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代表委员聚焦反洗钱、小微贷等六大议题|两会聚焦

《财经》记者 张威/文 袁满/编辑  

2019年03月08日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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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央行系统十余位两会委员代表提案近60件,涉及近30个领域,其中《反洗钱法》修订;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维护消费者权益;尽快制定《支付机构条例》和完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成为集中度最高的议题。

2019两会提案相继公布,《财经》记者从央行获悉,今年央行系统十余位两会委员代表提案近60件,涉及近30个领域。

《财经》记者注意到,在上述提案中,六大议题在央行系统内的呼声最高。其中包括《反洗钱法》修订;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维护消费者权益;尽快制定《支付机构条例》和完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

根据往年惯例,在金融领域,央行系统内呼声最高的议题往往备受各界关注,而这些议题推出的时间点也将会有所提速。

《反洗钱法》修订

在所有提案中,《反洗钱法》修订排名第一,共有八名委员提及。

近年来,洗钱和恐怖融资已成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资金规模庞大,威胁世界金融秩序和安全稳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持续推进,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形势日益严峻,给国家安全和人民权益造成了威胁和损害。

《反洗钱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和促进部门间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反洗钱标准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现行的《反洗钱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反洗钱形势。及时修订《反洗钱法》有利于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有效性,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高我国国际形象和话语权,有利于强化监管实践、提高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履职能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在其提案中称,修订《反洗钱法》刻不容缓,要完善新时代反洗钱法律体系。并给出以下建议。一是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二是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履职要求。三是健全反洗钱监管框架和监管协作。四是加大反洗钱行政处罚力度。五是加强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

经过多年,特别是去年强有力的监管政策推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问题仍然是央行系统委员关注的重要议题。

数据显示,小微企业群体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0%,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然而,小微企业得到的金融服务却十分不匹配。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在议案中表示,当前制约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包括:一是缺乏统一完备的小微企业信息平台。二是政策性担保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撑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缺乏有效的尽职免责机制。四是评估难、处置难等问题制约了动产融资发展。五是营商环境和企业自身问题阻碍金融资源向民营和小微企业集聚。

为此,周晓强建议:推动建立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力度、落好实尽职免责等监管要求、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流转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自身实力,增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贵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玉玲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民营小微企业,传统金融体系能够较好地给予支持;对暂时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民营小微企业,即便传统金融体系以非市场化的方式给予扶持,但终究无法长久,难以真正帮助这部分企业成长。既然传统金融体系在搬动这座大山时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那就需要在金融支持的机制和策略上转换思路。

解决之道只能是另辟蹊径,针对这部分小微企业,王玉玲建议,建立区域政策性专营民营小微企业银行,限定经营地域,经营对象只面向民营小微企业,从而形成“政策管扶持,市场管竞争”的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有序发展格局。

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尽快修订《存款保险条例》,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成为央行系统内又一个重要提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在提案中表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因此,有必要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存款保险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职责分工,制定客观可行的处置标准,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的目标。

白鹤祥建议,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应抓住四个重点:一是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风险处置规定进行整合。

二是明确风险处置中各部门责任划分,通过明确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其风险处置的权威性与专业性。

三是强化对风险的早期纠正职能,通过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获取权、核查权和处置权,使其能够尽早地识别出问题金融机构及其风险点,尽快地制定并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降低金融机构最终倒闭的可能性和风险处置成本。

四是制定客观可行的风险处置启动标准,构建一套既立足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指标体系来判断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以及是否构成启动处置的条件,并在《存款保险法》中予以明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给出的建议是:一是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充分直接的信息获取权、现场核查权及建议处罚权,强化对投保机构风险预警和早期纠正作用。

二是如果早期纠正无法降低问题机构的风险状况,该机构仍然面临倒闭风险且需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接管组织。三是如果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后,问题机构仍无救活的可能,则应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

维护消费者权益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构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共识,欧盟、英国、新加坡、香港等经济体先后建立了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领域纠纷越来越多,一些大规模群体案件爆发,引起了国内外极大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在提案中作出上述表示,“现行金融纠纷非诉处理机制存在不足。”

对此,杨小平建议,加紧建立非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投诉处理机构及配套机制。同时,修改《关于印发的通知》。赋予非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投诉处理机构仲裁业务牌照,允许该组织新设或参与组建金融商事仲裁机构,承担受理、转办、调解、仲裁等职能。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在提案中也提及,当前金融消费纠纷缺乏有效解决机制,应当建立专业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包括:一是设立独立于行政监管机关的专业投诉处理机构。二是构建“投诉+调解+裁决(仲裁)”的纠纷处理机制。三是建立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和专业化、常任制调解员和裁决员队伍。

制定《支付机构条例》

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过野蛮生长、洗牌和规范之后,《支付机构条例》呼之欲出,《财经》记者此前就曾了解,监管部门一直在考量制定。

2010年人行制定并发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填补了当时加强新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依据的空白。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施分类评级、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等措施,多管齐下,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有机整合,适应行业发展,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但由于2号令的实施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实施过程存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威慑力不足以及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央行多位委员建议尽快提升2号令法律层级,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日常监管中全面实施穿透式监管,有效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建议,制定出台《条例》应把握几个重点:一是提高立法层次,将部门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二是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大幅提高支付机构违法成本。三是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四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体现监管的前瞻性。

完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交易主体不断增加、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市场流动性大幅提高,债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86.4万亿元。债券融资已成为当前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在议案中表示,近年来,在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较大背景下,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去杠杆的逐步推进,部分债券发行企业经营面临严峻挑战,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暴露速度加快,债券违约事件呈增多态势。2018年,我国债券违约数量、债券违约金额较上一年大幅增长,多起债券违约事件集中爆发,引起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

当前,债券违约处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违约处置缺乏规范与标准化程序、政府对违约债券市场化处置过程的介入干预特点明显、缺乏违约后的流动性与退出渠道和违约后对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

对此,委员们建议,建立市场化违约债券交易机制、健全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和提升司法保护力度

在具体操作上,杨小平建议,从立法层面建立违约处置的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加快市场化进程,明确违约债券的流动性与退出渠道、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