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零和博弈”扼杀了网络文学的活力

文 | 姚佳 编辑 | 朱弢 《财经》E法专稿  

2020年06月02日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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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之发展以“作者创作—读者欣赏”之良性互动关系为基础,而又在“作者提升—平台参与—读者追捧”之中不断升级;只有作者权益、商业模式、读者(市场)需求等多方实现平衡,网文市场才能充分发展,各个主体才能充分受益,否则只会陷于“零和博弈”的桎梏之中。

网络文学,是以网络为载体而发表的文学作品。相较于纸质书创作出版而言,网络文学创作没有壁垒、不受书号限制、交互反应快捷、IP转化潜力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作家,任何人的作品都可能“一夜走红”。

这些特点使得网络文学近些年极受追捧,作者愿意尝试自由创作的快感与写作压力所带来的爆发力,读者也喜欢追逐情节的高频变化与思想的跌宕起伏,两相契合,使得网络文学成为当下最有深度、最有活力的文学创作领域。

恰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与生态下,网络文学行业在近年来快速发展,网络文学平台兴起,并在作者与读者之间架起一道桥梁,表现为“作者—读者”“作者—平台—读者”等多元结构关系。在此种关系构造之中,毫无疑问,作者的权益与消费者(读者)的福利是核心,辅之以相应规则安排;网文平台则在其中担当“平台”的作用,联结高品质作品与广泛阅读,并推动网文行业发展,只有“蛋糕越做越大”,才能尽可能扩大作者权益与消费者福利的“半径”,各方之间呈现出彼此互动增益的发展趋势。

因此,在一个更大的“棋盘”中去讨论各方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富有意义和建设性。

作者与读者“惺惺相惜”是行业基础

网络文学作品的创造者是作者,读者是网络文学作品的欣赏者,是与作者、作品对话的主体。没有创造就没有欣赏,没有欣赏与受众也就没有持续创造的激励。网络文学作品相较于其他作品而言,作者持续创作并及时展现,使得读者能够第一时间阅读甚至追读。这是网络文学作品相较于一般纸质书的成品而言最大的优势之一。

因此,在“作者—读者”二者关系之中,好的作品、有阅读欲望的读者以及二者之间的“惺惺相惜”,是网络文学作品行业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与前提,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作者权益的核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各种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等一系列人身权与财产权。在网络文学领域,还存在基于作品推广销售而设定的收益分配机制等。毋庸置疑,只有作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最大程度激发与保证其创作的热情、创作时间与作品质量等。

读者(消费者)福利的核心则十分简单纯粹——精神层面的愉悦与享受。就读者在精神层面的获得感而言,实际上纸质书与网络文学作品皆然,只不过由于网络文学自身存在的持续更新特点,以及与现代发展相适应的情节与思想的多重变幻,使得读者更享受其间持续的阅读乐趣。

无论从作者角度还是网文平台角度,最大程度满足读者的需求,并且根据读者可能不断变化的需求而创作与生产更好的作品,是网络文学作品创作的初衷,也类似于一种终极追求。简言之,倘若无法满足读者的福利,则一切无从谈起,只能是零。

恰是在“作者—读者”二者的持续良性互动之中,作者受到激励,读者获得满足。同时又在互联网这种即时工具的快速推动之下,使得二者不断调高各自的品位,反过来又在不断适应新的要求和获得感,从而使网络文学行业能够持续发展下去,而不至于回到以前只有纸质书的那种大部分人都无法成为作者的年代。这也是网络文学并非是使极少作者受益,而是能够使广大作者和更多读者受益的基础与动力。

平台与作者需要解开“合同之结”

任何文学作品的创作与推广都意在有机连接作者与读者。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双方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或者是大量分散的作者个体可能无法很好掌握读者的需求,此时,相关统计数据与平台的作用与地位就有所显现。事实上,这些年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与网文平台的发展与推动也密切相关。

从形式上而言,网文平台与作者通常以合同进行约束,缔结合同的基础是双方的互相信任与诚实信用。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体现在“一纸合同”之中,但实际上合同相关条款却与双方权益、网文行业本身发展的生态、行业惯例以及双方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价值期待等休戚相关。

现实签约过程中,平台方大多会提前准备一份模板合同作为签约参考,作者可以在模板合同的基础上与平台方就条款和细节进行敲定。但是这类模板合同并非是想当然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通常是提供模板合同的一方在不可协商以及逃避自身责任情况下的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非法律用语的称谓,而现实中的模板合同只是为了应对大量交易而创设的一种便捷与高效的订约方式。自进入现代以来,几乎各行各业的合同大部分都是以此种模式签订,包括劳动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银行合同、保险合同等等。

网络文学本身的特点不同于纸质书,其在撰写更新的过程中就可能会有持续收益,一旦符合大众的阅读喜好,就会追捧者众多,IP后期转化潜力大。而每一个作者作为个体,实际上也难免会有普通人常有的缺点,比如更新迟延、缺乏灵感等等。曾经也有网友在某论坛上发起“众筹写作模式”,但后来发现此种模式并不可行,每个人都愿意去写一部自己很满意的作品,但却往往忽视主线剧情推进、无法做到逻辑自洽以及人物角色设定的一致性等内容。

近些年,为了克服完全放任作者自由写作可能产生的问题,既能够提升作品品质,同时又能推动其市场化发展,网文平台积极参与作品生产之中。平台通常会借鉴编剧、娱乐业等“造星”模式,对作者进行指导,对作品也进行一定筛选、提供平台与推荐位、打击盗版等。恰是在这种模式之下,才使得作者既有自律同时又受合同约束,既有创作热情,又要为完成一定合同任务而投入必要时间与精力,如此才能既保持网络文学本身的活力,同时又能够充分满足读者的需要与市场的需要。

这种作品生产模式与网文行业发展模式,在传统的出版行业中是基本不太存在的。与此种发展模式相匹配,在网文版权合同中,通常在考虑积极创作与广泛阅读的基础上,就著作财产权、修改权等内容进行特别规定。

就网文版权合同的条款而言,实际上应进行类型化区分。一是,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签订方式、效力等规则,应严格遵守,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之中的相关条款,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之中也有相关规定。二是,对于非属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条款,对于双方可能基于行业惯例或意思自治的内容,则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以充分实现合同目的,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故此,对于平台与作者最终签订的协议,双方应在充分考虑各自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商讨并达成一致,以实现“作者—平台—读者”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

多方平衡,方能“正和博弈”

之所以存在网络小说这一市场,一方面是互联网科技的支持,使思想与内容极尽彰显,并进行广泛快速传播;另一方面则是纸质书出版的门槛与成本,对于广大具有写作热情的作者而言,设置了较高壁垒。因此,在面对纸质书之时,电子书只有充分发展,作者与读者们的需求才能够得到满足。

从实践来看,平台一般只有做到一定规模,才能产生规模效应、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同时,平台之间形成一定市场,并在这个市场之中进行充分竞争,才能保证作品质量以及读者福利。

平台之间也应有所差异,这样也才能满足不同的需求。比如视频平台市场,有的是以外国引进电视剧和电影为优势,有的则以引进香港地区电视剧为优势。但是不排除几家平台都是颇具一定规模的视频平台。由于视频网站的普及度远较网络文学的普及度要高,因此视频平台市场也有足够的受众群体。

如果从网络文学市场的视角来考察,实际上一般以用户流量来判断某一网络文学平台相应市场份额。

根据比达咨询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数字阅读市场研究报告》,阅文平台、掌阅文学、书旗小说、米读小说、连尚文学等分别为25.2%、20.6%、20.4%、9.6%和9.0%。前三名之间以及第四名、第五名之间基本上相差不大,可见基本的竞争格局可以保证。

另外,根据易观发布的《中国移动阅读市场年度综合分析2020》,如果以用户(读者)人均使用时长计算,阅文平台、宜搜小说、掌阅文学、书旗小说、米读小说等分别为37.13小时、33.76小时、30.93小时、26.62小时和18.18小时,可见用户相对并不是特别集中,甚至比较分散,对前三个左右平台的追捧程度基本相当。

可见,前述阅文、掌阅、书旗、米读、连尚、宜搜等网络文学平台所处的相关产品市场可以界定为数字阅读市场,地域市场可以界定为中国市场。从前述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在中国数字阅读市场上,市场进入门槛并不高,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即便是各项数据排名前几位的网文平台,其市场份额也比较有限,但这也恰恰是使网文市场保持高竞争态势的基础。

读者既可以从多家平台包括阅文平台、米读、番茄读书、晋江、Kindle等平台进行数字阅读,同时还能从喜马拉雅、懒人听书等音频方式听书,充分保证了读者有充分的选择权。对于作者而言,与读者所选择的平台相对应,也可以选择多家平台进行创作和出版,充分的市场竞争也保证了他们的选择权。

从近年来数字市场发展来看,由于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基于读者的消费习惯使然,也往往倾向于免费阅读,此种方式也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保证读者的福利。

事实上,在数字阅读市场上,往往是付费阅读与免费阅读两种形式并存。两种形式可以相互引导用户流量,共同争取用户资源,因此数字平台往往同时在付费阅读和免费阅读之间开展竞争。在付费模式下,数字阅读平台对内容质量以及读者追捧程度等把控度较高,而单纯靠数据晋级推荐位的PK机制,往往导致市场反馈数据处于中部的书籍很难得到较好推荐与曝光;免费阅读模式往往给居于中游甚至市场追捧程度并不如人意的作品提供了参与竞争的机会,保持一定的基础曝光量。例如,咪咕阅读销售数据属于中下等的《帝国金主》一书,却在免费模式下进入排行榜的前列。

因此,付费与免费并非是绝对的,是一种企业发展与行业发展的商业模式选择,更多旨在考虑作者利益与读者福利的平衡。

总之,网络文学之发展以“作者创作—读者欣赏”之良性互动关系为基础,而又在“作者提升—平台参与—读者追捧”之中不断升级与发展。没有读者的欣赏与读者福利的保障,一切无从谈起。网文市场也必须保持充分的竞争,市场才能充分发展,作者利益与读者福利才能双向满足,恰为“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之通俗易懂的辩证关系之体现。

从目前来看,中国的网文市场尚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只有在充分考虑作者权益、商业模式、读者(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并充分使多方实现平衡,网文市场才能充分发展,各个主体才能充分受益,否则只会陷于“零和博弈”的桎梏之中,而无法实现真正的“正和博弈”。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