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型社会互动之道 |《财经》社评

苏琦/文  

2019年03月17日 17:49  

本文1794字,约3分钟

现代社会主体多元,流动性强,充满生机与活力,各种合作无处不在。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也是陌生人社会,充满各种矛盾碰撞,频发利益冲突,这是现代社会为自己的活力承担的代价。

对于一个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而言,一个运行顺畅的利益协调和矛盾处理机制格外重要。处理得宜,能够对社会有序和谐运行产生倍增效应;处理失当,同样也会放大冲突所导致的阻滞摩擦碰撞效应。

很多时候矛盾冲突可以通过社会成员内部自我协商解决,也即所谓“私了”。比如一个学校的食堂饭菜质量不过关,事关祖国的花朵,本不应发生,已然发生且被发现,学校方面就应该迅速处置,第一时间查明问题根源,处置相关人员,和学生家长协商如何围绕学生健康这个第一要务来进行一系列善后处置,尽快公开招标新的膳食供给方等等。总之,要尽快恢复学生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和信心,使事态不致扩大,并能妥善解决。

当然很多时候由于事件性质过于严重,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很难私了,必须诉诸公共管理部门,也是常有的现象,不会带来太大问题。一个有着先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国家,必然有着强有力的公共管理部门,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出了问题,依法照章处理即可。而如果对公共管理部门的处置不满意,还可以诉诸相关法律寻求救济。

在此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诉诸舆论动员民意,冀图对公共部门形成一定压力以加快问题的解决,只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不违背事实煽动仇恨加剧冲突,既是民众和媒体应有之权利,也是现代多元社会运行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无论是“私了”还是“公了”,有效应对问题的关键是信任。在一个陌生人社会,无论是合作的建立,还是利益冲突的解决都离不开信任机制。一个运转良好的现代社会是一个信任型社会,是一个人们彼此互信和信任法律规章制度的社会。人们进行合作时信任对方能够正常履约,人们发生矛盾时能根据公序良俗进行调解,或诉诸法律法规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戒,让利益被损害者得到应有的救济。

在这样的信任型社会中,因事事寻求合意合规合法,或许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略有不足,但矛盾冲突能够遵循有序合理合法的方式得到快速解决,因此社会的运行和管制成本较低,能够将更多的资源分配至有利于民生和创新的领域。

而在一个信任不足的社会,应对问题解决矛盾冲突的成本就会偏高。由于彼此缺乏信任,或者强势的一方缺乏协商解决的诚意,或者弱势的一方担心对方事后不认账,总之事态往往迅速升级,从私了进入公了阶段。进入公了阶段后,往往也并不求助相关主管和监管部门,而是直接诉诸一级政府。这种“有事找政府”的心态,既充分证明一个全能型政府的权威,也充分凸显人们不相信相关部门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出公正的处理,说白了就是怕政府有些部门不作为,或者官商勾结或者官官相护,又或者认为走正常的途径会缓不济急。

在此过程中,有些民众还存在把“事情闹大”的心理,认为这样才能引起上面的重视,才能加快事情处理。而有些部门的处置失当,比如舆情的管制和对所谓“闹事者”的一味压制,又客观上起到了火上浇油的效果。这种互动模式显然把各级政府直接置于各种矛盾冲突旋涡的中心,这既牵扯了各级政府相当多的精力和资源,也令各级政府无法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从而不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不管怎么说,类似一个学校食堂饭菜质量问题也要弄到掀起轩然大波地步的社会,很难说是一个有着现代治理能力的社会,反倒说明这个社会的治理能力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无论是利益主体之间,还是官民之间,互动模式都显然出了问题。

为今之计,需重建信任型社会。而当前阶段重建信任型社会的关键在于重建对法律规章制度的充分信任,形成民众“有事找法律”的习惯。为此,各级政府需要适应弹性维稳之道。所谓弹性维稳,就是给利益被损害者留出足够的空间,去运用各种合理的公共工具和平台伸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动辄如临大敌,一有风吹草动就全力压制。

因此,各级政府应该适当从官民互动的一线撤出,面对利益冲突适度中立化,给社会自力救济留足空间,给相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留足空间,牢记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维护各方有一个公平博弈处理矛盾与冲突的机制,为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持一个公正的外部环境。

(本文将刊发于2019年3月18日出版的《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