。

满洲里性侵女童案,于近日一审宣判。图/视觉中国

对此结果,李莹称,已就该案刑事判决部分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并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只有一名女孩因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正在治疗,得到8万元赔偿,其他女生没有获得赔偿。这是民事部分上诉理由之一。

李莹代理的案件,她一般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往往不被法院支持。

目前,对于性侵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李莹认为,性侵案尤其受侵者是儿童的,法院对精神损害不予考虑,使受害儿童不能得到权利救济。“性侵儿童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可能不多,但对心理伤害很大且持续深远,有些孩子即便当前就出现心理伤害并经过评估,但要经过法庭认可的司法鉴定也很难。她希望这方面法律上能有所突破。”

李莹说,在司法实践中一种处理是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会出钱赔偿,但这需要受害方出具谅解书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她遇到不少这种情况,“这就使家长陷入两难,有些受害者是留守儿童、困难家庭,这笔钱对孩子生活会有所帮助,但拿了钱家长就要出具谅解书,但这种伤害没法谅解,孩子和家庭的尊严怎么办?家长因此又不情愿。如果法律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家长就不用迈这道坎。”

但也有一些变通或例外。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李莹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被强迫卖淫案,刑事案件开庭时受害方未得到通知,只好另行起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她最近刚刚拿到判决,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童小军不太赞成由施暴的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她认为,性侵对儿童的精神或心理伤害很大,这种伤害不能弥补,“并且会让施暴者觉得我已经赔偿你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她建议,应该从重处罚这类犯罪,政府设置公共资金用于性侵儿童的心理康复治疗。

2013年,两高等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时任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但他表示该问题还要深入研究探讨。

同时,该意见称,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樊星办理过的4岁女童遭强奸案,女童最终获得一笔司法救助金。检察院还尝试以政府购买方式,为女童购买多个周期的心理治疗,用于心理疏导。“浙江省市县检察院三级联动,帮她申请到这笔救助金,但这是个案。”

互联网性侵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儿童还面临网络性侵风险。

苏文颖说,互联网上存在大量将未满十八岁的儿童描绘成性对象,并以此制作满足性愉悦的产品,包括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比如,在东南亚一些国家,成人强迫儿童进行色情直播。网络上也有一些类似“擦边球”的现象,比如儿童穿比基尼泳衣走秀等。而加密数字货币和“暗网”等新技术正在推动这些内容在线实时传播,给各国执法工作带来挑战。

儿童色情在中国也属非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儿童色情,在刑法上可适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惩处。

“然而因为中国没有区分成人色情和儿童色情,即使有关司法解释对儿童色情规定了低于一般淫秽电子信息的入罪标准,但总的来说,还是会影响打击儿童色情的力度。”苏文颖说。一是执法人员面临大量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很难将执法资源倾斜在打击儿童色情上;二是这类犯罪整体量刑不重,针对儿童色情的犯罪与国外相比处罚较轻。“在很多国家,成人色情不一定违法,但儿童色情却是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此外,很多承载此类内容的服务器多在国外,也给执法带来难度,迫切需要更多国际合作。”

2016年,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过一个案件,大学生孙某多次登录某论坛,上传视频供人观看、下载,其中含有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内容。经鉴定视频中40部属于淫秽物品。孙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苏文颖指出,虽然联合国文件中使用了“儿童色情”一词,但现在国际上倾向于用“儿童性侵制品”替代“儿童色情制品”,国际刑警组织也建议使用这个术语,这也是为进一步强调这类制品的制作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儿童的性侵害和性剥削行为,不宜用成人化的“色情”一词描述。

苏文颖称,目前中国现有的刑法罪名还不能充分打击性侵儿童行为,同时一些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等与国际相比,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而近年出现的一些利用新技术手段针对儿童的犯罪,是否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进行立法完善,也值得研究。

比如,像媒体报道的,利用互联网手段接近未成年人,在游戏论坛通过给儿童购买装备等引诱儿童,通过社交平台裸聊等,有的从线上转到线下发生性侵。“现在,不少国家对此设置了专门罪名online-grooming(网络性引诱),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侵害公约》里也列入online-grooming。”

中国对性侵男童的保护也有待加强。中国强奸罪的客体只是女性。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将猥亵罪的客体从女性改为他人,猥亵罪客体才包括男童。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新近报告显示,在28个有相关数据统计的国家,以平均计,90%曾遭受强迫性行为的青春期女童表示,其遭遇的首次侵犯是熟人作案。来自6个国家的数据显示,朋友、同学和同伴是青春期男童遭受性暴力的最常见施暴者。

皮艺军称,中国对男童的保护与国际相比有一定差距,认为性侵受害者都是女性,是传统、习惯性思维,很多男童意识不到受到性侵,一些家长对成年男性与男童相处也缺乏警惕。

苏文颖说,很多国家对性犯罪特别是性侵儿童犯罪,法律较为严苛,并限制他们接触儿童的机会,一些人就利用旅游等机会到其他一些国家性侵儿童,因此催生儿童色情旅游业,一些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澳大利亚最近开始实施新的法律,限制登记在案的儿童性侵犯罪者不经执法机关允许擅自出境,如有违反,将处以最高五年的刑期。

公开信息和从业限制探索

据“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433起,熟人作案300起。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如教师、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保安、舞蹈团成员等,全年98起占总数22.12%。

孙雪梅建议,为保护儿童,永久剥夺性侵儿童犯罪者从事儿童相关行业的权利,有关部门建立专门查询入口,与儿童相关的单位用人时必须进行查询,立法部门以法律或法规形式规范这项机制。

据悉,该建议由“女童保护”联合全国政协委员,在2017年全国“两会”提交提案。2017年7月,有关部门回复称,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

孙雪梅称,据美国司法部统计,17%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的人会再次犯罪。

近年来,性侵儿童问题被重视。2016年,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出台政策,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2017年8月,上海闵行区检察院启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

此类制度,域外被共知的是美国“梅根法案”。经重大案件推动,性侵儿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为立法者迫切关注的议题。1996年联邦“梅根法案”出台,性犯罪者须登记并公告社区。

对此公开信息目前在中国存有争议,批评者认为这不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

“那就看是否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在美国有些州更严厉,性犯罪者住到哪里,他的房子就被涂成特殊颜色,小朋友看到都要绕着走。”樊星说。

他做过多年未成年检察官,根据以往办案经验,70%以上性侵儿童是熟人作案,不少是老师。“我研究后发现,很有必要对拟入职老师进行心理测评,看是否有这方面倾向。”

另一名不愿具名的儿童保护工作者称,美国的公开制度也面临争议,另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主要是登记和职业禁入制度。

该人士认为,是否公开需综合各因素考虑,一些地方探索有其价值,但需探索完善,比如何种程度的公开。而登记和职业禁入制度则很有必要,确保性侵者远离易于接触儿童的职业。

“从制度设计看并不复杂,但登记后的信息数据,如何与劳动、人社、教育等部门及时共享,如何设置严格的查询和职业禁入,需进一步考虑。它依赖一个多部门协调合作、真正有利于儿童保护的综合性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

呼吁儿童保护专门立法

对性侵儿童问题,苏文颖认为全社会要形成儿童保护的理念,不能孤立、割裂地看,应放在儿童保护的大框架内。《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她介绍,很多国家对性侵儿童,形成预防、案件处理机制、惩治犯罪、对儿童被害人保护和救助等一个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

具体从事儿童保护的相关工作者对此亦有体会。“女童保护”团队公益宣传女童保护,孙雪梅观察到政府近年来对性侵日益重视,请她们进校园作预防教育的学校、教育部门、司法部门越来越多,但她缺乏更多的志愿讲师。面对不少需要心理支援的求助,她感到无力,“我们只能再去找专业人员介入,这应该借助官方力量由专门、专业团队来做”。

皮艺军对《财经》记者说,这与儿童保护法律过于粗放、宏观有关,中国两部与儿童保护有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起到积极作用,但严重缺乏可操作性。性侵儿童报案难、缺乏避免儿童二次伤害的取证机制、缺乏专业部门服务等说明了该问题。

他建议,专门建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组织法就是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和职责权限等。或建议各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的实施细则。

童小军对此有细致研究。她说,对性侵儿童的制度建设包含在儿童保护大框架内,“不是说针对性侵有什么制度建设,针对虐童有什么制度建设,而是一个整体建设”。对儿童保护,要强调国家责任,“家庭和社会有责任没错,但国家兜底”。

她建议,首先有预防体系,在性侵、虐童多发的社区里,由专业人员倡导不能性侵和虐待儿童等,并告知什么是性侵、造成的后果、家长如何处理等。“一旦有人怀疑有性侵等案件,就不是预防体系能处理的范畴,这需要强制报告制度”,应明确哪些人有强制责任和义务、报告的工具或渠道等。

其次是回应机制。回应机制包括是否属于性侵的评估、专业的服务环境等。其中牵扯证据的采集,那就需要专业的服务人员先进行初筛,初步判定后选择正式的取证或问询人员,一次性问询,避免二次伤害。再次,是后续的伤害康复制度,也有专业人员、资金保障。

童小军说,该制度建设要明确主责机构,设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工作模式则跨专业、跨领域、跨部门。“一般来讲,这个专门专业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应设置在民政部门,国家给予充分授权,明确责任目标,给予资金支持。”

(本文首刊于2017年12月25日出版的《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