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 | 金矢谈城市

文/金矢 编辑/朱弢  

2019年11月29日 16:46  

本文2884字,约4分钟

以科技引领城市治理现代化,需要认识和理解科技创新在实践中的产生和应用,同时也要防止误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资源闲置。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提出了“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治理的科技创新。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中国城市治理实践中的创新应用位居世界领先的地位,人们随时都可以感受到各种创新技术成果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在此时提出发挥科学技术在城市治理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城市治理创新最有影响力的提法,也是目前最为时髦的一个名词,就是“智慧城市”。现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很少提到智慧城市,更多是被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所替代,原因在于对智慧城市的误解和过度热情,造成了一些地方城市政府把智慧城市当成政绩工程。智慧城市建设“大跃进”,全使得城市政府投入过大,容易埋下新一轮债务的隐患。提出社会治理创新的理念,既要以科技引领城市治理现代化,并付诸于实施,更多还在于如何认识和理解科技创新在实践中的产生和应用。同时也要防止误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资源闲置。

首先,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来源于市场而不是政府。如果新技术和新产品没有得到市场认可,投入产出没有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那么即使再好的技术和发明,都会沉淀在研发过程当中。

例如,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必须要产生收益,否则企业无法生存发展。而对收益的认定,不过是近期和远期的关系问题,这取决于研发者和企业家根据市场作出的判断,而不是政府的认定。

再如,我们看到各种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有关的科技产品的应用和推广,是在得到市场广泛认同,并迅速覆盖全社会用户的基础之上,才可以逐步转化为政府系统的应用。

当然,城市治理的一些科技产品,例如智能交通、智能安防系统以及各种收费系统和感应系统等,虽然购买和应用的主体是政府,但是政府只代表了市场的一类用户而不是全部用户。不能以政府官员的主观想象和愿望来直接替代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展的研发和推广,毕竟政府是不考虑运营收益的。

其次,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需要被社会需求所检验。一个产品推向市场,如果不能覆盖到更广大的用户,就不可能产生企业的收益,也就不可能抵消企业的研发、生产和营销成本。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应用必须要面对最为广大的客户需求。只有客户群体数量足够多,产品销售才可以产生规模效益,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而这种产品的深入研发和提升才有可能持续。

因此,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应用都要通过用户需求来验证。我们看到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无现金支付的应用系统,大多覆盖了几乎所有城市、所有会使用无现金支付的居民,甚至影响到几乎所有商户和企业,以及各类政府和市场收费机制的变化。

这种广泛覆盖所衍生的各种收益,完全可以支撑企业的运营,甚至可以提升企业影响力,为进一步研发和开拓产品的应用领域创造条件。看起来这是纯市场行为,但是涉及到城市治理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政府收费、罚款,还是与支付有关的各类政务系统的建立,都必须采用这种新技术,因为它大大降低了政府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从另一个角度看,更加方便了经常要和政府打交道的企业和城市居民。不能不说,这是城市治理中最为典型的创新模式。

再次,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要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毕竟所有创新主体都来自于市场和企业,来自于广泛的社会需求,来自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推动企业根据社会需求的反馈,通过市场竞争提高研发水平,推动技术革新,提升竞争力。

如果大量创新治理成果被政府大包大揽地整体购买,被沉淀在不考虑收益的政府,沉淀在政府办公系统的运转中,无法发挥或者很少发挥在市场应用能产生的作用。一方面会导致资源闲置,造成严重浪费。另一方面也会让企业自身失去提高技术研发能力的动力。

目前,很多城市提出要建立大数据中心和智慧中心,并不是根据实际需求和效率来决定产品购买的数量等,实际上等于把有效的科技创新产品闲置于低效、甚至无效的运转之中,等于消耗了创新的发展空间。其实,有些智慧产品已经在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而政府只要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其中的一小部分功能,那么不仅能够防止资源浪费,有效提高政府运营效率,而且也给智慧创新产品留下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可以根据需求的反馈和竞争提升技术研发水平。

再其次,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要充分体现城市的包容精神。每一项基于信息技术的创新产品,在社会上得到最广泛的应用,不仅会满足城市居民各方面的需求,而且对城市尚未渗透的空间、或者是被城市政府短期政策所阻断的空间,也实现了最大化的市场补充。

例如,传统的城市规划可能会造成城市空间尺度过大,发展过于粗放,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方便。再如,一些城市的治理实施所谓的低端产业迁出、治理穿墙打洞或者是门面房拆迁治理的政策,使得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偏爱的最基本的生活消费空间大幅度减少。然而,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创新产生的各种新产品的利用和新业态的发展,会产生更多与传统城市发展模式不同的就业模式,一方面大大方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影响到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

要适应以科技创新为基础的新就业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时间,因此要采取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治理办法。一方面需要城市管理者用包容思维、给新事物一定时间来发展完善,实现逐步完善的城市治理;另一方面也敦促着城市政府采取更智慧的创新治理方式来解决问题。也正是如此,才可以催生新的技术变革和治理创新。

还有,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要善于协调利益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中国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速度已经是最快的,产生了无现金支付、共享经济等各种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最为广泛的应用。与此同时,对传统社会发展模式以及城市利益结构甚至是就业群体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虽然中国的新技术推广和创新面临的社会阻力和发达国家的城市相比是最小的。但是涉及到对就业群体的利益冲击,可能会产生对各种竞争主体形成的挑战。例如,共享经济的网约车,影响着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利益;各种外卖送餐和快递,则涉及到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间的就业矛盾;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电子停车收费系统的创新模式则直接影响到传统的停车收费公司的利益等。

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按照有利于未来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模式来推进新型创新行业的发展,则必须要面对传统模式的阻力。城市治理要在变革中采取有效的工作方式,甚至通过精细化管理和服务以及协调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的隐患。重点是要在前瞻的基础上,破解利益纠纷,促进协调发展。

要提高社会治理和城市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我们还面临很多的问题。重点是要站在符合未来发展趋势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大背景出发,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市场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才有可能适应科技大变革时代的要求,促进城市治理向现代化迈进。

同时要准确把握中国城镇化发展不均衡、城市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城市人口多元化的大格局,既要坚持高标准和高质量,又要在稳步推进和顺利过渡之间实现有机结合,才有可能把城市治理的科技创新落实到现实可操作的进程中。

作者为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