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诈骗、色情问题频现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专家呼吁加强相关立法

文 |《财经》E法 张剑 编辑 | 鲁伟  

2020年06月03日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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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社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专家们呼吁建立包括落实平台责任与相关立法的综合治理方案。

近日,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联合发布《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

专家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进行的社交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潜在危险。通过社交软件发布色情信息、进行网络诈骗、诱骗未成年人性侵等犯罪行为时有出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日,由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支持指导,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围绕“网络社交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域外经验与中国立法”的主题联合展开了一场学术研讨。

研讨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燕指出,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传播儿童色情和实施“隔空猥亵”等犯罪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研究部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张洪生表示,在线教育、游戏、电商、婚介等多场景嵌入社交功能,泛社交化成为网络移动应用的发展趋势,利用社交平台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则认为,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保护和治理可能是比网络游戏、短视频治理等更为复杂的问题。

多位与会专家认为,对于网络社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中国应建立系统性和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方案。域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保护的相关经验,可供中国参考;同时要立足中国国情,来推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形成一个关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工具的行业规则。

专家建议落实平台责任

新华社在此前的一篇报道中指出,在一些语音社交软件上,有大量用户打着语音社交名义明码标价进行色情交易。这些软件年龄限制宽松、监管不严,有未成年用户随意进入。此外,语音社交具有隐匿性,在监管上存在诸多难点。

近年来,通过社交网络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何治理成为专家们热议的焦点话题。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研究部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张洪生认为,网络社交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网络欺凌,散布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网络诈骗以及网络黑产从业者利用社交平台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应当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构建整个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综合防范体系,落实网络社交平台的主体责任并加大对社交平台的监管力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表示,网络社交、短视频和网络游戏是未成年人利用最多的网络产品。以往大家更加关注短视频和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实际上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保护的问题同样需要重点关注。既要保障未成年人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又要防范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风险,打击网络社交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设立了网络保护专章,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以及政府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社交软件也是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的一个工具载体,同样应当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和规范监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燕认为,网络儿童色情常常是线下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其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具有匿名化、危害性大、危害持续时间长、传播快、涉及面广等特点。对此她认为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和社会机构的合作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和保存有关电子证据;明确网络平台服务商的强制报告义务、配合警方取证和提供技术支持;执法机关及监管机构不得对外披露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并应对被害人进行长期地追踪和救助;监管机构或社交平台对发现涉及儿童的网络色情制品应当及时、快速和永久性地删除。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指出,中国对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保护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社交软件并未开发使用青少年模式,诸如视频聊天、陌生交友、实时定位、资讯看点、直播打赏等成年人常用社交功能同样对未成年人不加限制地开放,此外社交平台自身管理以及政府监管也不到位。这导致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交领域面临受到违法犯罪侵害、不良信息影响、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成瘾等多种风险。“应当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平台企业等多角度入手,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建立统一有效的网络社交行业标准和从业规范,形成政府管理、学校教育、家庭引导、企业自律的新局面,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协同保护的新模式。”

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

据韩国当地媒体报道,5月25日该国法院批捕了两名“N号房”收费会员,理由是他们涉嫌制作传播不雅视频并加入犯罪团伙。韩国“N号房事件”是指该国最近被曝光的一系列色情聊天室,通过聊天软件,在聊天室中将被威胁的女性作为性奴役对象,并共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其中被害女性包含16位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年仅11岁。

针对网络社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域外国家有哪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程捷介绍了德国刑事法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的治理措施:一,德国刑法以14周岁为界限区分儿童色情制品和青少年色情制品,并分别加以不同的规制,设置轻重有别的刑罚;二,刑法规制包括真实扮演作品和虚拟作品在内的具有可再现性或逼真性特质的色情作品,因而非逼真的虚拟作品不在此列;三,散布、使传播、为了散布传播而制造、提供、要约或持有色情作品等行为样态都为刑法所禁止,但仅单纯自己持有青少年色情作品并不会受到处罚。“德国规制儿童色情作品类犯罪的目的在于防止成人对儿童产生性行为的动机,以此反向保护不具有性自主权的儿童。对于具有性自主权的未成年人,则设置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程捷认为,中国在进行未成年人相关立法时,应当为未成年人保留一定的自主权,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人格自我形成和发展的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董林涛围绕《网络引诱儿童行为规制法》和《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两部法律介绍了日本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董林涛认为,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保护,一方面要注重培养儿童识别网络危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注重社交网络环境的塑造与风险控制。

英国斯旺西大学法学院博士陈开元指出,加强网络社交媒体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是英国构建网络安全体系重点关注的问题。她从立法规划、行业组织、实用指南三个层面介绍了英国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媒体的保护框架。“立法规划”是英国《网络危害白皮书》,这是世界上首次就网络安全问题将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行为进行具体化、系统化,同时量化了惩罚措施;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公司开具罚单、关闭网页,甚至追究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行业组织”是英国互联网安全理事会,成员包括政府、行业、法律、学术界和慈善机构的多个组织或团体,共同致力于打造安全网络环境以保护儿童在线安全。“实用指南”主要是《儿童网络安全:社交媒体和互动服务提供商的实用指南》,以开列清单和举例的方式对社交媒体服务商如何更加有效的保护儿童网络安全进行指导。陈开元表示,中国可以先参考英国设立行业组织和制定实用指南的做法,为网络社交平台提供具体的行业标准和指引,而后再逐渐立法并最终实现立法的体系化。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儿童保护项目官员苏文颖表示,在国际治理方面,一些国家在积极探索建立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执法机构或其他授权机构报告可疑儿童性侵制品的强制报告制度。国际刑警组织设立了专门小组和数据库用于识别和打击儿童性侵制品犯罪;在行业治理方面,一些科技公司已尝试采用AI识别、链接抓取等技术手段来加快删除儿童性侵制品的速度。此外,为了有效地对网上儿童性侵害案件进行调查,执法部门经常要求访问计算机数据,但往往发现这些数据已被删除,从而使查找和起诉犯罪人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因此,平台提供者对使用平台服务生成的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留存制度,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护儿童之间取得平衡,也是目前国际上重点探讨的问题。