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马忆南/文  

2018年01月17日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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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此文发表之际,正赶上该司法解释出台,因其所述法理对读者理解本次司法解释有较高参考价值,故此推荐,以飨读者。

 

马忆南/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涉及债权人,又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相关,设置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法》第41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为: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夫妻双方合意。

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下称“第24条”)确立夫妻共同债务以时间为标准的推定规则。

根据该条,除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质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

该规定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前确立的“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过夫妻双方合意为标准的”认定规则。

《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有些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直接适用该条而忽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条文,造成案件审判的偏差。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被司法解释打乱

第24条的规定存在理论瑕疵,并在适用中产生问题:

一,不合理地加重非举债配偶的证明责任,将非举债配偶置于不利地位。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间推定规则,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两个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

此举证责任对未举债配偶一方过重:第一,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减少风险,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概率较小。即使约定为个人债务,因配偶一方未参与该债务关系,也未必知晓此约定,更难以证明;第二,现实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很少。再者,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无须公示,有较强内部性,债权人难以知晓具体情况,且当发生争议时,债权人为保证债权实现,举债一方为减轻债务,一般不会提供相应证据。而举债方配偶缺少收集此证据的途径,往往因举证不够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不公。

二,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视婚姻安全。第24条的时间推定规则,在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衡量中过度倾向债权人,这极大增加婚姻风险,使未举债配偶可能在未参与、不知情下背负巨额债务,也易诱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损害未举债方配偶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女性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有违实质公平。第24条推定规则形式上对男女两性平等对待,但不等于实质上平等。即使忽略男女在社会分工、家庭角色、文化心理等差异,其实施效果也会产生性别差异。据调查,夫妻债务纠纷案中丈夫一方对外借债,法院最后根据第24条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居多,最终导致该规则在执行中产生不利于女性的后果。

四,超越日常家庭事务代理的合理范围。各国法律均承认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日常家事代理权设置目的是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提供所需便利,其仅限日常家事不得超越。第24条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其可能使明显超越的债务被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

自《司法解释(二)》出台,第24条引起强烈社会反响,也带来诸多不利,最高法院和各地高级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

2017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规定第三人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规定对第24条中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无实质性变更或补充,从一般法理看,虚构之债和非法之债本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高级法院以“通知”、“意见”、“答复”等形式对第2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规定处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除第24条外还需考虑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符合夫妻双方合意、是否有利于夫妻的共同利益等因素。但因规范的效力等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应用。

“两步走”策略消除不利影响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类型化处理,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夫妻双方约定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除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外,大额债务需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对大额的认定,应结合一般社会标准、生活经验、当地的经济状况、债务人的家庭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或一方为家庭生活进行经营或经营所得收益由夫妻双方实际享有所负债务;夫妻因共同财产的维护所负债务;5.夫妻因共同侵权或因共同的被监护人侵权所负债务。

以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债的基本原则,符合权利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负担的合同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引起的侵权之债;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问题,应采取“两步走”策略。

第一步,最高法院制定的新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应尽可能详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废除第24条。同时,最高法院还可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进一步消除第24条的影响。

第二步,从根本改变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当之处,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需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完成。现距离2020年民法典颁布还有两年多。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案例具有指导法院裁判的作用,下级法院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法院还应加大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借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应对债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同时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施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最高法院应正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对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培训,使下级法院掌握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法律精神和原则。

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不是简单适用某个条文,而是结合债务是否经过夫妻双方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因素,综合具体的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交易习惯、债权人的审慎程度、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和基本生存情况等事实,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对债权人和举债配偶、未举债配偶的利益做出相对公正的平衡。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编辑:王敬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