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中国部执行合伙人陶景洲:立法建立诚信制度 加大对企业相配套的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

2019年10月26日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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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诚信制度要靠立法完成,服务于企业的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月26日,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中国部执行合伙人陶景洲在以“全球挑战下的财富管理新机遇”为主题的2019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表示。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中国部执行合伙人陶景洲

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还要靠立法去完成。同时,陶景洲认为,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在企业造假的过程中可能会发挥作用的角色。

对于行政方面,陶景洲认为,需要注意法律的可预期性。法律最大的作用就在于给你一个合理的预期,法治社会最主要的是政府要按照现有的法律来做。另外企业要有相应风险提示,董事以及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责任需要增加,并应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加强。

以下是发言实录:

陶景洲:谢谢大家,谢谢《财经》安排金融法治这一场讨论。大家可以看到,金融法治这一场是在一天的最后、最不重要的环节来讲了,所以这也说明法治并不是特别重要的一个环节。金融市场是一个最需要法治的市场,我们的题目叫做“全球挑战下的财富管理”。我想这个全球化事实上就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法治化的一个过程,刚才我们人民银行和法院的嘉宾都谈到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问题,我也讲讲我的一些想法。

刚才主持人提到《证券法》在修改可能要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同时,也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诉讼中一般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你如果说我犯错你要举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但是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他们不知道公司的许多内部财务和管理信息,这些东西并不是那么透明的,他掌握不了证据,要让投资者举证有很大的困难。所以新的《证券法》草案要把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说你公司有问题,你必须得证明你公司没问题,否则就是有问题。就像医疗事故一样,你把我的亲人治死以后,你必须得证明你所有的医疗的过程都是合理的和及时的,都是按照正常的科学方法对症下药去及时做的,否则就证明你有医疗事故。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对上市公司严格责任的建立是必要的。

另外,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还要靠立法去完成。如果违法成本太低(刚才隔壁这位先生提到),上市公司的控制者就会去铤而走险。这是马克思主义观点,有3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怕绞首的危险”。只要有百分之多少利润他就可以冒着杀头的危险,有杀头危险的事情都敢做,罚几十万算什么事儿?现在我们主张少杀人,但是至少公司的管理层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仅仅罚一点款就了事了。这一点我想是在立法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于行政方面,我感觉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可预期性。法律最大的作用就在于给你一个合理的预期,行政机关不能老是政策多变。大家记得2015年股市发生问题的时候,当时就把很多的《证券法》里的规定给终止了,股票也不让卖了,这些完全影响了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不能因为出现某一种动荡,为了某一个稳定就朝令夕改或者不按法律办事儿,我们法治社会最主要的是政府要按照现有的法律来做。

我在前面一节听到前面的嘉宾提到说希望和现实之间差的很远,这个可能可以理解。但是,我们不能让法律和实践差的太远。法律必须要严格的执行,否则要法律干吗?我认为行政机关需要做的,一是不能因为一时的稳定需要或其它原因来破坏法治;二是惩罚的力度上,行政机关应该增加惩罚的力度,因为现在惩罚确实太低了。

至于说司法方面,除了刚才提到的集体诉讼之外,必须要让人家告状有门,不能说这个案子由于社会稳定问题我们就不受理了,这个不行。当然,最主要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还是说到企业本身。这个企业本身,刚才薛法官提到了关于投资者要承担市场的风险,但是我有一点需要补充:投资者要承担市场风险,但是不能承担非市场的风险,非市场的风险就是你未能充分的披露,你造假、你托市,这些是非市场的风险。对于这些行为,应该严厉的惩罚。

另外,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销商、律师和会计师。这些中介机构如果在企业造假的过程中发挥了这样或那样作用,应该最好能够把他们也罚得倾家荡产,避免帮助企业造假。

另外,企业要有相应风险提示。这一方面我们做的很不够,我们的披露很不够。美国有一个说法:美国什么垃圾公司都可以上市,只要披露充分,我是垃圾但是你愿意买就行。但是,你不能把一个垃圾公司描绘成一个特别好的公司去欺骗投资者,这一点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充分的披露是我们证监会应该更加注重的问题,而不是事后的管理。

还有,董事以及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责任应该增加,他们应该也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包括我们个人破产制度都应该加强。

至于投资者个人,当然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他们需要增加风险意识,不要轻易的去做这样或那样风险比较大的投资,应该和更多的专业机构一块工作,这样的话才能够避免受骗上当。现在这方面的例子确实是太多了。

当然了,我也同意所谓的司法是最后一道权利保障。但是,在中国社会又出来了一个所谓信访局,法院又不是最后的保障了,司法机关决定又可以被某些人更改,所以这些我感到是不大好。当然,我的观点比较激进,我说信访局应该取消,就应该是司法来作为最后保障。因为公正没有绝对的公正,只要程序公正,给你充分权利,法官把自由心证和公平正义贯彻了,天平朝哪边偏一点很可能有,但不能因此造成所有诉讼永远无止境,有的人一辈子信访,这一点应该有限制。

真正让司法成为最后一道权利的保障,我也希望司法人员提高他们自己的专业水平。我相信现在我们新一代的许多法官们在这方面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增强社会监督、新闻监督、纪律监督等等,就能够保证我们的司法队伍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想这些是我对“金融法治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点体会,和大家分享一下,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