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保驾护航注册制,欺诈发行最高判无期

文/《财经》记者 张欣培 郭楠 编辑/陆玲  

2020年05月25日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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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认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否则将影响改革成效、改革进程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实施方案,注册制改革再次迈出坚实步伐。随着两会的召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为本次两会关注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认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否则将影响改革成效、改革进程。

为此,王建军在本次两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这也是王建军连续第三年提出修改刑法,严惩欺诈发行。

王建军指出,“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2018年,金亚科技被证监会查实IPO造假,涉及募集资金4.18亿元,波及近6万户投资者。2015年,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3.6亿元。

该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

但目前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王建军认为,欺诈发行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

与此同时,目前对于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规定存在诸多方面问题。王建军认为,一是该罪的归类不够准确,纳入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更准确。第二,该罪的刑期设置过低。最高5年的刑期设置明显偏低,没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三是该罪的规制范围偏窄。四是建议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打击力度。

“鉴于此,现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王建军指出。

王建军表示,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全面完善了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确立“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刑罚过轻的问题更加突出,短板亟待补齐。此外,新《证券法》还拓宽了证券品种范围,也需要刑法予以配套完善。

以曾经的白马股康德新为例,公司2015年至2018年通过虚构销售收入虚增利润119亿元,按照过去《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在2019年7月5日给出顶格处罚60万元。另一家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康美药业也在近期收到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对公司罚款60万元,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

60万元的顶格处罚已经成为过去式。随着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信披违规的处罚上限提升至1000万元,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5月15日在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发言时表示,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要保持“零容忍”,保持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这次《证券法》修订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赋予的监管职权,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管震慑。

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背景是,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且性质越发恶劣。

2020年4月,瑞幸咖啡被曝涉嫌虚增销售收入。瑞幸咖啡公告承认涉嫌财务造假,在2019年第2季度到第4季度期间虚增销售收入约22亿元人民币。近日,美国纳斯达克向瑞幸咖啡发出通知,决定将其从纳斯达克市场摘牌。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25次、第26次和第28次会议连续对资本市场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要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对造假的公司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刑事追责作为严惩重罚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应需而变、应势而变,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