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应急状态下,应该放松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吗?

文 | 《财经》E法 李星郡 编辑 | 张有义  

2020年05月01日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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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在疫情应急状态下的放松,并不意味着竞争政策在资源配置当中基础性、决定性地位受到了冲击。

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已经逐渐显现,为提振经济、促进消费,全国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发放消费券。初步统计显示,截至4月底,已有60余座城市和地区宣布向居民发放消费券,总金额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

近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毛盛勇表示,从浙江、江苏等地来看,推出消费券政策以后,对扩大当地居民消费、促进市场活跃还是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尹优平则点评认为,发放消费券的有三个意义:刺激消费、改善民生、引导习惯。他同时也表示,在发放消费券过程中应当把握的三大原则:一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二是精准区分、有的放矢;三是公平效率、物尽其用。

针对目前各地政府发放消费券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接受《财经》E法记者采访分析说,政府为了刺激经济而发放的消费券可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来落实,虽然不同互联网平台在便利性、用户覆盖面上会有差异,但这些都可以由消费者或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家自行选择,以保障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有效竞争。刘旭认为,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事先对消费券发放进行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没有通过招投标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达成合作协议,指定消费者通过特定企业获取消费券就可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刘旭分析,招投标是政府选定平台发放消费券的方式之一,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也是可以选择的方式,目前多数地方政府选择的是磋商。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地方政府不应当指定一家平台发放,也无需如此,更不应借此来保护或偏袒本地互联网企业。如果招投标的话,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一些标准,同时确保至少可以有三个平台来发放消费券,避免变相要求消费者和商户二选一。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刘旭预计,这一期间或许会有代表委员对此提出质疑,也许那时会带来一些改变。

4月25日,《财经》E法记者在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线上讨论会上了解到,多位专家以“疫情、公平竞争与法治保障”为主题进行了讨论、反思,并提出了建议。

专家们在会上形成的一个核心观点是,紧急状态下可能会对财产权或者竞争执法有一定的破坏,相应地会带来一些后遗症,比如对紧急状态、特殊时期的解释扩大化,影响主流价值或者竞争方法。

专家们认为,即便因进入紧急状态,疫情也不能成为反竞争的借口、不能放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事务。竞争政策在特殊环节的放松并不意味着竞争政策在资源配置当中基础性、决定性地位受到了冲击。

相反,在疫情爆发期间,各国执法机构,乃至于整个政府,诸多的决策应该充分体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尽管在实际操作中有所放松,但是整个趋势并没有改变,现在更多领域应该加强竞争政策的细致程度,以及具体执法的力度。

会上多位专家围绕疫情期间涉及竞争法的热点问题,从宏观的国际竞争政策到疫情后反垄断法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作用,话题涵盖了垄断协议豁免、知识产权、价格治理、数字经济发展与反垄断等。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晋表示,政府发放消费券实质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提振消费的一种形式,成本也主要由公共财政来承担。发放消费券的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实施政策要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既要通过政策提振经济,又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要考虑作为政府采购服务,是否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特别是在评估发放消费券的受委托主体和渠道时,政府就要考虑公平竞争的问题,考虑以前的发展经验,覆盖的广泛性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叶明指出,这次疫情中数字经济的发展获得了新动能,展示出强大的抗冲击能力和发展韧劲。不过,疫情背景下数字经济行业的一些行为也涉嫌行政垄断、平台滥用支配地位和集中行为、利用数字平台算法共谋等。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则聚焦在医药行业的竞争政策上,他认为要给予医药行业的经营者明确合规指引,比如很多行为是游走在违法和合法之间,需要纳入到经营政策的框架当中。同时,执法机关应该持续密切监测相关市场的发展,查明企业在当前形势之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包括是否参与了违法性的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甚至是可能扩展到一些传统招投标,或者分配市场,甚至是欺诈。

中国社科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展望疫情后反垄断法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他认为,一是世界将可持续发展直接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规则体系;二是比较主流的比如豁免规则,可能会涉及到特定的行业,也可能涉及到非特定的行业;三是竞争倡导。

专家们认为,反垄断法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空间体现在规制立场和规制路径,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一方面针对疫情发展做相应的反垄断法豁免措施,另外一方面对妨碍复工复产或者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垄断行为予以打击。

叶明指出,数字经济垄断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具有新的特点,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时要慎重,一方面不能放过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影响恢复生产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以抗疫为名,将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认定违法的垄断行为,以保护竞争,保护创新,保护有关企业的利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补充,如果政府只指定一家平台,可能会影响平台之间的竞争,涉嫌行政垄断。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干预市场,补贴行为要遵守程序和实体正义,要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