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新规出台,好公司差公司将分档监管

《财经》记者 俞燕/文 袁满/编辑  

2019年08月07日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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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将保险公司分为好、较差和差三档,对其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利于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引导保险行业转型

早在2017年便在业内征求意见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历时一年半之后正式推出。8月7日,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该文件,将对保险公司按照资产负债能力分为好、较差和差公司三档,分别予以差别化监管。

资产负债匹配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监管工具,所谓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资产负债管理是连接承保和投资的重要环节,贯穿于保险经营尤其是人身险经营的全过程,涵盖了保险产品设计、准备金提取、投资策略、再保险安排、流动性管理等多个业务流程。

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重要一环,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运用需要以资产负债管理作为核心。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表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实质上就是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尤其是我国目前资产端的长期投资品种较少,而负债端的保险产品久期较长,资产负债错配、保险资金“长钱短用”的问题尤为明显。此外,资产端和负债端的管理处于长期割裂的状态,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的评估与折现率、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等因素相关,因此其评估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亦增加了资产负债管理难度。

2017年12月原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与之对比,正式发布的《办法》有所修订和完善,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照管理能力与匹配状况分为ABCD四档,而《办法》则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将保险公司分为好、较差和差三档,对其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将获得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而差公司将被采取七大项乃至更进一步的监管。

银保监会称,《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转型和稳健审慎资产配置。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负债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总精算师利明光撰文表示,《办法》强化了资产负债协同,引导保险行业建立资产与负债相协调的科学高效管理制度和流程机制,可以推动行业资产负债管理从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有助于行业管控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公司分档实施差别化监管

早在2013年,原保监会便成立了由各主要业务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开始启动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工作。

为了治理行业乱象和补齐监管短板,2017年1月起,原保监会启动了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当年5月,下发《人身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成为首份评估人身险公司资产负债能力的文件。同年12月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形成了“1+5”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总体框架,并在行业开展试运行,2019年3月对监管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办法》便是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修订和完善而成。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将“征求意见稿”按综合评分的高低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改为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分为“好、较低或较差、低或差”三档,且对其监管措施亦有所调整。

《办法》规定,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其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对于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则综合考虑其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对其实施风险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监管通报、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等七大监管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了以上七大监管措施,还将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是按A、B、C、D四档分类,其中A类即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D类则为综合评分低于60分。对于A类的监管措施与《办法》对应的好公司的要求一致,C类的监管措施与《办法》对应的较低或较差公司大体一致,但监管措施少了“监管通报”和“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两项。对于D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则进一步明确为调整业务结构、限制投资比例或形式、董事和高管限薪、调整公司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禁报新产品等五大措施,对于能力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为低的公司,则采取不予备案其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禁止其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

一位保险业人士指出,实施分类监管的前提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此前监管部门在分类标准上进行了很多探索,比如资金运用合规计分规则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等。从《办法》对公司分类的调整上来看,相应地增加了授权性条款,对于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更加具有弹性。

利明光则在文章中表示,修订后的监管规则更加科学合理,例如,充分考虑寿险业务长期性特点,在人身险公司的量化评估规则中增加了“三年平均年化综合投资收益率与寿险业务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指标。在其看来,该指标在成本收益匹配部分分值最高,体现了寿险经营更加关注长期成本收益匹配的特点。

好公司差公司划分水岭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随着新规的发布,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如何,不仅成为区分好公司差公司的分水岭,还成为其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

一直以来,保险资产负债错配现象较为严重。此前原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行业15年以上的资产负债缺口呈逐年扩大之势,2010年缺口还仅为1.37万亿元,2015年已高达5.4万亿元。2018年3月在原保监会召开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新闻发布会上,时任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便指出,适度的错配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但过度错配、长期错配,将给金融机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是倒闭或破产。如何正确引导保险公司评估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树立稳健审慎的管理文化,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是保险业审慎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尤其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在董事会成立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其中一些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一套人马。不过,据一些保险业人士曾吐槽,一些公司尤其是小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在内部流程上并未真正落实,资产与负债相割裂的状态依然存在。

不过,这一现象今后也许将获改观。《办法》规定,除了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还新增了在高级管理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的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能可由保险集团履行,或将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予以延伸评估,从而从公司到资金运用委托管理人,乃至到专业的会计师事业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形成较完整的评估琏。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总资产低于一千亿元的财险公司可以不设资产负债委员会”的规定。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财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多为短期业务,其资产负债管理比人身险公司要简单得多,允许资产规模较小的财险公司不设资产负债委员会,亦是对不同保险主体实施分类监管的体现。

据了解,一些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已在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理念,探索符合其自身治理结构和经营特点的资产负债管理运行体系,在产品开发、业务规划、资产配置等方面优化决策,建立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和委托投资管理在内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管理体系。

亦有保险业人士指出,由于保险公司的资产端与负债端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公司战略和营销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资产和负债在久期、流动性、收益率方面实施匹配并不容易。从目前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一些中小公司亟需提升资管负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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