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御低利率“灰犀牛”,人身两全保险五年期限松绑

《财经》记者 俞燕/文 袁满/编辑  

2019年12月10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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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业的资产久期与负债久期的缺口平均为6.65年,在低利率时期“长钱短配”问题仍是行业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228号文”将两全险从不得短于五年的规定改为不短于三年,对于保险公司优化产品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低利率时期,如何化解保险业面临的利率“灰犀牛”风险,亦是监管部门当下所思。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28号文”),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实施严监管时期确定的五年之槛给予松动,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三到五年期两全保险,自2016年形成的“中短存续期”这一概念将随之终结。

对产品期限松绑的同时,银保监会对该类业务的规模和占比以及相应的资本管理皆从严监管。新规意味着,自2014年整肃高现金价值产品以来对中短期险种的监管出现局部松动的迹象。

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亦表示,根据监管部门的测算,新规既能缓解部分保险公司因业务结构略有失衡而导致现金流略有紧张的情况,在严格监管之下又不会偏离以保障型业务为主的发展方向。

从2014年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到2016年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再到如今对两全险政策的调整,近五年来,对各阶段人身险主流产品的监管政策之变,亦折射出近年来保险业的市场形态的变化。“这几个保险概念的变化,承载了近年来保险业从辉煌到回归的历程。”一位资深保险业人士感叹。

新年在即,各家保险公司备战“开门红”之时,“228号文”的发布被业内解读为保费增速和现金流承压之下的减压之策。不过,两全险一险独大的“盛况”将难重现,亦成为业界共识。

松绑“五年”之限

“228号文”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需要,开发三年期以上、五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应以五年期及以上产品为主。

而在2017年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即“134号文”)中,两全保险产品和年金保险产品的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五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换言之,两全险和年金险的有效保险期间至少在五年以上。彼时,该文件的出台,对于业内不啻于一记重击。

与“134号文”相比,“228号文”放开了对五年期以下的两全险产品的限制。

对于为何作此改变,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为了规避“134号文”的要求,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以及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了保单的实际存续期间,使得实际保障期间与保险期间出现不一致。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228号文”的发布,则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使其“名实相符”。

作为一种传统保险产品,两全险(又称“混合保险”)因为兼具给付性和储蓄性、“保生又保死”的特点,颇为契合国内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受到市场欢迎。自个险渠道引入国内开始,两全险便作为保障型产品的主打产品之一。后来在理财型产品兴起之时,其因具有储蓄性质,又成为理财型寿险产品的主力之一。有关统计显示,在2014年之前,其在人身险总保费中占据了一半江山。

不过,随着监管风向的调整和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的调整,两全险“一险独大”的局面已成明日黄花,截至今年三季末,其占比已萎缩至4%。

2018年多家寿险公司“开门红不红”,被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与“134号文” 叫停快速返还型年金险和两全险有一定关系。

此前亦有一些保险业人士认为,在消费者的风险保障意识较弱的国情下,将理财业务和传统寿险产品予以结合,不失为一种促进寿险发展的有效路径,亦可缓解2016年以来中短存续期业务受到严监管之后带来的现金流风险,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如果人为地搞“一刀切”可能会产生一些转型风险,亦会影响寿险业复苏的步伐。

在持续低利率时期,今年以来保险公司保费增长趋缓甚至多家出现负增长,且马太效应日益明显。为了增强保险业的发展韧性,银保监会的监管逻辑亦趋务实。

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亦坦言,目前保险业的资产久期与负债久期的缺口平均为6.65年,在低利率时期“长钱短配”的问题仍是行业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228号文”将两全险从不得短于五年的规定改为不短于三年,对于保险公司优化产品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上述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从目前在售的各类金融产品来看,三到五年期的金融产品较少,从金融供给侧改革来看,适度放开三年期两全险产品,可以覆盖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需求。

以不同产品形态引领的理财型保险十年狂飙已渐成末响。如今“228号文”能否再现理财险的盛况,多位保险业人士认为概率不大。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来说,在低利率时期,持有强现金流资产方为上策,从理财角度来说,三到五年期的理财型产品已属中期品种,吸引力可能未必很强。

据了解,根据银保监会的测算,新规发布后,短期内迅速做大该类业务,偏离保险主业的可能性不大。

规模、占比从严监管

在五年期以下两全险产品松绑之时,“228号文”亦收紧了对该类业务的规模限额及占比,以及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

“228号文”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五年期以下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须不低于120%。如低于该红线则须立即停售。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其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五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

在具体的规模上,“228号文”要求,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五年期以下的两全险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且应控制在其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一倍以内。

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的精算规定和产品设计规范之下,靠单一险种扩张保费的现象将很难再现。

在销售管理上,“228号文”要求“五不准”,即: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险产品;不得将其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此外,对于五年期以下两全险产品,“228号文”还规定了相应的问责制度,开发该类须经其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如出现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报送虚假信息等情况,则从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到总精算师等皆在追责范围之内。

“228号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22号文”即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中涉及“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内容亦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继高现金价值产品之后,中短存续期产品这一概念也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