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支付”纠纷案一审微信胜诉,支付宝此前已与原告和解

《财经》E法 李星郡/文 鲁伟/编辑  

2020年01月04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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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扫码支付”专利纠纷案中,微信、支付宝都曾被诉,后支付宝与原告和解,此次法院一审判决微信一方不构成侵权

微信“扫码支付”专利纠纷一案有了新进展。2019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为,微信支付并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卡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卓望公司)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及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原告方诉称,微信支付侵犯了其“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200610168072.2)的专利权,要求前述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腾讯方面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法院在一审中判定,微信支付不构成侵权。

这并不是扫码行业首次出现专利纠纷。早在2015年,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下称银河联动)一方曾向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律师函》,后引发一场关于图形二维码专利诉讼,结果是银河联动一方的图形二维码被判无效;2017年4月,摩拜单车被诉侵犯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在这起“扫码骑车”专利诉讼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有专家认为,“扫码支付”如今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网络生活的一种习惯,在二维码广泛使用的背后,涉及其专利技术的商业之争可能会越来越多见。

曾代理过二维码专利纠纷案的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繁文对《财经》新媒体分析称,此次“扫码支付”专利纠纷,原告一方可能会上诉,最终结果有待终审判决,但其认为,案件结果不会对行业构成重大影响。

原告专利曾被判无效,微信、支付宝被诉

原告微卡公司与卓望公司的背后,银河联动引人关注。银河联动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920万美元,曾与中国移动合作研发二维码,目前已拥有40多项专利,覆盖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2015年,银河联动将专利20061007899.4号图形二维码专利授权给与紫光集团有所关联的紫光信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光信业)进行运营。

2015年9月,银河联动和紫光信业授权律师签发《律师函》给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指其使用的二维码具备第200610078994.4号“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之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

不过,蒙娜丽莎集团收到律师函后直接提起了诉讼,并提到“所使用的带标识的二维码是由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的微信软件自动生成的标识,只要使用微信软件就必然会形成带标识的二维码,因此原告对涉案带标识的二维码的使用本身不存在违法性。”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由此以第三人身份牵涉入案。

2016年7月,腾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号为200610078994.4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紧接着,4个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出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银河联动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31日,代理过此案的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繁文向《财经》新媒体解释:“专利提无效申请其实很常见,我国发明专利近40%会被无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会超过50%。”

孔繁文指出,审查员审查时重点关注两点,一是新颖性,即是新技术;二是还要有一定的创新高度,才应予以排他保护。审查员在判断专利技术特征时可能遗漏已公开的文献,比如只检索了汉语、英语文献,但实际上还可能有日语、意大利语等的现有文献,如此一来,授权后别人发现了有更早的,都可以作为对比文件来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银河联动联合创始人、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二维码安全中心副主任沈维曾表示,“银河联动图形二维码专利构成了日本电装波动公司新专利的前置专利,现在中国大陆的专利被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就有可能导致银河联动乃至中国相关产业对此行业在中国大陆丧失领先地位和话语权。”

由于图形二维码诉讼未获法院支持,2017年10月,银河联动方面以另一个二维码技术(“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腾讯财付通公司、支付宝公司以及凡客诚品等公司专利侵权,引发“扫码支付”专利侵权诉讼。此次诉讼分为两宗,分别是起诉财付通(微信支付运营主体)与凡客,以及起诉支付宝与凡客。

支付宝与原告和解,微信一审被判不构成侵权

银河联动方面称,两大支付平台侵犯了其“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200610168072.2)的专利权,涉嫌侵权的支付二维码包括网络游戏、网络电商、网络付费阅读、线下商家等。

孔繁文表示,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对二维码的应用被广泛使用后,为了收取许可费用,专利权人试图对其权利要求进行扩大解释,以获取商业利益,这是其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

上述专利是2012年11月微卡公司从银河联动获得的发明专利,并与中国移动的子公司卓望公司共享专利权。

在对微信“扫码支付”的诉讼中,微卡公司和卓望公司作为了起诉主体。该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不过,在微卡公司对支付宝的诉讼中,支付宝公司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未获法院支持后,微卡公司与支付宝达成了和解协议,微卡公司2018年10月申请撤回对凡客、支付宝的全部起诉,并在一个月后得到法院准许。

2019年12月30日,针对微信“扫码支付”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案例解释来看,该案中原告仅主张其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即“权利要求14”,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权利要求14”可以分为“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这六个步骤:即采集多字段二维码;解码多字段二维码;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分析是否匹配;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微信“扫码支付”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步骤一、三、四、五、六。

孔繁文指出,专利判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一定会有一些特征是一样的,但只有全面覆盖才构成侵权,比如权利要求包括ABCDE五个特征,如果判断侵权需要这五个特征都具备才算。

法院认为,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步骤四中“和所述多个协议相关联的多条第一信息”这一特征,不具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故而判决微信没有侵犯该专利,驳回了原告(专利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日,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杨旭日向《财经》新媒体指出,原告公司的技术尽管有一定的创新,但不是基础性创新,是基于日本技术发展而来的,其专利的强度和保护范围非常有限,要想获得专利局及法院的认可难度非常大。原告提起的两起诉讼败诉基本上证明了这一点。

杨旭日称,应用性的技术专利申请的撰写非常重要,在案件申请时要尽可能预想到各种可能的侵权情况。

法院指出,由于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也不等同,从而判定微信“扫码支付”未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因此,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发稿,银河联动方面未答复《财经》新媒体的采访请求,未知其态度以及会否上诉。

除了“扫码支付”,“扫码开锁”也曾发生专利纠纷。2017年4月,胡涛起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摩拜)侵害其享有的名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专利号:ZL201310268509.X)的发明专利。

在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后,胡涛申请最高法院再审,最终在2018年10月,最高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谈及“此次发生‘扫码支付’专利纠纷对行业的影响”,孔繁文表示,日本的基础性专利过期,现在的属于应用性专利,而有的质量不高,有的保护范围狭窄,对“扫码支付”行业难以形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