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金融在服务古建筑保护的过程中实现风险可控制和商业可持续

2018年09月08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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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核心是经营风险,要推动金融更多参与到古建筑保护中,就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金融在服务古建筑保护的过程中实现风险可控制和商业可持续。”9月8日,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在以“传承·融合·新生”为主题的2018中国古建筑国际论坛上如此表示。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 董希淼

董希淼认为,金融在对保护古建筑方面应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是古建筑文物保护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拓宽。

董希淼表示,整体来看,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第一,财政资金投入总量相对于我国古建筑存量不足。第二,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单一。为切实保证资金的有序投入,他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归属权属于国家的古建筑文物,则由政府出资进行修缮保护。第二,归属权属于村组织的古建筑文物,修缮保护费用主要由村组织自行承担。如修缮费用总量过大,可由村组织牵头,将破损情况上报至国家,争取相关支持,以补齐费用缺口。

第三,如果修缮保护范围过广、修缮规模过大,仅依靠国家财政或地方政府支持会显得十分吃力,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快引入银行信贷资金,或借助PPP模式进行筹资。

二是在古建筑文物保护中引入不同的金融手段进行尝试。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拓宽了银行资金进入古建筑保护领域,加大了对古建筑保护的信贷支持力度。如安徽省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支持世界文化遗产西递、宏村旅游点住户修缮古民居,开办“农家乐”旅游,取得明显成效。此外,创新推出旅游门票收入抵押贷款、旅游景点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新产品,向古村落景点和经营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贷款发放之后,部分资金反哺到了古民居保护领域。为古村落和古民居的修缮输入了资金血液。

三是为金融支持古建筑保护提供配套措施。

首先,应该对于古建筑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做到权责明确。在金融参与古建筑服务中,既要注重保护古建筑又要同时注重保护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环境,创新管理方式,拓宽进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尤其是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到古建筑保护中。

以下是发言实录:

古建筑是文明的见证,是无声的历史,是人与自然结合的典范。保护古建筑刻不容缓,但资金匮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古建筑保护和修缮,金融如何加大支持和服务值得研究。

一、古建筑文物保护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拓宽

整体来看,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具体体现为:

第一,财政资金投入总量相对于我国古建筑存量不足。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各级财政对古建筑文化保护的资金投入有所增加。但是,由于历史欠账过多、修缮负担过重,我国对古建筑保护的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有很大差距。

第二,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单一。近年来,虽然我国大多数古建筑文物保护部门努力地引入社会资本、非公有经济和市场化管理手段,但是,这种引入目前看来相对有限,而且缺乏稳定性。

古建筑保护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经营收入、社会资金投入、个人出资等。为切实保证这些资金的有序投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归属权属于国家的古建筑文物,则由政府出资进行修缮保护。投入的资金如有剩余,则用于古建筑文物的日常保养或合理开发。

第二,归属权属于村组织的古建筑文物,修缮保护费用主要由村组织自行承担。如修缮费用总量过大,可由村组织牵头,将破损情况上报至国家,争取相关支持,以补齐费用缺口。

第三,如果修缮保护范围过广、修缮规模过大,仅依靠国家财政或地方政府支持会显得十分吃力,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快引入银行信贷资金,或借助PPP模式进行筹资。

二、两种金融手段在古建筑保护中的尝试

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拓宽了银行资金进入古建筑保护领域,加大了对古建筑保护的信贷支持力度。如安徽省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支持世界文化遗产西递、宏村旅游点住户修缮古民居,开办“农家乐”旅游,取得明显成效。此外,创新推出旅游门票收入抵押贷款、旅游景点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新产品,向古村落景点和经营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贷款发放之后,部分资金反哺到了古民居保护领域。为古村落和古民居的修缮输入了资金血液。随着信贷资金进入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安徽一些古村落里出现了一批文化旅游点,有旅游观光、文化客栈、画家创作基地、文化体验、影视拍摄、民俗表演等。

就在昨天,中国建设银行与故宫博物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古建筑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如何加强合作,我们可以进一步观察。

但是,古建筑由于其特殊性质,难以作为合格的抵押物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贷资金进入古建筑保护领域。无论是长城、故宫等具有公共性的文化遗产,还是兼具“私产性”和“公共性”两重性特点的古民居,都很难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即便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物,其处置转让非常困难。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开发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在古建筑保护中,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单靠市场行为很难实现成本收益的平衡,因此在古建筑保护的过程中,政府的扶持是必要的举措。世界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意大利为例,将历时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定为一项国策,在文化遗产的修缮、经营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并将历史文化资源适度开发成产业链。

鉴于古建筑保护这些特点,要发挥好金融支持古建筑保护的作用,势必要在政府主导下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协同发力。PPP模式就具有这一特点,可以实现公共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充分整合,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供给水平,在我国许多领域得到应用。根据《北京蓝皮书:北京经济发展报告(2017—2018)》,就古建筑保护而言,PPP模式可以有如下几种具体方式:SC模式(Service-Contract),即服务外包模式;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即委托经营模式;VOT模式(Vacate-Operate-Transfer),即腾退—运营—转让;ROT模式(Vacate-Repair-Operate-Transfer),即修缮—运营—转让;VROT模式(Vacate-Repair-Operate-Transfer),即腾退—修缮—运营—转让。

不管采用何种运营方式,在文物资源特许项目经营期内,政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和使用,确保文物资源不受损害和损失。按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PPP项目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满后,该项目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等)立即无偿、无损、完整地移交给政府。

我们注意到,最近财政部和审计署都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在实行PPP融资过程中,存在着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问题。在古建筑通过PPP模式进行管理时,要切实避免这一问题。

三、为金融支持古建筑保护提供配套措施

金融的核心是经营风险,要推动金融更多参与到古建筑保护中,就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金融在服务古建筑保护的过程中实现风险可控制和商业可持续。首先,应该对于古建筑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做到权责明确。在金融参与古建筑服务中,既要注重保护古建筑又要同时注重保护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环境,创新管理方式,拓宽进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尤其是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到古建筑保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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