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9农民恶势力犯罪集团“摘帽”:最大85岁,判决称未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程度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特约作者 刘经宇 编辑|鲁伟 朱弢  

2020年04月28日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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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龄63岁、最长者85岁,河南9名农民此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近日法院二审改判,对其“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河南9名农民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有了新进展。4月27日,《财经》记者获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信阳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改判,9名农民集体摘帽“恶势力犯罪集团”。

上述9名农民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落网,一审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该案引发广泛关注,被视为“中国平均年龄最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9名农民平均年龄63岁,其中有两名是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长者是一名85岁的老汉。

信阳市中级法院近日对9人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案件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且参加人员年龄较大,也没有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征,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也不具备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不属于集团犯罪。

二审改判后, 9人的刑期比一审分别得到减轻处理。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是上述9名农民之一李仕新的辩护律师,他在二审改判后对《财经》记者表示,该案实际上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拔高、凑数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让好人蒙冤,并放纵真正的恶势力犯罪,好在最终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自2018年起,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求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专项行动计划在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9年4月,有关部门曾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被视为准确认定黑恶犯罪的重要举措。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扫黑除恶不应拔高、降低认定标准。

85岁老汉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9名农民均是河南省光山县十里镇五里店村方楼组的农民,一审宣判时平均年龄63岁,最长者85岁,年龄最小的45岁。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李仕新、王申照,曾分别是当地村民小组长、会计,其他涉案人员多为村民代表。

2018年6月,李仕新、王申照被河南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仕新案发的直接导火索是一起故意伤害事件。2018年5月,李仕新和当地人刘正军在用扑克牌“炸金花”赌博中,两人发生争吵、打架。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下称光山县检察院)指控称,李仕新用拳头正面击打刘正军的鼻子,致使刘正军当场受伤,鼻子出血。后经鉴定,刘正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故意伤害事件之外,一同进入办案部门视野的是3起寻衅滋事事件。

光山县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至2015年,李仕新、王申照等9人纠集在一起,受利益驱动,出于恶意组织本村村民群众,以阻止建房施工为手段,多次向在村民组地界内建房的群众强行索要财物,共寻衅滋事作案3起,索要财物15.3万元及芙蓉王香烟16条。

检方还控称,李仕新、王申照亲自参与并纠集另外7人,煽动本组村民多次阻止他人建房施工,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因慑于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协缴纳钱财,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李仕新、王申照为犯罪集团首要犯罪分子。

最早的一起事件发生在2013年。指控称,2013年秋天,光山县十里镇居民徐玉堂承建十里食品位于十里农贸街路段的老房子拆旧翻新工程,王申照事先电话在外务工的方楼组组长李仕新商量,并经其同意后,以该地皮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十里公社征收其村民组的土地为由,纠集另外几人到施工工地,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止施工。因工程无法进行,徐玉堂被迫请托协商,王申照等人强行向徐玉堂索要现金5万元,芙蓉王香烟16条。另外两起事件与此类似。

85岁的老汉王立仁,也在被告人之列。相关证人表示,生产队有重要的事情开会时,如果开会内容涉及到田地面积时,会喊上年龄最大的王立仁,因为他“熟悉田地面积”。当王申照等人阻止建房施工时,他也跟着去了现场。

一审开庭时,李仕新的辩护律师余超为他做无罪辩护。

余超指出,该案存在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争议,李仕新对争议土地主张权利有合法的民事请求权,徐玉堂等人翻建房屋未经村民同意,侵犯村民的相邻权,村民们制止施工于法有据,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属于正当维权。15.3万元补偿款是在合法民事请求权基础上协商的结果,并非强拿硬要,且15.3万元补偿款全部用于村民组正常开支。另外,李仕新只参与其中的两起事件,15.3万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余超认为,李仕新不构成寻衅滋事,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更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除李仕新作无罪辩护外,王申照等8人对犯罪事实的指控没有异议,但都认为不应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7月,光山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李仕新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王申照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光山县法院判处李仕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王申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另7人刑期从5年至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不等。判决书还特意提到,其中有两人是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依法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李仕新、王申照等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土地权属引发的寻衅滋事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3处房屋地皮系1975年十里公社成立时以减免方楼村民组农业税和提留作为补偿,从方楼村民组征收,后划拨给十里食品、十里工商所,属国有建设用地,后来又转卖给个人。

余超告诉《财经》记者,争议土地认定为国有用地,法院依据的证据是十里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这是认定李仕新等人寻衅滋事的重要证据。但是李仕新等人对土地权属提出争议,认为案发源于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村民组基于历史原因提出主张,并非无事生非,在一审二审中曾申请审判机关调取争议土地征收、划拨的历史文件,但均未调到。

此外,在二审中还出现新的证据,即上诉中,十里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家属提供了3位建房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已确认3名建房户是违法建房。另外,李仕新等人还曾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建房户违法建房。

“土地权属到底归谁,建房是否违法,是否侵占村民组土地?这些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不能认定村民构成犯罪。”余超对《财经》记者说。

对一审法院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李仕新、王申照等9人,在二审中均提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

二审辩护时余超提出,该案将3起民事纠纷拼凑成犯罪事实,包装出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平均年龄63岁,最大85岁。从公开判决看,应是全国年平均年龄最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85岁的老者应该是全国最老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85岁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到底干了哪些坏事?”

4月8日,信阳市中级法院最终做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仍认定案件所涉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法院认为,李仕新、王申照等人实施了3起寻衅滋事犯罪,涉案人员以村干部、村民代表为主,一般群众参与助势,目的是为获取钱财,针对的对象是旧房翻建的特定个人,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且参加人员年龄较大,也没有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征,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也不具备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不属于集团犯罪。

信阳市中级法院认定,李仕新构成故意伤害罪,李仕新、王申照等9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李仕新获刑4年,王申照等人刑期从2年10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

余超指出,在信阳光山县、罗山县存在多起类似案件,都是源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他了解到另外一起同样发生在罗山县十里镇的类似案件,也是以涉嫌寻衅滋事起诉,但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财经》记者注意到,在那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案件的被告人为寻求纠纷解决途径曾主动报警,并信访到十里镇政府反映问题,主观上无法认定其具有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且经曾参与出警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出面调解达成合意而获取财物,与刑法上的强拿硬要有本质的区别。

扫黑除恶不能降低认定标准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等4个意见。

《意见》指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意见》强调,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财经》记者指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认定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主要的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3人以上;二是具有稳定性,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三是多次(一般为3次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如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四是具备实质危害特征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在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将适用标准降低为“两个3”,即3人以上、实施3次以上的恶势力犯罪活动,对构成恶势力集团的实质特征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认定条件有所降低。“这就造成实践中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和认定为恶势力,认定为涉黑涉恶案件与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界限不明”。阮齐林说。

阮齐林表示,通过一些律师、当事人向其咨询案件,他接触过一些涉黑涉恶的案件,也了解到实践中存在拔高和凑数的情况,同时也存在个案认定不够准确的地方。

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司法认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门金玲表示,刑事政策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依据,司法的定罪量刑,最终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保障辩护权和办案程序合法,不能随便拔高、降低对涉黑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门金玲认为,一审法院将前述9名农民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显然受到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影响,降低了认定标准,所幸的是二审纠正了这个错误,使得司法误判被制止在程序之内,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权威。

门金玲告诉《财经》记者,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司法误判,“一次司法误判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可能是十场扫黑除恶的漂亮仗都抵消不了的。”

对于如何避免这一情况,门金玲指出四点应该注意的事项:其一,办案人员需要深刻理解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动摇;其二,办案人员要时刻注意量刑的公正性。“涉黑”“涉恶”的认定会极大影响量刑结果,不能法外降低认定标准,把一些老百姓贴上“黑恶”标签;其三,办案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程序违法和司法误判的后果;其四,坚持“宁纵勿枉”,遵循刑法谦抑原则。

阮齐林指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坚持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慎重界定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经济性,区别黑恶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经济性和正常企业的组织性、经济性;在刑法适用中,在一般犯罪中同类性质的犯罪,一般定一种罪名,但扫黑除恶中,出现把同类性质的犯罪行为,分成不同的犯罪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应引起重视;涉黑涉恶案件顶格量刑的现象亦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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