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平台真的拥有在线音乐市场的话语权吗?

文 | 丁茂中 编辑 | 张有义  

2020年04月27日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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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处于第一梯队的音乐平台,也没有能力真正能够控制在线音乐市场的版权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同时也无法真正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在线音乐市场。

在线音乐又被称为“数字音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内容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毫无疑问,互联网的基础普及和智能手机的深度普及使得中国的音乐市场在发展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线音乐已经基本取代线下音乐成为音乐市场的业态主流及发展趋势。而这个根本性的变化催生了音乐市场新的经营要素,那就是音乐平台。

正因为如此,中国在过去十年里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了很多音乐平台。不言而喻,优胜劣汰的基本法则客观决定了它们之间必然会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恩恩怨怨。

虽然经过不断的重组、并购、退出等市场的分化,中国的音乐平台目前基本形成了三大梯队,但是彼此的恩怨似乎并未有任何消减,反而愈演愈烈。

在此过程中夹杂的相关纠纷和案件等使得音乐平台特别是目前处于第一梯队的音乐平台,逐步被推上在线音乐市场的风口浪尖,而它们也似乎正在逐渐被社会当成在线音乐市场的整个视点。

音乐平台只是市场参与者之一

事实上,无论是目前处于第一梯队的腾讯音乐娱乐集团(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网易云音乐,还是第二梯队的虾米音乐和咪咕音乐或者第三梯队的千千音乐等平台,都只是在线音乐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相对于消费者集团而言的经营者集团来说,除了包括前述各个音乐平台,还有一个大类主体也是在线音乐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那就是版权方。所谓在线音乐市场的版权方,主要是指那些有权将音乐作品及录音许可给音乐平台使用的版权公司与唱片公司等各类音乐制作、发行主体,例如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等国际三大版权公司,以及在国内耳熟能详的滚石唱片、英皇娱乐、天娱娱乐、杰威尔JVR音乐、太合音乐、摩登天空等。

目前,某些音乐平台自己也开始涉足音乐的制作和发行,但是在整个占比上还非常有限。就版权方项下涉及的权益主体来看,若进一步细分,还会涉及到作词、作曲、演唱、录音等相关权利人。

从整体比较来看,音乐平台相对于版权方在交易安排上并没有什么突出优势。因为内容产业的话语权往往掌握在内容所有者的手中。即便是目前处于第一梯队的音乐平台,它们在与诸如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等这些大型版权方进行许可谈判时,相对还是处于劣势的。

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充分验证:一方面是版权方依其在交易中拥有相对强势的话语权,导致版权许可费用逐年攀升。行业统计数据显示,现存音乐平台的版权成本自2013年以来飙升了50多倍。当然,这也是国际版权市场中的常态。根据国际音乐流媒体平台Spotify历年财报显示,其版权采购成本常年占据其收入的70%左右。另一方面则是音乐平台开始尝试自己探索音乐的制作和发行。

例如:2016年,网易云音乐推出了“石头计划”第一季,共收录了49首歌曲;2017年,虾米音乐推出了“寻光计划”第二季,共选出了TOP200的音乐人;2018年,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在整合原有音乐人计划基础上,开启“原力计划”,从全国选拔原创音乐人,从创作营培训到录音制作都请来了最好的导师,并为最终20强选手举办了巡演。这都说明了音乐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希望能够节约成本,并掌握在内容方面更多的主动权。

音乐平台很难拥有真正话语权

但是,结合目前实践来看,即便各个音乐平台向音乐的制作和发行进行了深度拓展,这也难在现阶段对版权方形成有效的“锁喉”效果。

就性质而言,音乐平台本身相比于版权方来说,更多呈现的是其在音乐传播与分销方面的功能,以及如何通过算法推荐等技术手段让用户在海量曲库中发现满足自身需求的音乐内容。但归根结底,平台对于这些音乐内容仅仅属于短时间内的“租用”,而非“所有”,很难拥有真正的话语权。

此外,音乐行业并不存在政策上和技术上的过高门槛,在互联网基础普及和智能手机深度普及的环境下,无论是从资金还是技术或者时间等角度来看,打造一个音乐平台对于任何有意愿参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均存在公平进入的机会。这也是此前中国涌现出很多音乐平台的原因。

近期有市场传闻称,今日头条将推出自己的音乐流媒体平台,而其在2019年下半年通过抖音与腾讯音乐达成的授权合作,也可被看成是头条系在数字音乐领域的试水,或是对区别于串流、下载、收听等普遍音乐玩法的另类探索。

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音乐平台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有效保持内容的丰富程度及其差异化,这是吸引和留住用户的关键之一,而这恰恰是版权方的优势所在。

鉴于此,包括前些年视频网站在内的很多类型的平台都开始逐步放弃纯粹“烧钱”买版权的发展模式,转向自己制作或者参与制作并重甚至优先发展模式。但是有一点非常明显的是,鲜有音乐平台因此就开始拒绝与版权方特别是诸如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这类大型版权方进行交易。可见,市场的分工导致了现阶段音乐平台在内容的制作和发行上依然无法与各大版权方旗鼓相当或分庭抗礼。

可以说,各个音乐平台之间彼此不断发生的恩恩怨怨只是使得它们无意中成功地抢了“老大们”的镜头,实际上它们并不是在线音乐市场中真正拥有话语权的人。至少当前的业态表明,即便是目前处于第一梯队的音乐平台,它们既没有能力真正能够控制在线音乐市场的版权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也没有能力真正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在线音乐市场。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在版权独家许可模式下还是非独家许可模式下,仅以某个阶段的用户数量比来推定特定的音乐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没有多少现实基础。除了相关市场的界定非常值得商榷,还有就是这与实际情况应当是存在很大的出入。一方面,即便是版权许可采取了独家模式,许可期限通常也都是短期的;另一方面,音乐平台本身并不会自带多大的锁定效应,用户粘性程度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平台的内容、玩法等多维度的竞争。因此,我们应当全面看待音乐平台在当前在线音乐市场中的地位。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