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微信飞书”之争是与非,首先搞清三个核心问题

文/钟鸿钧 编辑/鲁伟  

2020年03月13日 20:43  

本文2788字,约4分钟

探讨“微信飞书”事件,三个核心问题不可回避:微信对飞书的限制是否构成反竞争行为?平台治理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微信限制飞书的商业逻辑及其政策含义是什么?

牛津大学埃吉沃斯讲座教授、知名的拍卖和政策设计学者保罗·柯伦柏(Paul Klemperer),写过一篇非技术性但很有影响的文章《善用与误用经济学》(Using and Abusing Economics)。

在这篇文章中,柯伦柏用拍卖中的一个经典研究来说明如何善用经济学理论以及理论是如何被误用的。他通过上述文章来说明,在实际政策制定和应用时,要防止经济学理论被误用。好的政策设计和应用,必须充分理解基本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关于竞争的理论。

为什么要在新冠病毒肆虐的今天,去回顾柯伦柏这篇貌似无关的文章?这是因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看到很多错用经济学理论并可能误导政策的案例和似是而非的理论,特别是关于反垄断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太多的误解和滥用。很多人希望《反垄断法》可以用来解决商业竞争的所有问题。但这一错误的信念不仅无助企业成长,还将损害经济的长期增长和正常的商业竞争,因此必须予以纠正。

“微信飞书”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最新的案例。事件的起因是字节跳动旗下发布的在线办公产品“飞书”,于2月28日被微信限制了相关分享功能。飞书是字节跳动旗下品牌,将即时沟通、在线协作、音视频会议、日历等功能进行了深度整合。字节跳动是中国最具创新力的互联网公司之一,在过去的几年里,这家公司在短视频等多个领域取得巨大进展,成为最有活力的互联网公司之一。  

“微信飞书”事件中,核心的问题有三个:第一、微信对飞书的限制是否构成反竞争行为?第二、平台治理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第三、微信限制飞书的商业逻辑及其政策含义是什么?

微信限制飞书是否构成反竞争行为?

考虑到微信是一个拥有超10亿用户的社交平台,很多人自然会担心,微信限制飞书的做法会限制竞争。评估平台的垄断和其行为是否会限制竞争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平台竞争,和传统经济学中讨论的一般竞争有很大的不同。平台的特性意味着市场通常会高度集中,无论是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还是短视频平台,都呈现高度集中的趋势。平台作为正常的商业实体,发展和建立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投入。集中的平台并不意味着超额利润。

第一,平台需要充分的前期投入来吸引各方的参与。前期的巨大投入可能会充分抵消后期看上去很大的巨额利润;第二,首先吸引客户的先发优势未必很大,如果竞争平台能够很容易通过投资或其它方式将客户吸引过去,则平台就很难维持其市场力量,无论是Myspace还是雅虎搜索,都输给了后来的竞争者;头条的高速发展也表明先发优势很难成为竞争壁垒;第三,即使是一家独大的平台,技术的变迁以及潜在的颠覆式跨界竞争也足以使得社交市场成为一个“可竞争市场”,从而充分削弱垄断平台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

事实上,短视频社交和图片社交的发展,对微信已经构成了巨大的挑战。这几点都表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高市场份额有其行业特殊性,高市场份额并不代表垄断,我们应该慎用《反垄断法》来进行监管。

平台治理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

微信作为社交平台和平台运营者,必须承担平台治理的责任。平台的所有使用者或者加入这个平台的个人和公司,都必须遵守平台的规则。

微信必须通过平台治理的方式,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稳定与良性竞争。稳定和安全的平台,符合所有平台参与者的利益。平台治理要借助平台的技术、数据等能力,通过政府统筹、平台自治、第三方协调、公众参与等形成多方治理格局。平台治理的关键是通过制定用户协议、平台规则、信息处置、维权诉讼等方式,维护平台秩序和用户利益,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与蔓延。

平台除了基于治理责任设置平台规则之外,也有权利从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角度来确保平台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除非达到反竞争的效果,微信作为平台有权利决定是否允许竞争对手的接入。飞书宣称微信“封杀”了飞书,也有媒体指出飞书的行为违反了微信的平台规则。如果飞书违反了平台规则,平台是有权利对其进行限制甚至停止合作的。

飞书是社交,微信是社交,这两家是明确的竞争对手。微信限制飞书分享,是一种非常正常的商业竞争。不能苛求平台承担太多的治理责任而忽视平台应有的商业权利。事实上,《头条号运营规范》中2.2.4的广告部分,也明确规定个人手机号、QQ号(群)、网址、微信或微信公众号变形会被认定为不合规的联系方式推广。可以看到,对竞争对手的适当限制,是正常商业竞争的一部分。

平台治理是责任和权利的有效统一。平台要承担应负的责任,就必须合理保护平台的权利和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商业的本质来思考问题。

微信限制飞书的商业逻辑及其政策含义是什么?

 商业的本质是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来分享价值。任何商业组织除了必须为客户创造价值外,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去帮助竞争对手,不以损害自身利益去帮助竞争是商业常识和惯例。“微信飞书”事件中最为重要的商业逻辑是:企业是否有对竞争对手开放的义务?

无论是传统语境下,还是反垄断法的层面上,微信都不是“基础设施”,没有无条件对第三方应用软件开放的义务。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商业策略看,互联网的竞争策略丰富了很多。

具体到飞书这一案例看,产品宣发渠道非常广泛,既有手机厂商和第三方应用商店等线上渠道,又有手机预装、商业Wi-Fi与各类广告、地推等线下渠道。据媒体报道,短视频平台抖音的发展也主要是依靠亲友传播带来的自然增长,而非微信或微博的转发。微信对飞书的限制,决非飞书成败的决定因素。火狐浏览器的成功,也表明微软并不能通过捆绑来独占浏览器市场。因此,我们应该从商业竞争的逻辑,来理解微信对飞书的限制行为。

从经济学上看,反垄断理论的框架是非常简单的。所有的反垄断政策,都致力于于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或者说尽可能减少由于垄断行为带来的福利损失)。但是这个理论在实践中,有很多隐含的假设和前提,如稳态的技术和市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策略及商业模式,和静态局部均衡分析所假定的商业环境完全不同。

我们在观察和分析商业竞争时,应该更多地思考商业竞争的本质,特别是竞争对动态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鼓励和维护市场正常的健康竞争,关注动态而非静态的效率,不急于对这些竞争进行干预,才能避免经济学的误用。

正如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所说,企业和技术的未来发展是难以预测的。从长远来看,最重要的竞争优势不是让许多公司在同一时间点提供非常相似的产品,而是彻底改变需求产品类型的创新。微信对飞书的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完全有可能促进飞书的创新,从而促进动态效率提升和福利增加。

我们应该拥抱这种正常的商业竞争而不是动辄干预。这是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也是熊彼特理论复兴的时代。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编辑: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