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规送红利:保障类人身险产品降价3%-5%

《财经》记者 俞燕/文 袁满/编辑  

2020年02月06日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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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提高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约5%-10%;同时,年金险的附加费用率上限将下降约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的成本下降、佣金支出的占比减少

在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的笼罩之下,很多人开始意识到风险保障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提升风险保障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26日,银保监会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下称《规定》),保障型产品的价格在新规下将下降将下降3%-5%

所谓普通型人身保险(下称普通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风险保障类保险产品。关于关于该类产品的精算规定,主要遵循1999年出台《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人身险费率改革后,分红险和万能险的精算规定已予修订,普通险的精算规定则一直未有更新,业内对于修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据了解,2019年初,银保监会启动了对现有规定的修订,经过两轮全行业征求意见,汇集了业内百余条建议后,推出新规。

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适应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新规整合了普通险类型下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系。

对于消费者而言,最直观的感受将是,新规下的风险保障类产品的价格将下降3%-5%。而新规所涵盖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亦是近年来颇受消费者欢迎,且能为消费者带来切身保障实惠的产品。

近年来,消费者对于保险保障的意识逐渐增强,尤其是近两三年,对健康险的需求尤为突出。本次疫情发生后,进一步激发了消费者对于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需求。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出台新规,亦希望鼓励行业加大对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的积极性,提升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增值:设定现金价值差别参数

《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了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参数,同时提高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约5%-10%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交了高额保费,退保时拿手的却廖廖无几,往往成为消费者对保险大为诟病的原因之一。

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定新规时,根据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予以细化相应的规定。比如,根据统计,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消费者更看重储蓄和增值功能,而较少退保。因此,调整和完善文该类产品的年度现金价值,前几年适当调低,后几年则调高,整体上则呈下调趋势,从而适当降低产品的成本和整体价格,进而惠及消费者,进一步增强该类产品的吸引力。

据了解,香港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前几年的现金价值为零或很低。新规作此调整,亦与国际接轨,使得内地同类产品更有竞争力,促进行业转型发展。

一位寿险公司人士指出,新规推出后,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将比以往同类产品每年少缴数百元不等。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实惠。疫情发生后,确实激发了大家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近期来咨询的人也很多。新规出台后,可能将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降费:下调年金和趸交产品附加费用率

在调整相应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之外,《规定》还下调了年金保险和多数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据此测算,该类产品的价格亦将下降3%-5%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厘定保费的计算基础包括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三项,其中,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相应规定的上限。附加费用则包括佣金和管理费两部分。

据了解,目前由于年金险和趸交储蓄类产品的附加费用率较高。根据新规,年金险的附加费用率上限将下降约5个百分点。调低年金险和趸交类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的成本下降,亦意味着佣金支出的占比也将随之减少。

根据新规,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亦随之将下调3%-5%

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调低年金险和趸交类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亦是在推动保险公司更多地向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方向发展。

据了解,目前人身险公司销售风险保障类产品已成为主流,目前占比已超过四成。新规对其现金流亦将产生正面影响,不过短期来看影响较小。

一位保险业人士指出,整体来看,新规的核心是降低成本、控风险、促转型,与目前的监管主基调一脉相承。对于消费者来说,亦增加了选择产品的灵活性。

据了解,经过两轮征求意见稿后,诸保险公司对于新规即将带来的市场变化已有所预期。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发和设计了新的产品,将在新规发布后陆续推出。

上述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出台后,26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存量产品仍可继续销售,将设定一定的过渡期间,但应按照新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填补监管空白

银保监会人身险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整合和细化了相关的监管规定,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比如,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等。

上述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建议,也主要集中于责任准备金计算和评估假设的条件等方面,尤其是保证续保的相关精算规定。在新规中对于业界的建议大部分进行了吸纳。

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比较关心的健康险保证续保的问题,以及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旧规中的空白,皆在新规中得以补充。

此外,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规定》适应市场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

新《规定》将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