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解读投资新规:枢纽和战略机场之外,不设国有股比和投资准入限制

《财经》记者 陈亮 相惠莲/文 施智梁/编辑  

2018年01月17日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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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比旧规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但业内提醒通用航空领域有投机泡沫

 

1月17日,在中国民航局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明池向《财经》记者表示,即将实施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下称《规定》)对枢纽和其他战略机场之外的其他重要机场,完全没有国有股比或者其他国内投资准入限制。

颜明池表示,与原来相比,规定在两方面有显著变化,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枢纽机场的建设。第一个变化是,有国有股比要求的机场数量有所减少;第二个变化是,主要机场国有股比的要求从国有绝对控股放宽到国有相对控股。

将于1月19日正式实施的《规定》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这意味着社会资本在投资该领域时能获得更大空间,运输机场等产业的投融资渠道也随之拓宽。

除明确规定的投资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方面的限制外,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等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若尔通用航空发展集团主席吕勇告诉《财经》记者,此次的主要限制性规定主要是针对121部公共运输业,这是主管部门出于安全的考量,未来监管还将越来越严格。相对小众的以传统作业为主的通用航空业将会越来越开放。

事实上,社会资本已经大量进入民航各领域。颜明池告诉《财经》记者,现在的58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15家是民营或者是民营控股企业。民航局曾统计过249家通航企业,80%以上是民营或者民营控股企业。

民营企业也开始参与运输机场的建设,如顺丰所参与的鄂州新建的货运枢纽机场。从PPP在库项目看,社会资本参与通用机场的建设,在数量上超过了运输机场的建设。2016年国办印发的一份文件提出,到2020年将建成500个以上的通用机场,新规的出台意味着通用机场将不存在任何投资准入的限制。

尽管在“十二五”期间国内通用航空业发展态势良好,作业总量、在册航空器、通航企业年均增长14.8%、17.2%、17.9%,短途运输、公务航空、医疗救助等新业态兴起,基础保障能力逐步提升,但行业基础偏弱、结构不合理、发展动力不强等问题突出,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匹配、不协调等依然制约着通用航空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2017年发改委、交通部、民航局等部门共发布了六十多份鼓励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和文件。然而在吕勇看来,“仍是投机者多,投资者少。”

现在全国通用航空业呈现了爆发性增长趋势,大量的通航机场新建,通用航空企业大量采购飞机。在吕勇看来,很多项目在选址和规模等方面存在问题。“出于政绩考量太多,伪专家意见太多,既得利益作祟,市场需求小将会引发泡沫破灭。”

除了《规定》推出鼓励政策外,要想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民航业,尤其是通用航空业,加快低空改革是最为重要的措施。《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加强军民航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真高3000米以下低空空域开放进程,契合通用航空用户需求来优化划设空域,简化飞行任务审批流程。

吕勇表示,国内低空空域改革尚无实质性推进,但只有老百姓能常态化飞行,整个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在此之前,中国民航局曾于2005年颁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下称148号令)。

近年来,国家政策、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市场环境以及市场主体需求等已发生巨大变化。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国有资本分行业、分区域布局的基本要求”、“配套出台相关产业管理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民航局对148号令进行了修订。

相较于148号令,此次的《规定》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规定》提到,“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同时,在相对控股概念中增加“实际支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