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级存款保险基金公司问世,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提速

《财经》记者 张威/文 袁满/编辑  

2019年05月30日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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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存款保险基金迎来独立法人机构身份。

根据最新的工商注册信息,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央行为唯一出资人。

注册信息显示,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上述基金公司的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意味着启动2015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又向前迈了一个台阶。根据2015年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同时,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

实施四年,为何在这一时点将存款保险基金设立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公司设立的同一天,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对于包商银行被接管前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如何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接管包商银行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保障。按前述政策保障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接管后其本息均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

接近监管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这次接管包商银行的前置条件之一,因有很多合同(同业和对公客户协商,依法受偿)需要存款保险基金作为一方主体去签署。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实质没有变化,还是与稳定局在一起运行。”

2015年5月1日,我国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国际金融研究所宏观研究主管周景彤向《财经》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目的在于使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金融安全重要防线真正落地,在经济下行、金融风险多发的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且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浙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殷剑峰向《财经》记者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提速,商业银行竞争会更加激烈,经营失败的银行一定会退出市场。过去几年,银行业法人机构增加了几百家,行业资产从不足万亿增加到两万亿,从业人员增加近百万,银行业产业集中度有所下降,未来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善。在改善之余,存款保险基金呈现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存款人提供保障,同时有权利处置经营失败的银行机构。

2018年11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首次公布对4327家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00多家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处于8级以上的高风险水平,其中58家达到10级的最高风险级别。

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此前表示,将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此外,今年两会期间,来自央行系统的数位两会代表提出,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在提案中表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因此,有必要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存款保险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职责分工,制定客观可行的处置标准,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的目标。

白鹤祥建议,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应抓住四个重点:一是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风险处置规定进行整合。

二是明确风险处置中各部门责任划分,通过明确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其风险处置的权威性与专业性。

三是强化对风险的早期纠正职能,通过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获取权、核查权和处置权,使其能够尽早地识别出问题金融机构及其风险点,尽快地制定并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降低金融机构最终倒闭的可能性和风险处置成本。

四是制定客观可行的风险处置启动标准,构建一套既立足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指标体系来判断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以及是否构成启动处置的条件,并在《存款保险法》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