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两年考:平均审案时长不超过27分钟

《财经》记者 黄姝静|文 鲁伟|编辑  

2019年09月16日 16:45  

本文8401字,约12分钟

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块重要试验田,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过去两年中屡有创新之举,如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倍受司法界期待

案件的平均庭审时间不超过27分钟;人工智能最快可在3秒钟内生成判决书;年人均办案量达到传统基层法院的3倍左右……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年以来,很多在传统法院难以想象的高效场景成为现实。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这是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根据现行方案,互联网法院被定位为基层法院,在线审理、集中审理涉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曾指出,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

“所有人都在看着,我们需要做出点成绩。”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对《财经》记者表示。截至2019年9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试运行以来共计收到立案申请67337件,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28307件,审结22215件,服判息诉率达97.06%,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7.23%。

从无到有,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了电子诉讼平台、调解平台、送达平台、执行平台和司法区块链,覆盖在线收案、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流程。事实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过去两年的探索并不局限于单纯的“高效率”。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已探索建立了十余项诉讼规则标准,基本形成涉网案件线上审判的程序体系和诉讼指引。

2018年9月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约384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互联网法院规定》),首次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互联网法院规定》吸收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经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部分诉讼规则。这之后,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中国司法体制走向互联网时代的步伐由此加速。

作为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方式、诉讼规则、技术创新等方面深入探索,收获肯定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未知与困惑:如何更好地处理新型诉讼规则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怎样突破壁垒,解决“数据孤岛”的难题?受制于地方的财政与人事,如何完善法院的配套与保障体系?

近日,《财经》记者专访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在近3个小时的采访中,他向《财经》记者细致剖析了互联网法院两年来的成长与得失。

(2019年9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某、刘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线宣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供图)

两年“成绩单”

《财经》:两年过去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完成了哪些既定目标?

王江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当时给我们的任务是: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积极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维护网络安全。以此为导向,法院这两年的成果可概括为“一体系三模式六平台”。

“一体系”是指探索出一整套关于涉网案件的诉讼规则体系。我们面临的大背景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涉网案件线上审理规制的空白。两年的实践,我们探索出一整套程序性规则,覆盖管辖、起诉、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和执行等流程,填补了之前的规则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7日颁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肯定了我们在试点期间形成的这一整套规则。

“三模式”是指在此过程中创设的三种审理模式,包括在线审理、智能审理和异步审理。在线审理很好理解,指诉讼的全流程都是在线完成,当事人一次都不用跑;智能审理指人工智能充分参与,代替法官进行逻辑推演和审判;异步审理是说,双方当事人除了不用在同一地点参加庭审外,也不用同时在线参与庭审了,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时间完成质证、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全部诉讼流程。除了打破空间的限制外,我们第一次真正打破了时间的限制,使得当事人可以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地参加诉讼。

“六平台”就比较直观了,就是配合在线诉讼、在线审理的六大网络平台,包括网上诉讼平台、电子证据平台、在线调解平台、电子送达平台、执行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平台。

《财经》:六大平台中包含哪些成效显著的“黑科技”?

王江桥:比如,我们建立了智能立案系统,实现了诉状一键生成、数据自动提取、机器审查立案、大数据类案推送等功能,当事人动动手指即可完成立案。智能推送系统,可以向当事人推送同类型案件相关情况,帮助他们形成裁判合理预期。金融快审系统可以对系列案件实现秒立案,在线缴费、在线诉讼、在线批量申请执行。

电子送达平台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送达“找人不易、送而不达”的难题,系统通过自动检索、深度挖掘、智能比对、智能弹屏等功能,可以快速获取和定位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宽带地址、电商收货地址等对当事人的户籍地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校对,找到当事人的实际地址,一键多通道同时有效送达,及时推送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和信息。

电子送达平均每个案件仅需7分钟,案均3.6元(包含弹屏短信、资产反查等费用),而传统送达则要168小时以上,案均需要160元(按照给当事人EMS寄送8次文书计算)。

《财经》:现在有三家互联网法院,相较于北京和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特色是什么?您如何理解三者的差异和分工?

王江桥:杭州被誉为“电子商务之都”。在三家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电子商务类纠纷案由占比最大的就是我们,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以及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再者,杭州因为有移动支付和普惠金融的支撑,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也相对发达。所以在这两个领域里,杭州较北京和广州还是有一定优势的。相应地,我们就可以在这两个领域里将案件审判进一步精细化,力争在电子商务领域和互联网金融领域做出更多经典的裁判。

《财经》:相较于目前多地在推行的移动微法院,互联网法院的“更进一步”体现在什么地方?

王江桥:我们的最大优势在于电子数据。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为的发生都在互联网上,所以所有的行为痕迹,也就是数据,全都产生和存储在网络中,这一点是根本,也解释了我们为什么要花那么大力气去建设电子证据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因为证据是案件和庭审的核心。移动微法院,包括全国现在很多地方法院的信息化尝试,更多的是将线下证据材料转换成电子形式,这从根上就和互联网案件互联网审理、线上数据线上处理不一样。

从快审到智审

《财经》:互联网法院探索应用了很多先进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更是受到关注,目前落地的场景包括哪些?

王江桥:总的来说,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现在可以完成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部分工作。我们开发的人工智能程序“杭小互”可以自动打电话和接受咨询;在快审机制中,AI可以直接抓取特定信息,节省了人工输入的成本,这些信息包括案号、双方当事人信息、起诉和答辩内容等等,但是案件事实的归纳、证据的质证、法院观点部分的阐述,还是需要法官去组织。

《财经》:人工智能技术、综合性的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对法院的司法实务产生了哪些直观的影响?

王江桥:司法效率大大提高了,科技应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司法生产力。目前我们的平均庭审时间小于27分钟,这在传统法院中是难以想象的。我院现在只有24个员额法官,但是人均年办案量约为900件,一般的基层法院法官的人均年办案量多在200件-300件。

我们的平均庭审时间之所以短于27分钟,也是因为包括主体身份信息核实、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举证质证等多个环节已经在庭审前于诉讼平台上完成了,这样在线视频庭审就只需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现阶段,利用好这些技术,就能做到快速审判,在我院,开庭平均用时和审理期限分别节约了65%和25%。

《财经》:您上面描述的是智能审判吗?

王江桥:现阶段,人工智能在司法实务中的发展还停留在刚才提到的“快审”阶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审”。

《财经》:真正的“智审”是怎样的?

王江桥:人工智能真正成为“审理”案件的辅助,替代法官做逻辑推演。核心的原理就是将案件内容做成结构化、标准化的机器可读的数据,形成知识图谱,再套用判决书的模板和证据认定的标准。

2018年,在我院诉讼平台的真实环境下,我们全流程测试了一个真实案件和多个模拟案件,案件的起诉、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在线完成,审理完成时点击“法官判定”,系统自动分析案件风险点并推送计算结果,3秒内直接生成裁判文书,3个裁判结果经校验都准确。同时,法官也可人工介入更改案件风险点,系统会生成相应的不同的“本院认为、裁判主文”等内容的裁判文书。

这是浙江省高级法院推动的一个项目。我们和浙江大学相关专家、阿里巴巴达摩院的人工智能算法师合作,通过算法编译,让AI对上万份同类案件的优秀判决书进行深度学习,之后程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生成一个风险点。风险点可以理解为判决书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关键节点。相较传统的人工审判模式,智能审判系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诉讼能力偏弱、案多人(法官)少矛盾突出及裁判标准不统一等“痛点”,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增强司法公信力。

《财经》:“智审”现在还无法全面落地?

王江桥:目前真正的智审还停留在试验和研究阶段,只能说刚刚试验成功,实践的场景也相对有限,只能在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中尝试。而且整个智审模式,是非常浩大的工程,它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落地,这确实不是一家互联网法院能够做到的事情。它需要人工智能专家、法学者、法官实务群体共同碰撞、研究和推动,需要投入的资金成本也非常高。

不过我想强调,智审的发展和研究意义重大。基层法院审理的70%-80%的案件都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如果智审能够落地,将极大地减轻基层法院法官的负担,将他们从这种简单重复的劳动、从“案多人少”的窘境中解脱出来,大家也可以更加集中精力地去解决疑难复杂型案件,办出更多的精品案件。

15天前置调解期由来

《财经》:在立案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置了15天的前置调解期,这种设置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不太一样,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江桥:实际上就是诉前调解。当事人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人发起诉讼的当下可能就是为了出口气,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问题。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设置诉前调解,可以给双方一个冷静期,让当事人在这个时间段内自行协商,也能发挥好平台调解的作用,尽可能地将纠纷化解掉。协商不成的话,15天后我们予以立案。

《财经》: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意思表示很明确,不想接受调解,但现在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只能接受这个额外的15天的“冷静期”?这相当于增设了一个程序?

王江桥:互联网法院现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进行探索和创新,我们是根据现实情况探索出这样一条规则。首先要强调,调解自愿原则我们是没有突破的,前置调解是给当事人一个增量服务,如果不接受前置调解,可以转为传统方式立案处理。

从数据上说,截止到现在,在我们法院正式申请立案的纠纷(事件)已经有约6.7万件。但最后正式立案的,约为2.8万件。大量的纠纷案,或是在15天的前置调解期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问题,或是在平台调解、特约调解和法官调解三层过滤机制中,化解了纠纷。我们的初衷是想从源头引导双方,采取多元的方式把纠纷化解掉。

从现实层面讲,互联网没有边界,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全部“放开”立案,巨量案件就会一下子涌进来。我们互联网法院现在只有24个员额法官,就算全部立案了,也很难审完,反而没有办法高效地将纠纷处理好。

《财经》:有人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很多做法或者探索,挑战了现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您怎么看互联网法院司法实务和现行法律之间的互动甚至冲突?比如说异步审理,其实在推出后产生了一些争议。

王江桥:这些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观点提出者还是尚未完全用互联网思维去考虑问题,把自己局限在传统民诉法和传统的法庭审判场景之中。

我的观点是,工业时代的民诉法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诉讼,所以我们需要变革。变革需要把握的初衷和底线在于:能够解决纠纷,同时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原则。

说到异步审理,我认为,这种模式完全符合我刚刚讲的三点底线要求。异步审理打破了对当事人时间的限制,能够更高效更便捷地解决问题,执着于所谓的法庭的仪式感原本就值得商榷。况且历史上的法庭也并不天然就是现在这个样子,都是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在改变的。

“数据孤岛”何解?

《财经》:平台数据的接入一直是个难题,现在法院的接入情况怎么样?

王江桥:阿里巴巴目前支持一键传送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涉案数据到我院的诉讼平台,其他电商平台还没能打通。“数据孤岛”这个问题很难解决,也不是我们一家。不仅是电商平台,和三大通讯运营商、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对接也还在努力推进中。

拿电商平台来说,按照《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平台有义务配合法院提供涉案电子数据,但是规定是规定,现实中推进很困难。我们需要一家家去谈,推进过程比较艰难,现在除了阿里巴巴之外的电商平台还无法完全接受。今后如果有更完善的从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许会好一些,但是互联网法院是新生事物,一家之力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所改变。

《财经》:其他电商平台提供数据的一般方式是什么呢?您如何看待两者在证明力上的差异?

王江桥:一般是截图。但现在P图(用photoshop对图片进行编辑处理)太泛滥了,伪造很容易。证明力肯定无法跟原始的数据链接比。在有些案件中,我们需要花更大的力气去核实或者让当事人补充证据,对整体的审判效率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这也不符合互联网互惠共享的理念,希望大家打破数据孤岛,根据有关规定,该提供的还是得提供。

《财经》:公众关心的可能还包括数据安全的问题。

王江桥:理论上(数据安全)都是有风险的。但是按照我们的操作来说,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对于平台推送的涉案电子数据,我们采取了最严格的国家三级安全标准保障数据安全。目前没有出现过一起安全事故,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法院存在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很清楚,绝不会允许在这种关键和基础性的环节上出问题。

《财经》:此前,外界多认为,是阿里巴巴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供了数据支持,法院应该如何恰当地切割与平台企业的关联呢?

王江桥:有一点无法否认,这种大型互联网平台有很大的技术优势。与他们的关系要一分为二地看。

一方面,像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这种大型互联网企业,它本身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举例来说,这些平台一般都设置了调解委员会,平台自己会处理和消化掉一部分纠纷,使它们不必再过渡到司法层面来;其次,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相关技术确实走在最前沿,在这个层面,法院有必要和它们保持沟通交流,好借力发力,将先进技术转化和应用到司法项目中来,实现科技赋能,进一步地解放司法生产力。

另一方面,当大型平台成为案件当事人时,肯定是要平等对待,依法审理,通过全流程在线增加司法透明度,(企业)不可能享有任何特权。

《财经》:你的意思是,这种关系的处理和昭示,需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合理的审判来体现。

王江桥:对。只是说,客观上由于这些大型平台掌握着最新的科技,同是以互联网为特色,我们不可能与他们完全隔绝,而且这种技术沟通和使用也不是无偿的,这是事情的两个方面。从地方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些企业都为当地的经济做出了一定贡献,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也是合理的。

《财经》:与平台企业技术交流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王江桥:我们自己有个技术中心,六大平台是由我们自己掌握。但是开发这个事情,涉及大型的信息化项目,我们法院不具有这种研发能力,所以杭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它来保障我们的技术。专门成立这样一家公司,也是为了厘清和阿里巴巴的关系。

外界总以为是阿里巴巴在为我们提供技术支持,其实真的不是。最开始确实是阿里巴巴开发出网上审理系统供法院使用,但是原来搞开发的工程师已经全部从阿里巴巴辞职,加入了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在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

未来何往?

《财经》:你之前提到仍可能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互联网法院能提供哪些特别的解决方案?

王江桥:事实上,我们法院的息诉率超过97%。推动“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加强溯源治理,充分利用三层调解过滤机制,通过调解,消化了相当一部分案件;第二,充分利用科技赋能,利用快审机制快速处理,提升审判效率;第三,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审判能力。

因为互联网法院本身是改革的产物,肩负特殊的使命,试点时期,每一个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确是抱着一些情怀和使命感去做事情的,将自己看作互联网审判改革的探索者、参与者和奉献者。

《财经》:“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互联网法院的背景下依然突出?

王江桥:“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三家互联网法院都非常突出。一个传统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一年一般需要处理大约300个案件,我们的书记员,人均年工作量为700-800件。法官方面,传统基层法院人均年办案量为200件-300件,我们人均要办到约900个案子。

我们现在工作强度非常大,不仅仅要审理案件,还要探索规则,搞创新,任务十分艰巨。

依靠情怀和使命感,短时间内是可以咬牙坚持,但必然存在一个极限,还是要寻找新的办法。比如,进一步完善溯源治理,进一步发挥科技赋能的功效;将管辖案件的类型设置得更加合理,或者从人财物保障上加以改善。

《财经》:过去两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有哪些困难和挑战?

王江桥:互联网法院现在面临几个问题,第一,定位问题,究竟是专门法院还是一般法院?这一点很重要,它关系到法院的级别、管辖和配置。

第二,管辖问题。我们现在管辖民事和行政的案子,刑事案件还没有涵盖。地域方面,我们现在仅管辖杭州范围,将来是否要扩大到浙江全省,或长三角地区。管辖的地域范围和案件类型该如何做出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划,这些都需要我们积极思考和探索。

第三,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互联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如何落实好,如何进行配套改革及如何保障,需要进一步明确。

理论上来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是没有边界的,但当前三家互联网法院财政和人事都受制于地方,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尚未针对互联网法院给予专门保障,这也是互联网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互联网法院一定是互联网技术的先行者,如何维持好这种技术领先优势,也需要我们好好研究和处理。还有一个人才问题。互联网法院的建设需要一批懂法律、懂技术的专门人才。在当前的环境下,如何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互联网法院建设当中,也是我们亟需解决的挑战。

《财经》:互联网法院目前被定性为一般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专门法院。您如何解读?

王江桥:当前互联网法院是被定性为基层法院。我个人觉得,互联网法院应该发展为专门法院。从现在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命名看,它其实是跨区域的,杭州、北京、广州后面都没有“市”,这一点和铁路运输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命名方式类似。其次,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方式、管辖的案件类型都是特定的,符合专门法院的基本条件。

《财经》:您觉得互联网法院尚未被列为专门法院的原因是什么?

王江桥:互联网法院还在试点阶段,需要一个发展过程。专门法院的审批要求比较高,需要提交全国人大来决定。比如金融法院,是审理疑难复杂的金融类案件的。专门法院的专业门槛会比较高,但应该是互联网法院未来发展的方向。

《财经》:我看到,三家互联网法院都办了很多首案(某类案件中的第一案)、新型案件。

王江桥:对。三家互联网法院现在都在努力办理首案、审理疑难复杂型案件,但是这种案件,也是可遇不可求的。这也是我们面临的压力。

未来还是要按照中央深改委的要求,继续探索互联网诉讼规则和审理机制、审判模式,优化网络空间治理,探索互联网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化解纠纷,维护网络安全,提升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探索出更多的“中国样本”。这也是我们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